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的救济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救济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协议,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卖方的救济措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卖方的救济措施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买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卖方可
以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文件等。
2. 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因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卖方受到损失,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3. 解除合同。
如果买方严重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
可以解除合同。
4. 要求商品返还。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商品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在采取救济措施时,需要遵守公约中的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卖方还应当保持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采取不当手段或者恶意操作。
总之,卖方的救济措施是保障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交易的重要机制,卖方应当根据公约的规定合理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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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按期交付货物引发纠纷
案件概述
买卖双方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然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 使用货物并遭受损失。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索赔
案件概述
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
双方违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双方都存在违约行 为、各自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单方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 成要件包括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等。
03 救济措施种类及 适用条件
特点
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贸易惯 例和运输方式;交付过程中可能涉及 多种货币和支付方式;交付风险较高 ,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交付方式及流程
交付方式
包括实际交付、象征性交付和推 定交付等。
流程
签订合同→备货→装运→办理出 口手续→运输与保险→卸货与检 验→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结汇。
交付中各方责任与义务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 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目录
• 国际货物交付概述 •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救济措施种类及适用条件 • 典型案例分析 • 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 总结与展望
01 国际货物交付概 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货物交付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并 完成相关手续的过程。
由于各种原因,如运输延误、 海关清关等,国际货物交付经
常面临延迟的问题。
货物损坏或丢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活动,双方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救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对方违约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定金罚则等几种方式,并探讨其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是一种基本的违约救济方式。
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履行质量、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义务。
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2. 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地或者货物所在地履行。
3.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
三、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违约救济制度要求对方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的贬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商机损失等。
在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损害赔偿的计算:当事人应当准确计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损害赔偿的限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3. 损害赔偿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四、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1. 货物交付与接收- 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货物,并进行检验。
2. 货物检验与质量保证- 买方有权在接收货物后一定期限内进行检验,若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卖方。
- 卖方应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对不合格货物进行更换或修理。
3. 付款与结算- 买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 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运输单据。
4. 违约责任- 若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 若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可能的违约金。
5. 争议解决-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 救济措施-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 救济措施的选择应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双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7.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合同约定的法律。
-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双方同意由卖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8. 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9. 附加条款-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必要的条款,如保险、运输、包装等特殊要求。
10. 通知与送达- 双方应确保合同中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对方。
- 合同中的通知和文件送达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依据•违约救济的程序和条件•违约救济的限制和问题•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评价和建议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概述违约救济: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补救措施弥补受违约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保证合同利益的全面实现。
违约救济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违约救济的定义1违约救济制度的必要性23违约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应有的保障。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违约救济制度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违约救济的历史发展早期的违约救济主要采取解除合同和请求实际履行等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技术的发展,违约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制度逐渐得到发展。
现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
0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种类03救济方式实际履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补交货物、修理货物、重做货物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实际履行01定义实际履行是指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02适用情况实际履行通常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等。
定义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适用情况损害赔偿适用于买方或卖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买方生产停滞或货物损坏导致卖方无法收回货款等。
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通常以货币形式进行赔偿,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实物赔偿、抵消等。
损害赔偿解除合同适用情况解除合同适用于对方违约行为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如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等。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卖方可能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
本文旨在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的定义卖方违反合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这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次品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等情况。
二、买方对卖方违反合同的权利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1.终止合同买方有权选择在发现卖方违反合同后终止合同。
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其他费用。
2.要求履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其违约行为,并设定合理的解决期限。
如果卖方仍无法解决问题,买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追究卖方的责任。
3.要求赔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等。
三、卖方的补救方法当卖方违反合同时,卖方也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方法:1.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并在违约的问题上进行修正。
卖方应尽力解决违约问题,以免给自身带来更多损失。
2.免于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
卖方可以寻求免于履行的方式,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进行操作。
3.赔偿买方损失卖方应当自觉承担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卖方应与买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合理的赔偿方式。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1.诉讼如果卖方和买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相关国家法律而有所不同。
2.仲裁仲裁是一种常用的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在国际商会或其他独立机构下进行仲裁。
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双方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来寻求解决方案。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第一篇: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
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
《公约》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
鉴于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3)购买替代货物: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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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③]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救济方法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依据一定标准对救济制度进行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行使救济权的法律性质可将救济分为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根据救济权的来源可将救济分为司法救济和自助救济;根据救济的内容和目的可将救济分为实际救济、替代救济和终止合同的救济。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这三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首先,损害赔偿是最广泛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它可以在任何违约情况下单独或者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行使,旨在使受害方回复到合同应该被履行时的状态;其次,实际履行是很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
在《公约》中,实际履行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以尊重“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和适应国际商事实践的特殊性为立法目的;再次,宣告合同无效是违约最后的救济方式,旨在使受害方回到合同没有履行之前的状态。
本文随后将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救济方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违约救济方法的共同原则及各自特点1、违约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其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所合理期望得到的东西。
虽然在大陆法中,还认为违约救济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但各国合同法普遍认可以下的违约救济原则:(1)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特别在英美法中,法庭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2)违约救济仅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3)受害人可自行选择违约救济方法。
在对方违约时,受害人可采取自助行为予以救济,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
2、违约救济方法的各自特点主要体现为不同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的独特法律意义。
以下就三种主要救济救方法的特点进行分析:其一,实际履行。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
该救济方法旨在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维护交易规则和经济秩序。
其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
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其三,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
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一)实际履行制度立法的国内法背景1、实际履行的含义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不同国家规定的具体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实际履行的含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殊的问题上:(1)交付瑕疵货物大陆法对交付瑕疵货物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担保”是指基于合同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所产生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因而虽然违反了这种责任并不能构成一种违约,它会产生两种特定的救济:要求减价和取消合同。
这两种方法任择其一。
④]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特定物,买方通常只能行使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不会存在要求卖方补救瑕疵的实际履行问题。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种类物,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产生两类救济,即基于瑕疵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降价或者取消合同的救济方式;基于所承担的交付符合某种质量的货物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救济方式。
后一种理由在特定物中不存在。
因此,在瑕疵货物为种类物时原则上卖方被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补救他的瑕疵交付。
另外在德国法中还存在一个例外:出卖人保证其售出的物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以及出卖人欺骗性地或故意地对其已知的某种瑕疵保持沉默。
在这两种情况下,买受人仍可选择解除契约或降低价金,但他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而英美法则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
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仅是要求他出售的货物不具有某种瑕疵,因此他应该执行这种义务,一般采用赔偿金的形式,但也可以通过补救这种瑕疵来避免支付赔偿金,不过受害方不能被强迫进行这种补救。
《公约》没有对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特殊规则,如果所交付的货物为瑕疵货物,无论是否种类物都一样可以行使公约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降价,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2)要求支付约定数额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
由于这种义务的特殊性,其履行不会对债务人造成身体上的强制,因而它不会受到对其他实际履行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指要求某人违背意愿为某种行为的困难或者不实际等情况。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美法认为要求支付约定数额的诉讼不是要求履行之诉,也不是要求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要求支付的数额是所约定的数额加上利息)。
原告是要求约定数额还是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多的是受到减轻损失的规则来限制,而不是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根据上述的分析,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违反,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包括支付价款。
这是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的含义方面最明显的差异。
2、实际履行的范围英美法中的实际履行窄于大陆法系,实际履行的裁决仅是针对被告本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如果违反该裁决就会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如监禁和罚款。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实际履行范围很广,任何可以使债权人得到他所交易的实质内容都是实际履行。
包括债权人可能会通过第三方执行合同或者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来支付费用;债权人自己修补瑕疵并且请求债务人支付费用等。
3、实际履行的限制虽然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是考虑到债权人通过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和执行履行所带来的成本之间适当的平衡,对实际履行又有所限制的。
根据不同国家对实际履行的限制可以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有权利获得履行的裁决是德国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德国法规定的货物买卖中又对实际履行的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1)如果债务人没有遵守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债权人就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但是不能要求履行;(2)如果实际修理或者履行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些不可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债权人只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通常是金钱赔偿;(3)在实物修理不能充分补偿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实际履行;(4)如果使债权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应有的地位的履行需要债务人作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如果这样做结果就会给债权人获得一个比以前商品的价值更高的商品,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实际履行;(5)在积极违约的情况下,鉴于损害的性质一般只产生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是只能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债务中被允许。
这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法国法中关于实际履行的根本原则和规则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中。
依据《法国民法典》,将债务分为给付之债、作为之债和不作为之债。
对于后两类债务,一般被看作是不能执行的债务,因而通常只能采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⑤]第三种,实际履行是一种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济。
这种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英美法系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仅是从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例外救济,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是要求实际履行的主要条件,只有在第一位的救济(损害赔偿)不能得到的时候才能允许实际履行。
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虽然在具体的限制范围上存在着差异,但是二者在原则上承认了实际履行为首要的救济,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而英美法系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的时候才可以行使。
不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进行限制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避免对违约方造成过分的艰难。
(二)公约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1、实际履行制度的地位及立法理由《公约》在第28、46、62等条款中对实际履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实际履行是公约中确立的首要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