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持续性。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消防安全进行全面评估,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
第二章责任与组织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场所的经营者承担。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系统等。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材,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充装,保证其有效性。
第四章培训与演练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消防培训应包括消防知识的教育、灭火器材的使用、火灾逃生的技能等方面。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包括逃生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等,检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演练计划,安排演练时间和场所,并制定演练方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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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
特别要传达到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
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
可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一)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二)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七条的,责令停业改正,改正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营业;(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可视情况规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9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9篇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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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现代社会中,公共娱乐场所如电影院、剧院、酒吧、夜总会等对人们的娱乐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公共娱乐场所人流量大、设施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标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并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消防设施1.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这些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
2.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标志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烟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器。
这些设备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四、消防演练1.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火灾逃生路线和使用消防设备的方法。
2.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演练档案,记录每次演练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 每次消防演练必须组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指导,并及时处理演练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五、员工培训1.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火灾逃生的知识、使用消防设备的方法等。
2. 员工必须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测试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3.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建立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对员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火灾预防1. 每个娱乐场所必须建立火灾预防制度,对潜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排查和整改。
2.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按照消防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
3. 娱乐场所必须定期清理可燃物品,保持场所内的整洁和干净。
七、巡查和监管1. 娱乐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篇)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9篇)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2023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夜总会、酒吧、舞厅、歌厅、游戏厅、网吧等。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提升自救互救能力,改善消防设备装备水平,完善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防烟、防火门、灭火器等。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立多个灭火器材箱,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箱标志。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报警。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标识,保证人员能够清晰明了地疏散。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应有明确的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记录,记录排查的时间、地点、隐患情况、整改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组织疏散和灭火。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加强员工的应急能力训练,熟悉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第五章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加强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和标识,提醒人们注意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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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娱乐会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贾东海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贾东海、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名员
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安全出口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
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
修检查。
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帮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点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
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
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
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