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渡口,是指连接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两岸,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总量,提升质量,鼓励撤渡建桥,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渡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责任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三)加大渡口建设投入,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负责渡口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而制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七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省内另设有航道管理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旅游条例》《乡村旅游促进办法》和《涉旅安全有关单位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安全生产职责》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落实水上运动游乐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共同富裕跑道。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漂流项目。

三、管理职责(一)属地管理责任1.对漂流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漂流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漂流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漂流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漂流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漂流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畴。

(二)部门监管责任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指导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漂流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

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省管通航水域项目使用的水域审查。

依法开展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内河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及相应船员的考试发证及监督管理。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水上作业的进行,提高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操作、渔业作业、航行巡查等。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居安思危,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不得酒后作业。

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不得患有影响操作安全的疾病。

第三章作业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可靠性,配备适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对于老化、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作业设备,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或淘汰,并有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由旅游团体组织的水上自漂活动,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对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条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

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初次认证。

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船上必须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漂流艇筏应当按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

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禁漂水位线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

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

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十七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八条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条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