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地质勘查规范(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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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限国内发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储发[1986]147号《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

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

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

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

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

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第一节勘探程序第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修订版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修订版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 1 绪论
• 1.4 生产矿井及采空区
• 叙述井田内及相邻生产和在建矿井、小煤窑和关闭矿井的建设、生 产、资源利用情况,采空区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等。(必要时附矿井 分布示意图和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
• 1.5 以往地质工作
• 扼要叙述煤田发现以来到本次勘查期间进行的各项地质勘查工作, 包括历次地勘单位、时间、性质、内容、使用的方法手段、主要工作 量及质量、主要成果、报告审批、利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时 的评价等。(最好用以往地质工作简报说明上述情况)
• 8、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与项目可行性评价紧密结 合,勘查报告中应包括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 作的内容。
• 9、勘查报告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研究分析简明扼要,结论依 据明确可靠,附图附表美观易读,资源储量估算 方法被审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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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五、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
• 报告正文:
• 报告正文分为12章,包括绪论、勘查工 作及其质量评述、区域地质和井田地质、 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其他 开采技术条件、环境地质、资源储量估算、 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煤矿开发经济意 义可行性(预可行性、概略)研究、结论。
二、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用途
从上述勘查报告的用途看,煤炭地质 勘查报告是利用相应的勘查手段,根据规 范要求布置勘查工作,在经过对取得的各 种地质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后,编制完成的 能反映勘查区地质特征和煤炭资源赋存情 况(主要是煤炭的数量、质量和开发条件) 的技术文件,必须真实、实用、科学、全 面,否则,将会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后果, 必须引起广大地质技术工作者的重视。
五、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规目次前言1 围2 规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依据、目的和任务山东丰源煤炭有限公司XX煤矿位于滕州市级索镇,由XX市峄城区投资兴建,XX市煤炭规划设计院设计,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

矿井于1984年10月6日开始建设,1991年10月转入试生产阶段,1994年12月28日正式投入生产。

建井以来的近20年间,积累了大量的矿井开拓开采揭露的地质资料,按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的规定,已充分具备了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条件。

据此,山东科技大学与XX煤矿合作编制《XX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

编制本报告所使用的矿井开拓开采资料截止于1999年5月30日,报告的编制时间为1999年3月15日至1999年10月30日。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的主要依据是:1.《矿井地质规程》(试行)(1984)2.《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1984)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1983)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5.《煤矿安全规程》(1992)6.鲁煤管生便字[1992]第4号文转发的原中煤公司制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1992)7.《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试行)(1987)8.原能源部煤字[1989]第26号文颁发的《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9.原中煤公司煤生字[1992]第15号文颁发《煤矿地质测量图管理规定[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10.《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1985)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文件(1996)编制本报告的资料来源是:(1)《山东省滕县煤田滕北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2年6月(2)《山东省XX市滕县煤田(北部)XX井田地质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3年6月(3)《山东省XX市滕县煤田(北部)XX井田补充地质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4年12月(4)《山东省XX市峄城区XX煤矿水文电法勘探报告》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未报批)1992年1月(5)《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井田精查补充地质报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5年6月(6)《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生建煤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90年12月(7)《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生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武所屯生建煤矿、山东矿业学院1998年10月(8)《山东省滕县煤田晚古生代聚煤规律》科研成果山东矿业学院1989年6月(9)《滕沛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勘探方法研究》科研成果中国矿业大学1994年12月(10)《XX煤矿16、17煤联合开采安全分析报告》山东矿业学院1999年3月(11)XX煤矿开拓开采揭露实测资料1984至1999编制本报告的目的是:主要依据矿井开拓开采揭露实测资料,在“补充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对井田内地层、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归纳和总结,从而加强生产矿井地质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提供更充分更可靠的地质保障。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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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煤田地质勘探规范

煤田地质勘探规范
2、内沉淀物不得埋没主要含水层的五分之一。
3、采样要求进行了水样采取。
4、止水位、恢复水位的观测符合规程的规定。
5、始资料记录及时、准确、整洁、字迹清楚、端正、无涂改。
(二)定流量非稳定流抽水试验质量标准表3—2
项 目
优 质
合 格
不合格
Q<140m3/h
Q≧140m3/h
Q<140m3/h
Q>140m3/h
二、岩芯
钻孔设计要求采取岩心的层段,其分层岩芯采取率均比勘探设计(或实施细则)的规定提高10%以上。岩芯洗净,顺序编号、贴票,装箱妥善保管。
钻孔设计要求采取岩心的层段,其分层岩芯采取率均达到勘探设计(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要求。岩芯洗净,顺序编号、贴票,装箱妥善保管。
钻孔设计要求采取岩心的层段,其分层岩芯采取率均比勘探设计(或实施细则)的规定降低不低于10%。岩芯洗净,顺序编号、贴票,装箱妥善保管。
第四系含水层底板以上水柱H<10m
水位降低次数
3次
分布合理
3次
分布合理
尽机械能力做一次最大降深
3次
2次
每次降距(米)
>2
>6
>3
≧1
最大降深≧0.5H
每次稳定时间(小时)
≧8
≧8
水位误差(%)
≦1
≦1
≦5㎝
≦1
流量误差(%)
≦2
≦1
≦3
≦3
≦5
≦3
Q~S曲线
正常
正常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效果经检查合格,洗孔质量可靠。
则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报部地质局备案。
本标准包括钻探工程质量标准、测井工程质量标准、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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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DZ/T 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

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

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

5.2 预查阶段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

预查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a)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b)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c)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d)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e)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 普查阶段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b)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d)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e)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f)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g)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b)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e)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

5.4 详查阶段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凡需要划分井田和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

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b)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d)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e)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步评价;f)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g)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b)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e)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 勘探阶段5.5.1 勘探的任务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

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1)(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

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b)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c)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d)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e)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 m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f)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g)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1)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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