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云国土资[2010]39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XX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二)短期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
采矿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XX殖场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2。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3.原勘查程度较低需开展生产地质勘探的.4XX区范围坐标误差已申报调整的。
5。
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及处置的。
6.已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因修改补充资料等原因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
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申报材料:(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下载).(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出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查意见。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提交申请登记书在准备申请采矿证前,首先需要提交申请登记书。
申请登记书应详细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矿种、预计开采量、生产规模等。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登记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提交矿区范围图提交矿区范围图是办理采矿证的重要步骤之一。
该图应明确标注矿区的四至界限、坐标、面积等信息。
矿区范围图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证明资质条件申请单位需要证明自身具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申请单位还需提供企业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管理团队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证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方案应详细规划矿山的开采方式、生产流程、资源利用效率、安全生产措施等。
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获取批准文件在提交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和开发利用方案后,申请单位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出具的批准或许可。
申请单位应按照各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获取所需的批准文件。
六、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部门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以评估矿山开采活动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编制,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云南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1.矿区概述1.1矿区位置及交通矿区行政区划,离县城方位及距离,矿区中央地理坐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区交通情况(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1.2自然地理矿区地形地貌,气象,河流,地震,经济概况。
1.3企业概况建设单位性质,开采历史,矿山开采现状及存在问题。
1.4编制依据及设计原则1.4.1编制依据(1)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委托书;(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新建、扩建、变更矿区范围项目),或原《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项目);(3)《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4)《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的评审意见书;(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的评审意见书的备案(登记)证明;(6)有关技术规范。
1.4.2设计原则(1)遵循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2)发挥资源有时、设备有时、人力优势的原则;(3)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达到高校、节约的原则;(4)坚持依法开采、安全环保的原则;(5)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2.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2.1市场需求简述市场供需概况,适当预测近期市场需求态势。
2.2产品价格简述产品价格及市场前景。
3.矿产资源/储量概况3.1地质工作简述地质工作沿革、工作程度、主要成果及评价。
3.2矿区地质及矿床地质3.2.1矿区地质(1)区域地质背景简述。
(2)地层:层序(从新~老、从上~下),岩性,厚度,变化规律,接触关系,含矿层特征(含矿地层应详细,非含矿地层可以简略)。
(3)构造:矿区构造格架,构造类别及其主要特征,控矿或破矿构造。
(4)岩浆岩:主要岩类,时空分布,特征及变化规律,与成矿的关系。
(5)变质岩:编制作用,变质岩类型及时空分布,与成矿的关系。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百度文库BSZN-102001—2017 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目录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1)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 (1)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 (1)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1)二、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三、办理机关 (1)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1)四、审批条件 (1)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3)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一)共同审批 (3)(二)前置审批 (3)十、中介服务 (3)无 (3)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无 (3)十二、资质资格 (3)十三、审批流程 (3)(一)延续 (3)(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延续 (3)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4)(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二)咨询途径 (4)(三)咨询工作程序 (5)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5)(五)反馈时限 (5)(六)进程查询 (5)(一)投诉举报 (5)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一、基本申请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表: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延续期限等。
2.采矿权证书:提供原有有效的采矿权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曾获得有效的采矿权。
4.经营单位登记证明:提供申请人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如果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
6.单位证明信: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在该单位内任职。
7.行政区划图:提供采矿区域所在地行政区划图的副本。
8.采矿区域卫星影像图:提供采矿区域的卫星影像图,以证明所申请延续的采矿区域确实为原有正式获得的采矿权所在区域。
二、采矿权延续相关证明文件:1.采矿权产状说明材料:提供有关采矿权在期限内的开采和管理情况的说明材料,包括开采量、经济效益、资源保护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2.采矿权延续的合法性证明:提供有关采矿权延续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同意延续的文件、牌照延续凭证等。
3.采矿权延续的技术可行性证明:提供利用该采矿权进行开采的技术可行性报告、安全生产措施等证明文件。
4.采矿权延续的经济可行性证明:提供开采该矿产资源的经济可行性报告,包括成本、收入、盈利预测等。
5.采矿权延续的社会环境影响报告:提供该矿产资源开采的社会环境影响报告,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等相关内容。
三、其他申请所需的材料:1.技术专家评审材料:如果需要评估采矿权延续的技术可行性,需要提供评估专家的资格证书、报告等相关材料。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明:如果从事采矿活动需要特别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金融担保信:如对采矿权延续相关事项需要进行金融担保,则需要提供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协议或信函。
4.申请费用缴纳凭证: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定,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提供缴费凭证。
以上为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进行准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 份)
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 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 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 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 第1 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yndlr)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 文档、图为JPG 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