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9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引用标准3.1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详见附件)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 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
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
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排放与监督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都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都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都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都市污水处理厂对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标准以指导都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2.1 水质标准- 悬浮物:不大于XX mg/L- 高锰酸盐指数:不大于XX mg/L- 化学需氧量:不大于XX mg/L-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XX mg/L- 氨氮:不大于XX mg/L- 总磷:不大于XX mg/L- 总氮:不大于XX mg/L2.2 指标监测要求- 都市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 水质监测包括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的监测。
2.3 排放管控要求- 都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合适的排放管控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 排放管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其效果和可靠性。
3. 处罚措施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都市污水处理厂,将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都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按照本标准进行运营和管理。
对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其他规定5.1 本标准适用于都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其他类型的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5.2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调整应根据环境状况和科学研究结果进行。
5.3 本标准的具体执行办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发布。
6. 总则都市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营,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上为《都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
本标准将在制定后正式执行,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将采取处罚措施。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
<80
6
油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胺
-
-
<3
12
铜
-
-
<1
13
锌
-
-
<5
14
总汞
-
-
<0.05
15
总铅
-
-
<1
16
总铬
-
-
<1.5
17
六价铬
-
-
<0.5
18
总镍
-
-
<1
19
总镉
-
-
<0.1
20
总砷
-
-
<0.5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
序号
处理分级标准值项目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6Biblioteka 5~8.52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它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为了控制和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以中国为例:
一、悬浮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悬浮物的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45毫克。
二、生化需氧量(BOD):
BOD是用来衡量有机物对水体的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中国的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BOD排放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25毫克。
三、化学需氧量(COD):
COD主要表示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量,是测量水体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污染程度的指标。
中国的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COD不得超过60毫克每升。
四、氨氮:
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的重要指标,它是评价污水处理工艺效果和水质的主要参数之一。
我国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升不得超过5毫克。
五、总磷:
总磷是指测量水体中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量,它是衡量水体富
营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总磷应该控制在每升不超过1毫克。
以上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要介绍。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上述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参数和指标需满足,如pH值、重金属等,以确保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一、前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我们致力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1. 废水排放标准(1)悬浮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3)生化需氧量(B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4)氨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5)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6)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7)重金属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
2. 污泥处理标准(1)污泥沉淀干化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不超过X毫克/千克;(2)污泥废弃物应符合X标准,严禁随意倾倒。
三、排放标准的合规性控制1. 监测与记录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标准的合规性。
2. 污染物去除工艺控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采用高效的去除工艺,如曝气、沉淀、过滤等,以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去除,达到排放标准。
3. 建立应急预案我们将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承诺1. 员工责任所有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做好相关记录和监测,确保排放合规。
2. 环境保护承诺我们承诺将通过持续改进设备和工艺,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确保排放标准的达标。
五、结论以上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我们将以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水处理厂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目的1. 保护水体环境:通过限制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含量,减少对水体环境的污染,维护水体生态平衡。
2. 保障人类健康:限制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害物质含量,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3. 规范污水处理行业:推动污水处理厂合理运营,提高处理效率和水质达标率,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内容1. 总氮和总磷:根据当地水体环境状况和排放对象的不同,制定适当的总氮和总磷排放限值,以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2. 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限制COD和BOD的排放浓度,以减少有机物对水体的氧耗和生态破坏。
3. 悬浮物和浊度:控制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悬浮物和浊度,维护水体的透明度和清洁度。
4. 重金属和有机物:限制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避免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5. pH值: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酸碱度在一定范围内,以保持水体的酸碱平衡。
6. 其他污染物: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如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与监管1. 监测与检测: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2. 处罚与奖励机制: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处罚,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给予奖励和表彰。
3. 审批与备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审批和备案,确保其设计和运营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4. 监督与执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影响与挑战1. 技术挑战:要求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和水质达标率,但技术投入和运维成本也相应增加。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引用标准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序号处理分级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标准值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效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 PH值 6.5~8.5 6.5~8.52 悬浮物<120 不低于40 <303生化需氧量(5d,20℃)<150 不低于30 <304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250 不低于30 <1205 色度(稀释倍数)- - <806 油类- - <607 挥发酚- - <18 氰化物- - <0.59 硫化物- - <110 氟化物- - <1511 苯胺- - <312 铜- - <113 锌- - <514 总汞- - <0.0515 总铅- - <116 总铬- - <1.517 六价铬- - <0.518 总镍- - <119 总镉- - <0.120 总砷- - <0.5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污水排放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一、水动力损失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动力损失(ΔH)的标准值一般为
0.5m/s~1.0m/s,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1.5m/s~3.0m/s。
2.最低限值:污水出水水动力损失(ΔH)最低限值为0.2m/s~
0.5m/s。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标准值一般
为50mg/l~15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最低限值
为30mg/l~50mg/l。
三、总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氮的标准值一般为10mg/l~3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4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出水中总氮的最低限值为5mg/l~
15mg/l。
四、氨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标准值一般为3mg/l~
15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最低限值为1mg/l~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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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 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铜 — — <1 13 锌 — — <5 14 总 汞 — — <0.05 15 总 铅 — — <1 16 总 铬 — — <1.5 17 六价铬 — — <0.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注:1、pH 、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 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 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处 理 分 级 标 准 值
项
目
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 污泥排放标准
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
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
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
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
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
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
报主管部门处理。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
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
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长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肇蕃、吕土健、严嫣、谈志德、欧阳超、雷寐初、刘永令、李和平。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