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实务与案例题型5(案例分析)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我国司法机关对金融法律案件进行了大量的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金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析,以期对金融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向乙银行支付了贷款本金。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在贷款到期后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贷款本金及利息的30%,是否过高,需要结合实际损失进行判断。
首先,乙银行提供的证据表明,在甲公司违约期间,乙银行因甲公司未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次,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逾期贷款的罚息为每日万分之五。
本案中,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明显超过罚息,且考虑到甲公司违约给乙银行造成的损失,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无明显过高。
因此,法院认为乙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合理,支持乙银行的主张。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2亿元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
然而,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015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贷款。
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金融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学考试资料:案例分析

案例22——逃亡者“天堂”梦断一直以来,加拿大被称为中国逃犯的“安全避难所”和刑事犯罪“逃亡者的天堂”,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已有9年之久,携10亿元巨款外逃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人也是选择了加拿大作为落脚点,以致有犯罪分子放言,外逃首选加拿大1然而,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于2008年8月22日发表的声明打破了中国逃犯的“天堂”幻想。
当天,涉嫌合同诈骗,被中国公安部通缉、潜逃加拿大5年之久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邓心志被遣返回国。
戴国卫在声明中说,邓心志被遣返“进一步表明了我们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
2●案情简介2002年1月至8月间,邓心志涉嫌伙同陈泉山、崔自力,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险种、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
2003年1月,事情败露后,三人仓皇出逃。
其中,邓心志、崔自力二人持旅游签证潜逃到加拿大多伦多;陈泉山在逃往外地一年多后,于2004年5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5年2月4日,陈泉山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被公安机关逮捕34邓心志是由加拿大遣返我国的首名经济犯罪案件嫌疑犯。
2008年8月22日,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发出的声明指出:“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确认将邓心志先生遣返回中国,邓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行而被中国有关方面通缉。
”声明同时指出,邓心志在加拿大被遣返进一步表明加拿大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该国对犯罪的“容忍度为零。
”5经典防腐洗钱案例:重庆晏大彬案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现代金融业考试案例分析题讲课稿

现代金融业务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信用贷款违规发放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
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
案例思考1. 企业具备何类信用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2. 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3. 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答案参考:1. 企业具备何类信用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企业信用等级分AAA、AA、A、BBB、BB、B六级,一般前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如是第四级要加上月均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大户企业的条件。
2. 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资产负债表:全面综合地了解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
损益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情况的报表,可从总体上了解企业经营业绩和获利水平。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现金流出、流入以及净流量增减变化的财务报表,通过现金流量的分析,可衡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3. 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本案例中第一笔贷款发放的企业资不抵债,第二笔贷款发放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具备资格,均存在风险。
银行应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采取以下对策: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当前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业务发展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现代金融业考试案例分析题

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 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 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 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 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 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 案例思考 1. 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2. 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答案参考 1. 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 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坚持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在于:既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不 当得利,又维护补偿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同时也 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 任。 另外根据该案例应该说明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
再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要建立和完善 银行系统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注意使用外部审计 力量和市场中介;进一步发挥业务部门的专业检查作用,制定专业检查 制度,加大专业检查力度。 总之贷款发放的全过程要作到“贷款
金融案例分析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
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乙公司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但随后未能按时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银行作为原告,负有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
甲银行提交了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1%,即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向甲银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向甲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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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实务与案例》题型5(案例分析)案例一:信用贷款违规发放案例内容:信用贷款是仅靠借款人而发放的贷款,因而风险较大,通常只发放给信用评定等级比较高的借款人。
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会增大贷款风险,造成不良贷款损失。
2006年1~6月,我国某商业银行共发放信用贷款185笔,共计480万元,其中违规向某建筑材料厂发放信用贷款50万元,贷款日该借款人的资产总额81831363.10元,负债总额88543895.00元,所有者权益-6712 5319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8.20%,说明该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还贷的能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违规向某水泥厂发放信用贷款48万元,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该银行贷款中的违规操作使得当年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增长了5%。
案例思考1企业具备何类信用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2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3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答案参考:1企业具备何类信用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企业信用等级分AAA、AA、A、BBB、BB、B六级,一般前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如是第四级要加上月均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大户企业的条件。
2结合案例说明审查贷款企业财务三张表的作用。
资产负债表:全面综合地了解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
损益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情况的报表,可从总体上了解企业经营业绩和获利水平。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现金流出、流入以及净流量增减变化的财务报表,通过现金流量的分析,可衡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3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本案例中第一笔贷款发放的企业资不抵债,第二笔贷款发放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具备资格,均存在风险。
银行应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采取以下对策: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当前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业务发展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其次,要在制度方面狠下工夫,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内控体制和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银行体制改革,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再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系统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
注意使用外部审计力量和市场中介;进一步发挥业务部门的专业检查作用,制定专业检查制度,加大专业检查力度。
总之贷款发放的全过程要作到“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案例二: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案例内容: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巴林银行破产了。
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 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 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
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
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交易。
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
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
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
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
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
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
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
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
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
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思考题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金融业为何要实行审慎的监管?请举例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3、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还是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为什么?答案参考: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由于经济、法律、历史、传统乃至体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监管的诸多具体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但有些一般性的基本原则却贯穿于各国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与整个过程。
(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合理、适度竞争原则(三)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四)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2、金融业为何要实行审慎的监管?请举例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必须实行审慎的监管,主要得到了如下启示:1金融市场主体面临着越来越广泛的风险上述两个案例表明:第一,近20年来,金融市场主体虽然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的风险。
第二,金融风险并不是小金融机构的专利,一些大金融机构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第三,金融风险的成因日趋复杂,信贷风险与市场风险正呈现相互渗透的趋势。
第四,不要过于迷信专家和数学模型。
2健全的内控机制是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巴林银行破产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不是偶然的,要想防止这类事件再度发生:一是要完善市场参与者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二是要堵塞监管的漏洞。
三是要抑制过度从事期货投机交易。
这有几重含义:一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为据;二是金融机构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管要求必须接受,不能有例外;三是金融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行事。
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健、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具有以下必要性:(1)金融监管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2)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社会公共利益(3)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4)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稳健的金融深化与金融开放3、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还是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为什么?主要是由于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
(结合案例说明)案例三: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案例内容:(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 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 2015元。
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 00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
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
“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思考1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2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答案参考1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坚持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在于:既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不当得利,又维护补偿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该案例应该说明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分)在本案中,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
“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