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合集下载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

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哪些

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哪些

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哪些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对担保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担保合同没有载明金额有效吗担保合同没有载明担保金额,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按法定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属于主合同吗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属于主合同吗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属于主合同吗抵押合同是抵押财产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后,有些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会设立的,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那么民法典中抵押合同是不是属于主合同?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属于主合同吗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是属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所以抵押合同不属于主合同,而是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有什么后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一般可以有以下后果:1、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冻结、扣押、查封担保人相应的财产。

如由法院查封担保人的房屋。

2、当债主到法院起诉了,法院就会通知担保人出庭应诉,但只要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主必然胜诉,法院会判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担保人也不要想着,不去法院应诉,那样更不利,法院会依法做缺席判决,到时候债主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3、债主胜诉后,没有获得足额受偿或担保人依然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行划扣、变卖、拍卖担保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担保人也不要想着转移财产就可以了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明知会被起诉的前一年内,无偿赠与或“贱卖”家产的行为,债主都是可以向法院撤销的或认为无效。

从而追回相应的财产。

4、倘若到最好担保人确实没有钱清偿债务的,债主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什么时候发现担保人有钱了,就什么时候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后果,可不单单是被起诉那么简单,其后果不容小觑,建议担保人审慎考虑。

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作为担保人时需要注意的五个法律问题

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作为担保人时需要注意的五个法律问题

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作为担保人时需要注意的五个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我们在为银行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遇到过多起这样的类似案件: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学校、幼儿园或者医院作为担保人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抵押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借款本息,银行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或抵押人抗辩称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而为无效合同,法院认定前述抗辩成立,判决保证人或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导致银行的债权无法全部收回。

银行如果想要最大限度地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的发生,那么在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作为担保人时,以下五点是就是银行必须要予以重点关注的。

二、法律只否定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和医院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否定非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提供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否定该等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民商事法律中,奉行“意思自治”和“法无禁止即自由”,故如果法律并没有明确否定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应当认为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合同。

因此,如果学校、幼儿园和医院是公益性的,那么这些主体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但如果学校、幼儿园和医院是非公益性的,那么这些主体对外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其是学校、幼儿园或者医院而受到影响。

三、判断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的性质是公益性的还是非公益性的,其标准不是看该等主体是否营利,而是看该等主体是否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怎么办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怎么办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怎么办合同文档示例:目录:一、前言二、合同背景三、合同条款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五、附件六、签字盖章七、附件说明一、前言本合同文档旨在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提供解决方案,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背景甲方(债务人)与乙方(债权人)签订主合同,丙方(担保人)为甲方提供担保。

现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丙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条款1. 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如未能履行,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2. 丙方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3. 丙方应在合同无效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未履行债务金额的款项。

4. 丙方支付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5. 丙方支付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1. 丙方应在合同无效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未履行债务金额的款项。

2. 丙方支付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3. 丙方支付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附件1. 主合同2. 担保合同3. 甲方未履行债务的证明文件4. 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凭证六、签字盖章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七、附件说明1. 主合同:本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丙方作为担保人。

2. 担保合同:本合同是指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合同,现已被确认无效。

3. 甲方未履行债务的证明文件:本文件是指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证明文件。

4. 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凭证:本凭证是指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证明文件。

新合同文档示例:标题:第三方介入下的复杂担保合同无效后连带责任处理协议目录:一、前言二、合同背景与各方主体三、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四、第三方介入与责任分配五、细化款项与支付安排六、附件清单七、签字盖章八、附件说明一、前言本协议旨在为涉及第三方介入的复杂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连带责任处理提供详细解决方案,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种合同,也要适⽤合同⽆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损失。

担保合同⽆效后当事⼈也要根据其有⽆过错或者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效后,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能履⾏债务时,担保⼈就要履⾏债务或者承担债权⼈损失赔偿责任。

担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种过错责任,⼀是要看债务⼈,担保⼈、债权⼈三⽅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都要承担债权⼈的损失;⼆是要看三⽅过错的⼤⼩,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效后,担保⼈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担保责任要⼩。

合同⽆效后,担保⼈究竟应当如何具体承担民事责任,这要区分主合同有效和主合同⽆效情况下,担保⼈的不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篇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

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

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

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而借款合同纠纷,则表现为借款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等因素而因其的纠纷。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借款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即《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况。

在我国,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主要是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4、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的拆借关系纠纷。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银行于XX年7月3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主要依据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6、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纠纷。

主要依据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7、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

从1998年开始,国家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金融三乱”问题,开始进行坚决的清理和整顿。

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乱”过程中的乱集资问题。

综合上述借款合同的类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由此产生的借款纠纷为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认定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原则上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即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商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较多的强行性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有大量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强行性词语。

违反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属于《合同法》地位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的影响。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中也未对此作出规定。

至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真实情况”的规定,是以借款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而不是贷款人的义务。

从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出发,即使贷款人未进行相关的审查,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故此,《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显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的范畴。

2、借款人未提供担保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虽然《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即是作出任意性规范规定,不能因此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故此,《商业银行法》的此条规定,亦不属于强行性规定。

3、合同形式的规范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关于合同形式的强行性规定,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所以不能仅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中,除了关于合同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其余内容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均未有所体现。

所以一般而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的约定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即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部分无效,在规定范围内的利率仍然有效。

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亦不属于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二)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贷款人并非银行或者经营存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此种而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人为非金融一般企业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类合同是指贷款人既不是银行也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

此种借款合同在实践中有若干表现形式,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元化。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即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形式,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并非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先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允许非金融企业未经批准即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未经审批的非金融企业不得作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企业为贷款人,非本企业职工个人为借款人的合同,仍然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按企业之间的无效借款合同认定及处理。

但是,着实践实践的发展,以及金融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其他非金融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下列借款、集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的:一是企业只是个别、少量、非经常性地借款给自然人,如因本企业职工的生活需要等,并非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特定、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出借。

二是企业借款给企业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形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篇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篇一: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发布日期:XX-6-1 | 点击:1165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