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doc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苏洪波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苏洪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某省某市,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
2016年,苏洪波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苏洪波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苏洪波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苏洪波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具体表现为:1)苏洪波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苏洪波在职务调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苏洪波在职务晋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3)主体要件苏洪波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苏洪波明知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案件事实,苏洪波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刑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刑罚,应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
本案中,苏洪波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苏洪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
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
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知晓和认可,因此,王某、刘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王某也是承继的共犯。
2、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法律案例_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财政局原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1)贪污公款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300万元。
(2)受贿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0万元。
其中,部分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用于赌博。
2. 侦查过程2018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贪污受贿。
经初步核实,市纪委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3. 审判过程2019年,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暴露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这警示我们要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 完善法律法规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腐败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四、结语李某贪污受贿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案件。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我们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贪污受贿案例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贪污受贿案例的产生,常常与一些关键的因素紧密相连,这些关键因素需要剖析和总结,才能够有效的遏制这一社会现象的发生。
下面,我将从案件的事实、原因和防控措施三个方面,对贪污受贿案例进行剖析。
一、案件事实1、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产2018年7月,山东省财政厅原巡视员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涉嫌严重犯罪。
其在审计工作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大量收受管理对象的费用,向他人发放审计合同,还将财政资金蚕食到其个人账户中。
经法院判决,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涉嫌严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企业家行贿,大面积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2019年1月,四川省凉山州委原常委、宣传部长黎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
据了解,黎某某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收受各种贿赂,共计达五百余万元。
他利用职权,给予企业家特权之恩,为企业解决各种事务,同时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上大加插手,致使一些企业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
经查证,黎某某已经涉嫌受贿罪,违反了国家法律。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案件原因1、职权意识淡漠,官员权力过大在某些情况下,官员的职权意识会变得淡漠,对于职责范围和职责限制不再重视。
而这种对职权的弱化,会导致官员权力越来越大。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官员会将职权当做私人资源,来挟持企业、个人不断索取财物。
所以,职权的合理权衡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官员心理失衡,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部分官员来说,贪污受贿行为就象一种“迷恋”,他们开始习惯了不正当的行贿,逐步丧失了法律的敬畏和敏锐的法律意识。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官员法律教育和监管,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也是必须要加强的。
3、监管机制不足,内部审核疏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个人在和官员交往过程中,会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钻空子。
赵某受贿案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

赵某受贿案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受贿罪存在的争论探析【第一章】赵某受贿案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第二章】受贿罪若干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章】赵某受贿案案件分析和结论【第四章】赵某受贿案与两个相似案例比较后的思考与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受贿罪的法律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一章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1.1 案例介绍被告人赵某在任某市国有人造板厂厂长期间,得知本市经贸委中心下设的批发市场有地产欲整体转让的消息,于是赵某就找到长期在该厂承建工程的权某商量,想要一起购买这块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
因为二人资金不足,所以又邀请张某、宋某加入合伙,并注册成立了宏泰建材有限公司。
在权某、赵某等人商量出资额的过程中,赵某向权某提出从国有人造板厂欠权某的工程款中先行支付权某10 万元,让权某将该10 万元借给自己作为新成立公司的出资额,权某也表示同意,于是权某向国有人造板厂财务提出先支付10 万元,在国有人造板厂财务科未同意的情况下,赵某指示财务科给权某予以支付,然后赵某又通过本厂财务科将这10 万元转到银行的自己的账户下,准备作为自己交纳的用于成立公司的出资额。
后来,权某等人因为考虑到合伙想要购买的土地与国有人造板厂都是隶属于该市经贸委,由赵某出面联系、协商购买土地更为方便,而且由于想要购买的土地位于国有人造板厂附近,在这块土地上建造的新楼盘的开发、供暖等事项还需赵某出面解决,决定再由权某、张某、宋某每人为赵某交纳合伙投资 6 万元,共计18 万元作为赵某本人的出资,加上之前权某给赵某的10 万元,共28 万元,由其 4 人合伙成立的宏泰建材有限公司向赵某出具了28 万元的股金收据。
4 人协议委托权某全权在购置的土地上进行楼盘开发,其他人按照投资额分红。
4 人还约定,按照赵某的投资额28 万元,可另行分红22.5 万元。
之后,赵某与权某商定将赵某名下的出资额及分红共计50.5 万元予以折抵,折抵物为新开发楼盘中的两间铺面房,2002 年11 月至2007 年11 月,赵某将两件房出租,收取租金13.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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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2020年4月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简介:引言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
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
随着反腐败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内容:
引言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
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立法规定中一些制约和影响惩治受贿罪的因素日渐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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