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担保合同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当担保合同因为种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损失,还可能对整个工程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无效范本,分析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及其后果,以供业界参考。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家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担保合同,该合同规定了担保公司对建筑工程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担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建筑工程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担保合同无效,并对双方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我们来审视这份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明确了担保的范围、责任限额、担保期限等关键条款。
问题在于合同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担保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最长期限,以及担保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给后续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担保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比如未能及时出具担保函或者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
这些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也违背了担保合同的初衷。
因此,当建筑工程公司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它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考察了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由于合同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条款,且担保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最终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这一判决意味着担保公司不必承担原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但它仍需对因其不履行义务而给建筑工程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于建筑工程公司而言,虽然赢得了诉讼,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
这也给其他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在选择担保公司时,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合同的合法性,以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这一案例也为担保公司提供了宝贵的教训。
作为担保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民法典担保合同⽆效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为降低交易风险,很多的交易⼀般都会设定⼀定的担保,毕竟有担保物在那总能让交易当事⼈安⼼⼀些,所以说担保在交易中还是⼗分重要的。
其实担保合同⽆效的情况也是经常存在的,所以很多⼈想要知道担保合同⽆效的原因以及法律后果,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知识,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民法典担保合同⽆效的原因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和担保⼈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合同。
担保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担保效⼒,担保⼈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法律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效。
⼆、民法典担保合同⽆效的法律后果1.⽆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制度应运而生,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

摘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员工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近期某公司员工为公司担保的合同被判定无效,引发了对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有效性的关注。
本文将对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原因及启示进行分析。
一、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二、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 滥用职权:部分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要求员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使员工在无充分了解担保风险的情况下,被迫签订担保合同。
2. 缺乏真实意愿:员工在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时,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工作压力、恐惧失去工作等)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部分员工为公司担保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明确担保范围等,导致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部分员工与公司负责人恶意串通,虚构担保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三、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启示1.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及员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 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应尊重员工意愿,不得强迫员工提供担保,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4.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担保行为,避免滥用职权、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总之,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应引起公司及员工的高度重视。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区别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区别是怎样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区别是怎样的?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合同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保证书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书面协议。
保证书的有效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保证书的无效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因此,如果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书无效。
二、保证事项超过保证人能力范围保证人应当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如果保证事项超过了保证人的履行能力,保证书无效。
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无法实际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书无效。
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故意损害债权人权益,违背了保证的初衷,因此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书无效。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保证书无效。
五、保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保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书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证人在债务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视为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书有效。
六、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期间约定不明确,债权人无法确定保证责任的履行时限,保证书无效。
七、保证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保证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该免除部分保证书无效。
担保与反担保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与反担保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一、担保与反担保的概念及区别1. 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接受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的财产担保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担保可以是物权担保(如抵押、质押)或人身担保(如保证、连带责任)。
2. 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提供担保给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
3. 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别担保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而反担保则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二、合同无效后果1. 合同无效的定义合同无效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某些缺陷或违法情况,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 合同无效的种类合同无效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绝对无效:是指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共利益,或违背风俗习惯等情形所订立的合同。
绝对无效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
(2)相对无效:是依法应当经由有关权利人同意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未获得同意或批准而订立的。
相对无效的合同只有在相关方同意对此合同的效力才能生效。
3. 合同无效后果合同无效后,原则上应当恢复无效之前的状况,实现还原原则。
由于合同无效是因为存在一些缺陷或违法情况,因此合同无效后的具体后果也与具体的情况有关。
如果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如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则合同自始不存在法律效力,双方无须履行合同,也不存在违约责任。
如果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如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订立,则需要有关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同意或者批准该合同,使其成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生效后,由于双方均需要返回各自获得的利益,因此可能出现一系列争端。
如果其中一方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本质性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另外,合同无效也有可能会对担保或反担保产生直接影响。
三、担保和反担保的合同无效后果1.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种合同,也要适⽤合同⽆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损失。
担保合同⽆效后当事⼈也要根据其有⽆过错或者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效后,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能履⾏债务时,担保⼈就要履⾏债务或者承担债权⼈损失赔偿责任。
担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种过错责任,⼀是要看债务⼈,担保⼈、债权⼈三⽅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都要承担债权⼈的损失;⼆是要看三⽅过错的⼤⼩,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效后,担保⼈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担保责任要⼩。
合同⽆效后,担保⼈究竟应当如何具体承担民事责任,这要区分主合同有效和主合同⽆效情况下,担保⼈的不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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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一、概念解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
主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担保合同,又称从合同,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在实践中,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本文档旨在解析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各方当事人正确处理此类问题。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主合同有效,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愿、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合同即使为主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无效,仍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10万元。
同时,甲提供了以其名下房产为乙设定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后因甲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担保合同因甲提供的房产手续不全而无效。
最终判决甲承担债务责任。
丙丁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丙向丁借款50万元,以丙名下汽车为债务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丁如约发放了贷款。
后因丙未能按约定还款,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担保合同因汽车已抵押给他人而无效。
最终判决丙承担债务责任。
四、结论与建议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
对于此类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审慎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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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
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
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
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