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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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1、抵押标的不存在。

2、抵押标的已经存在,但不属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的财产。

3、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取得抵押标的权利。

4、抵押物已被强制执行处置或收拾占用。

5、抵押物明确以书面形式抵押给第三方。

6、抵押标的并不可转让。

7、抵押合同书缺乏成立必要的要件,如法律形式、法定原因所必须的条件等。

8、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存在重大合同期间障碍。

9、抵押物足以抵押债权而抵押人仅以另一物权财产进行抵押。

10、当事人不是抵押标的真实所有人。

11、抵押标的被挪用。

12、抵押法定抵押物以及抵押权依法受到限制。

13、抵押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14、关键条件明显发生变更。

15、抵押合同明示违反法律法规、强加或者损害抵押人利益。

16、抵押合同另有限制说明但是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17、抵押担保物被抵押债权人中断或者终止抵押,但是抵押人拒不清偿抵押债务。

18、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受到争议。

合同法402条403条

合同法402条403条

合同法402条403条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而403条则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的一篇3000字文章。

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最基本的无效合同情形,即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或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视为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10章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等,如果合同的成立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有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强迫或者欺诈。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403条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相对无效合同是指仅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效效力,对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相对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缺乏充分的法律约束力而导致的。

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合同的一般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或者对对方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还是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即相对无效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不受相对无效合同的约束,可以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

相对无效合同仅对当事人之间进行限制和约束,对于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无效合同的存在而受到损害。

通过对合同法402条和403条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法成立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失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失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失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中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反担保合同⽆效有哪些情况在⽣活中双⽅通过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在法律上规定这样的合同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合同。

那么,反担保合同⽆效有哪些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担保合同⽆效有哪些情况1、除反担保合同⽆效⾮当事⼈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效⽽⽆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违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性规定⽽⽆效。

反担保合同⽆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担保⼈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反担保的成⽴需具备的条件1、第三⼈向债权⼈提供了担保。

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单独存在。

如果第三⼈没有向债权⼈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也就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

担保是反担保产⽣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或者债务⼈以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担保。

只有在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后,债务⼈或债务⼈之外的⼈再向第三⼈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

债务⼈之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

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三⽅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

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反担保⾏为不仅要求双⽅当事⼈意思表⽰⼀致,⽽且还要通过⼀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般为书⾯合同。

在⼀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书⾯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效,当事⼈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效。

同时了解反担保的成⽴需具备的条件,对⼤家在需要时会有所帮助。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主合同⽆效等都是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

关于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中进⾏担保这是很常见的做法,相对⽽⾔也对保护出借⼈的利益更有利,但现实中也要注意提防出现导致借款担保⽆效的情形。

如果您对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上⽂提到担保⽆效清醒地出现,建议您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先咨询⼀下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有其他的问题可以来店铺。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第二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2.2 担保人的义务第三条担保物的范围与价值3.1 担保物的范围3.2 担保物的价值确认第四条担保的设立与生效4.1 担保的设立4.2 担保的生效条件第五条担保的变更与终止5.1 担保的变更5.2 担保的终止第六条担保的实现与处置6.1 担保的实现条件6.2 担保的处置方式第七条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除7.1 担保责任的限制7.2 担保责任的免除第八条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的定义与认定8.2 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九条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担保合同的解除10.1 解除的条件10.2 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效力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4.1 合同的解释14.2 适用法律的选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借款担保、信用担保、财产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担保等。

各类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1)要求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主张代为履行还款义务;(3)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4)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停止追索权;(5)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无删减范文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无删减范文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1. 引言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与方之间的权益保障和交易风险承担具有关键意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担保合同的效力却仍然存在。

本文将就保理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和分析。

2. 保理合同的无效性保理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在一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下,被法院判决为无效的合同。

下面一些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形:2.1 合同内容违法当保理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时,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无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禁止某些特定的商业活动或交易行为,如果保理合同与这些规定相悖,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2 恶意串通欺诈行为如果参与方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例如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关键信息等,法院可能会裁定该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建立在参与方的互信基础上,如果其中一方采取欺诈手段,那么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2.3 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某些特定背景下,保理合同可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到民事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如果保理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无效。

3.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的合同。

当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却仍然存在。

下面一些说明担保合同效力的情况:3.1 单独存在的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独立存在,并且与保理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那么即使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仍然存在。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依赖于保理合同本身,而是独立存在的。

3.2 担保合同的独立回收权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中可能存在独立回收权的约定,即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追偿。

即使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独立回收权,并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保证书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书面协议。

保证书的有效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保证书的无效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因此,如果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书无效。

二、保证事项超过保证人能力范围保证人应当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如果保证事项超过了保证人的履行能力,保证书无效。

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无法实际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书无效。

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故意损害债权人权益,违背了保证的初衷,因此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书无效。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保证书无效。

五、保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保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书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证人在债务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视为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书有效。

六、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期间约定不明确,债权人无法确定保证责任的履行时限,保证书无效。

七、保证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保证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该免除部分保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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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

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

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

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例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

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总共是有些人认为自己聪明无比,脑洞大开能通过签订担保合同获利。

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

最常见的是,利用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

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在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有许多保证担保,但没有写明担保的方式,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一种非常责任非常巨大的保证方式,因此,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明确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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