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合集下载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念区别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担保人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二、责任主体的不同担保合同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

担保人作为第三方,为债务人的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

保证人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履行其保证责任,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主债权与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务人优先承担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时履行保证责任。

四、追偿权的不同担保合同中,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需要履行其连带责任,并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款。

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债款。

五、法律适用差异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的形式要求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在形式要求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双方担保主体必须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而保证合同则没有书面形式要求,可以采用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的方式达成。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及概述1.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 最高额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一定的范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并与债权人约定最高保证金额的合同。

二、主要区别1. 保证范围不同:保证合同一般针对某一笔具体的债务提供保证;而最高额保证合同则针对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且该范围内债务的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2. 生效时间不同: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最高额保证合同则自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发生之日起生效。

3. 保证责任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一般与债务人的债务相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以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为限。

4. 保证期限不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自最高保证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1.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内容。

2.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限,以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3.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明确约定最高保证金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内容。

4.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 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目录:一、定义及概述二、主要区别三、其他注意事项四、法律依据附件:最高额保证合同示例保证合同示例一、定义及概述1.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和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担保和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担保和保证的区别有哪些担保和保证在很多人看来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和保证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担保与保证的区别担保是总的概念,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的具体形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的区别一、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

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

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除此之外担保合同还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物权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

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保函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保函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Please you must be happier than me, so that I will not quit in vain, no matter how painful I am, I don’t need to be sorry to make up for love, at least I understand your pursu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保函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导读:保函与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于保证形式的不同、以及有关内容的不同等,对于担保合同而言一般是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而保函则是银行根据实际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保证情况而定。

一、保函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担保合同与保函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只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形式,对保证进行相互补充的关系。

其中担保合同是有资质的企业或者法人提供的,而保函是银行提供的。

1.担保合同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的担保。

2.保函简介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同范畴,但在性质、目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

二、定义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赔偿。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

三、性质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以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核心,旨在分散和转移风险。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属于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担保法律关系。

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以保证人的履约责任为核心,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目的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

五、权利和义务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的经济赔偿,并有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有义务向保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范围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为限,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立即承担债务人的义务,无需等债务人违约。

七、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
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签订的合同。

担保方式和范围是担保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它们决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方式:
1. 保证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2. 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3. 质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与抵押担保类似,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置质押物。

4. 留置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财产,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担保范围:
1. 主债权:担保合同通常首先覆盖主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本金。

2. 利息:包括债务人应支付的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 违约金:如果债务人违约,可能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6. 其他费用:可能包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其他费用。

在制定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范围,以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债权的保护。

同时,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在商业领域,合同和担保合同是非常常见的法律文件。

尽管两者都涉及到合作关系和义务,但它们在法律定义、性质和范围上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区别,并以现实案例来解释这些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保证人将承担责任并弥补损失。

保证合同可以增加债权人的信心,使其愿意与债务人建立合同关系。

与此不同,担保合同是指第三方的参与。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担保人承诺以抵押品、保证金等方式担保债务人的履约义务。

担保合同通常用于额外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

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寻求补偿。

以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区别。

假设甲公司想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实力有所怀疑,因此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与乙公司作为债务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假如乙公司无法按合同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以其自身财产进行赔偿。

现在假设甲公司还是要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但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担保乙公司的履约义务。

这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了担保协议。

当乙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时,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寻求赔偿或强制执行。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第三方的参与。

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直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其中保证人作为债务人的履约保证。

而在担保合同中,第三方被引入以增加合同的安全性。

在商业领域,了解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和保障。

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而债务人也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来提供额外的保障。

总之,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虽然有着相似的目的,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篇一: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摘要: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而由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保证的方式有哪些呢?《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

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

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管保证人的主观意志如何,保证人均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

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可见,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承担的责任更重一些。

《担保法》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如果您存在“20XX年怎样起诉离婚”、“离婚后能否提起诉讼”等问题,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htjf/htdb/baozheng/20XX/0313/16910.html篇二: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保证与担保的区别】关于债的担保中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关系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

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

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保证虽对于将来或附条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这并非附从性原则的例外。

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

由保证的目的所决定,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

保证债务与主合同债务毕竟属于两个债务,他们的范围和强度当然可以有差异,但是,因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和强度。

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主合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变更,但不得增加其范围和强度。

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

因此,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承担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原因。

此外,保证合同还可以单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

基于保证合同所发生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

另外,保证具有补充性和连带性。

按照《担保法》第17、18条等条款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先由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补充性的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以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

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另外,担保物权也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能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能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余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而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在共同担保中,就存在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问题,即谁优先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不无争议,特别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实施之前,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争议很大,针对相同的案情,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这给法律的统一,法律的严肃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8条规定得不甚明确。

其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无具体区分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还是第三人提供的,这在实践中当是区别对待的,现以一例案具体分析之。

[案情介绍]:1995年5月,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环宇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的地皮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

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

以后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地皮的价值及投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环宇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作担保。

环宇公司便商请该市信托投资公司。

1995年6月1日,环宇公司与原告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投资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公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

环宇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1996年6月1日)到来后,不能还款。

原告发现环宇公司以其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环宇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对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欠款,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明确表示“愿与环宇负连带责任”,因此表明其已放弃了所有权的先诉抗辩权,原告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同一债权上并存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因此,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原告应首先请求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剩余的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探讨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偿还环宇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的问题,不应首先讨论投资公司是否放弃了先诉抗辩或是否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而应当首先讨论投资公司所作的保证与债务人环宇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等所做的抵押之间的相互关系。

前者称为人的担保,后者称为物的担保,如果适用物的担保规则优先于人的担保规则,那么,保证人责任就有可能被免除或被减轻,假如保证人的责任被免除,主债权人自然不能再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责任。

因而讨论保证人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就没有意义了。

即使只可能导致保证人的责任被减轻,那只有在确定了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后,才能再讨论主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责任。

从本案来看,环宇公司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曾约定以环宇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使用权的地皮以及今后在该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为抵押,双方不仅签定抵押合同,而且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原告又要求环宇公司商请第三人作保。

这样,在同一债权(即原告对债务人所欠的2000万元债务,到期要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之上同时存在了两个担保,一是物的担保即抵押,二是人的担保即保证。

两个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法》第28条的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据此可见,我国法律确立了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原则。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人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债权人应首先请求抵押人、质押人等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仍未满足债权时,所剩的余额才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人已以其担保的财产清偿完债,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