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1)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一、A 级隐患:平安管理类: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方案10%的;③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展平安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
一通三防类:1、瓦斯超限作业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缺乏的;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③未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⑤未进展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⑥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3、开采突出煤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①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②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④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⑤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⑥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
;4、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①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米3/分钟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 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到达?煤矿平安规程? 第145 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展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①矿井总风量缺乏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出现循环风的;⑤工作面风量缺乏而安排生产的;⑥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⑦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⑨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⑩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前言煤矿是生产事故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煤矿企业和经济产生了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级别的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煤矿安全法》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级。
隐患分级标准依照《煤矿安全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进行分级。
下面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严重且难以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具有高风险、巨大危害、难以控制、发展趋势明显等。
常见的一级隐患有:1.高风险工作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2.关键设备缺乏保护,或处于严重磨损、老化状态;3.工艺流程不合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元件性的问题;4.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较重但有一定控制能力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不及一级隐患,但仍较高风险、危害较大、易失控等。
常见的二级隐患有:1.关键设备缺乏记录,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规范;2.工作环节缺乏安全交底、安全生产培训等;3.工艺流程复杂,人员难以掌握或没有及时更新;4.煤矿企业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清晰、岗位责任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小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轻微或者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小、易控制、可预见、容易排查,但如果不及时排查和治理,也可能会发展为更高级别的隐患。
常见的三级隐患有:1.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如地面积水、垃圾乱堆放等;2.工作设备设施缺乏日常维护保养;3.工作操作不规范、缺乏有关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范书;4.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为便于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验收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一般事故隐患B、C、D级共四级(其中B、C、D级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细化)。
二、重大事故隐患(A):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新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大项、81小项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
三、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B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A级事故隐患,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班组无法解决的隐患,需分管矿长协助科区队限期能解决的隐患;
一般隐患(C级):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限期(不影响安全生产)整改的隐患,不包括A、B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一般隐患(D级):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班组、岗位人员能够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不包括A、B、C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四、事故隐患类型可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及其他。
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一、前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本文档制定了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二、目的与依据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根据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排查和治理措施,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本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行业的管理规定制定,确保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分级标准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本标准将煤矿企业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级别: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一旦发现一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煤矿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一定伤亡事故和一定财产损失的隐患。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二级隐患进行排查,建立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轻微伤害和轻微财产损失的隐患。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三级隐患进行排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4. 四级隐患:四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轻微伤害和轻微财产损失的隐患,且整改周期较长。
煤矿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整改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四、推行与落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分级标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同时,煤矿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认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隐患。
对于一级和二级隐患,煤矿企业应按照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三级和四级隐患,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五、总结本文档规定了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标准,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导。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按照以下几个级别划分:
1级:特别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明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长期存在且同类问题突出。
2级: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3级:一般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造成个别人员轻伤或无伤、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根据不同的隐患级别,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同地区和煤矿可能会有具体的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根据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煤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评估和分类处理的一种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柱失稳等,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引发一般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通风不畅、水害、地质构造问题等,需要限期整改和处理。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存在于矿井中的一些较小的、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隐患,但仍然需要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类隐患如照明不良、设备维护不到位等。
根据不同的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标准1.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整改难度等因素,将煤矿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别重大隐患。
2. 一般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3. 较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在一定时间内整改的隐患。
4. 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
5. 特别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采取紧急措施或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1)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2)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3)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3. 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治理:(1)一般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2)较大隐患:制定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3)重大隐患:停产停业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4)特别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业,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四、隐患治理验收1. 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验收制度,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2. 隐患治理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整改措施落实到位;(2)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3)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
3. 隐患治理验收应由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轻微事故的隐患,一般能够通过简单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轻微故障、维护保养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通过较大力度和投入来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严重故障、违规操作现象较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立即停产整改,直至排除隐患为止。
例如设备严重缺陷、生产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等。
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隐患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般隐患通常是指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非常规范操作引起的潜在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虽然不会立即引发重大事故,但如果长期忽视和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逐渐累积,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般隐患的预防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加强巡查和检查等措施,以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较大隐患通常是指某些设备或者设施出现较为严重的故障或者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这类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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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
(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
(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