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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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约定特别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证人的责任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务人主张其仅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权益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向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并且保证责任是不可撤销的和连带的。

具体来说,不可撤销意味着一旦保证人提供了保证,就不能随意解除或撤销该保证,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

连带责任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责任,并且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偿。

这种担保形式通常用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不足或不确定的情况下,以确保债务履行。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商业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等情况。

在这种保证形式下,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无需先追偿债务人。

由于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和风险,通常要求保证人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此外,保证人还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以防止债务人逾期或违约,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一种确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可撤销。

这种担保形式在商业交易中广泛应用,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和信心。

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权益保障协议

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权益保障协议

编号:__________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权益保障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权益保障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不可撤销担保权益:指甲方在担保范围内对乙方享有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变更或终止的担保权益。

(2)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 关键词解释(1)2024年:指本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不可撤销: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担保期间保持担保财产的价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3)甲方有权在乙方未履行担保责任时,依法申请实现担保权益。

(4)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确保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并保持担保财产的价值。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

(4)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担保费用。

什么是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的担保

什么是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的担保

什么是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的担保什么是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恭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0分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在造法.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可理解为无条件不可撤消保证.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通常见于国际贸易中,即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的同意,保证人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

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基础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约定的金额。

是只要保处人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该责任便不可以再变更或者撤销,就算基础合同出了问题,也不影响受益人依据保函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

这也是我们常听说的独立性保函。

这种责任形式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

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效力 不可撤销担保函有无时效

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效力 不可撤销担保函有无时效

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效力不可撤销担保函有无时效1. 引言不可撤销担保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担保方式,常用于金融、商业等领域。

在许多交易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会承担责任。

然而,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具有时效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效力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时效性问题。

2. 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效力不可撤销担保书一经签署即成立,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声明或者其他意思表示,对对方发出后,一方不得撤回”,即不可撤销原则。

担保人在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时,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承诺不撤销该担保。

在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范围内,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担保人追偿,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

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不可撤销担保书对担保人具有强制力,一旦签署即不容许撤销,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3. 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时效性问题不可撤销担保函是一种书面确认信承诺,它包含了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在不可撤销担保函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要求具有明确和确定的期限,这使得不可撤销担保函具有明确的时效性。

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即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因此,在不可撤销担保函中,若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则担保期限按照约定执行。

一旦期限届满,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效力将自然消失。

然而,对于没有明确期限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具有时效性。

一些学者认为,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一种明确约定了债务人债务范围和担保责任的文件,应当视为保证合同,并受到《合同法》规定的保证期限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保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因此,理论上讲,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时效性应当受到保证期限的限制。

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法律规定(2024版)

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法律规定(2024版)

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法律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不可撤销担保函的法律规定(2024版)甲方:乙方:鉴于:2.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担保函,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担保范围1.1 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1.2 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债务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甲方同意以其全部合法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2.2 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条件地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担保期限3.1 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之日起算,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3.2 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甲方同意按照实际到期日履行担保义务。

第四条担保的效力4.1 本担保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变更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

4.3 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不受甲方与债务人之间任何变更、解除或终止主合同的影响。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凡因本担保函引起的或与本担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主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担保函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担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盖章):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一、合同背景和目的在金融领域,为了确保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还款能力,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

对于个人借款人而言,征信记录和信用背景往往是关键因素,然而有些情况下借款人的信用背景并不足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旨在明确借款人与担保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得到有效履行,同时也保护担保方的权益。

二、借款人及担保方信息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担保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三、借款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四、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条款1. 担保范围:担保方同意以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范围内进行担保。

2. 担保方式:担保方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即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即在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之前,担保方的担保责任始终存在。

4. 担保方式的执行条件: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5. 通知及告知义务:借款人同意及时向担保方提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的情况等。

6.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决定。

4. 本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等复制形式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借款人与担保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终止于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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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

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

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内容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

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

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严格
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对于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的独立担保的效力予以承认,而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其理由主要是,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

而且,独立担保具有国际性,与国内经济交往格格不入。

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没有对国内独立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法院又无当然的约束力,致使各地法院在许多涉及独立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结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

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既存在国内国际的差别,也存在地方差别,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为了消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而不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

二、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理由
(一)从理论上讲,从属性担保的最大特征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受制于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而基于此属性,各国法律对保证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护,除了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外,还赋予保证人一些特别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难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复杂的诉讼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越来越不适应新的需要,因为,“保证担保不是一种特别安全的担保形式,在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书下解除责任”。

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条款,限制与排除法律对保证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摆脱担保合同
从属性的结果,既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种措施,符合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二)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

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一致。

可见,我国担保法对独立担保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的空间。

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讲到:“担保法是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


(三)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四)内外统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对内外对采用两套法制是计划经济遗留的弊端,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要求法律的统一。

独立担保制度的产生源于债权人想得到更为妥善的担保而不愿介入基础交易之中,这一要求不仅是国际,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也是存在的。

此外,否认国内独立担保的理由是独立担保易发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然而这种风险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并不比国内少,而且国内法院对国际间欺诈和权利滥用更难阻止,国内在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而言还要小些,法院干预力度可能更大些。

因此,以此作为内外有别做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法律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独立担保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而不能因噎废食。

三、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面已经讲过,“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是独立担保合同的一种表述。

然而,随着独立担保合同形式上的演变,现在越来越多的著作和实际使用的担保文书中,已极少使用“无条件”这个对担保性质易于引起争议的含糊字样。

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保证人虽然放弃了与主债务有关的抗辩权,但其效力没有摆脱主债务效力的影响,仍然属于从属性担保。

也就是说,不可撤销不是独立担保的特有属性。

因此,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时,应当注意考察合同内容,从而明确担保的性质。

同时,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往往是债权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对其效力进行认定时,还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3交货日期:
4交运输费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订立和同人:甲方(需方)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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