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涵义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属于推定,并且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本 条作如此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讲,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达到法定成年年 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从体系上看而言,是为了与 其他单行法规定保持一致。
劳动收入的内涵: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 奖金,而非如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偶然、不确定的收入。 “主要生活来源” 一般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 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生活水平并非完全可量化、恒定的标准,其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发展程度有直接相关性,不同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标准也有重大差别。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我国采取“三分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并依 此顺序依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条文将16周岁作为常 规用人用工的年龄界分,本条规定则与此相协调。
此外,如此规定也充分关照生活实际。当个人能够独立参加工作、独立 生活,也就预示着其具备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 的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基于此,需要充分肯定其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判断。考虑到16 周岁未成年人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完全达到成年人的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 因此在判断时,还需要综合工作地点、是否独立生活等内容进行考量, 以避免完全依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作出判断的僵硬性和不现实性。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改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认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
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事为能力的名词解释

民事为能力的名词解释民事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有行为能力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事为能力是个人在法律层面上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是人们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和进行民事交往的基本要求,也是个体在法律保护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一、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民事为能力的基础,也是人身权利的体现。
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采取行动来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签订合同、买卖财产、继承遗产等。
行为能力的形成具有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方面的标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十八岁成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十八周岁,没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满十五周岁,取得劳动收入的;已出嫁或者已婚的女子,满十六周岁的。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法律层面上享有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的。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享有家庭、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例如:享有婚姻自由、言论自由、财产继承等。
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帮助和保护,以确保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承担民事义务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具有承担民事义务能力:已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已出嫁或者已婚的女子,满十六周岁的;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劳动义务的。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即开始,到死亡时终止。
这意味着每个成年公民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的代理或同意才能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际上可以自行承担并行使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包括日常生活消费、常见侵权行为的承担等。
未成年人通过劳动取得的报酬,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其在未成熟的状态下做出不可控制的行为。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未成年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处理其民事事务。
同时,监护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由于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其他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他人权益,防止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滥用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整性给他人造成损失。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
如果在民事行为过程中,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已经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且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可以对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追认或者撤销,来保护其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包括: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即开始,到死亡时终止;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代理或同意;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并承担相关责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进行确认。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
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内涵

《 民法》 普 通高 等教 育 “ ( 十一 五 ” 国家级 规 划教 材 , 全 国高 等学校法 学专 业 核心 课程 教 材 ) 在结 构 上 明 确地把 法律行为 置换 为 民 事行 为 , 写作 实践 中完 在 全 以民事行 为 的概 念来 统辖 “ 民事权 利 变动 ” 实际 , 主张抛弃 民事 法 律行 为 的概 念 。[] P3 ) 平 主 1 (16 江 编 的《 民法学 》 一方 面依照 《 民法通 则》 的体 例 , 民 以
化 为 民事行 为和 民事法律行 为两个 概念 。 第二 , 民事法 律行 为和无效 民事行 为的关 系 : 二
者完 全相反 , 同点 是 都 为 民事行 为 。从 法律 的规 共 定和 前面 的分 析可 以看 出 , 二者 是正好相 反的关 系。 所 以民事法律 行 为就 是 完全 的民事 行 为 , 者 效力 或
事法 律行为 的概念 为统 辖 , 另一 方 面 , 明确 认 为 “ 民 事行 为是 民事 法 律行 为 的上 位概 念 ” [ ] P8 ) , 2 ( 1 但 4
概念 , 是没有 具体定 义 。根 据《 则 》 但 通 的相关 规
定 , 以推断 出民事行 为的含 义 , 可 但前 提是确定 民事
行 为和 民事 法律行 为 的关 系 。
是教材在体 系上 并没 有 按 照这 一 逻 辑关 系 去安 排 。
造成 这种 困惑 的 原 因是 民事 行 为 与 法 律 行 为 的混 淆, 实质上是 如何 训 诂 法 律 行 为 这 一概 念 中 的 “ 法
律 ” 词 的问题 。 一
一
第一 , 立法表述 。《 通则》 详细规定 了民事法律 行为 , 同时规定 了无 效 民事 行 为 和效 力 不完 全 的 民 事行为 ( 即可 变更 和可 撤 销 的 民事 行 为 ) 。其 中第 五十五条 规定 了民 事 法律 行 为 的条 件 : ( ) 为 “一 行 人具 有相 应 的 民事 行 为 能力 ; 二 ) ( 意思 表 示 真 实 ; ( ) 三 不违反 法律或 者社会 公共 利益 。 概括讲 就是 : ” 主体合法 , 内容合法 , 以及 意思表示真实 ; 第五十八 条规定 了无效 民事 行 为 的条件 。概 括 起来 就是 , 主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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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涵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