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泵车在施工时致人受伤能否主张交强险
施工车辆在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施工车辆在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一、案情介绍
青岛某材料公司为其所有的泵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
2013年该公司员工王某驾驶该车在工地进行浇筑作业时,因为地面发生坍塌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故。
该公司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丧葬费和补偿费等费用。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因为事故发生在工地,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三、裁判重点
一是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交强险赔付的依据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是本案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停车作业,属于施工安全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
四、本案的关键
本案涉案车辆发生在施工现场,且处于停工状态,施工
现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
作为建筑工地,一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其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通常意义上的道路不同。
因此在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涉案车辆为特种车,具有通行的功能,也具有其他家用车辆不具备的特殊功能。
如本案事发时,该车辆展现的是起重作业机械特性,非交通工具的特性。
综上,该涉案事故非交通事故,也不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致人受伤能否适用交强险?

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致人受伤能否适用交强险?
问:我一朋友在建筑工地工作,经过一正在作业的输送混凝土的水泥泵车旁时,被该泵车管道打到头部。
由于泵车并不是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那我朋友为此受伤的伤残赔偿费用还能否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萍乡常某
答:您好,您朋友的伤残赔偿费用仍然能适用交强险进行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显然用于特定作业的特种车辆适用于交强险,用于输送管理的车辆亦适用。
且车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除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外,由于其特殊用途在特定的作业过程中亦容易发生事故。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通常是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
因此,该车所属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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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领域工程施工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工程施工人员通常在高处作业、操作重机械、接触高压电等高风险环境中工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政策,要求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减轻施工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主要内容: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工种、工程期限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能向工程施工人员收取。
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合同期限相同,确保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全程享有保险保障。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理赔流程:1. 发生意外事故后,工程施工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报告。
2. 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等。
3. 保险公司对报案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启动理赔程序。
4. 保险公司根据理赔资料,核算赔偿金额,并与施工单位、工程施工人员达成赔偿协议。
5. 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协议,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工程施工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实施意义:1. 提高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降低事故发生后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推动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3. 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4. 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工程施工人员数量逐年攀升。
然而,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安全事故频发,给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切实保障施工人员权益,降低事故损失,我国推出了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定义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是指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投保的一种保险。
该险种旨在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保障范围1.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疾病等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如施工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
2. 保障施工人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施工人员因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保障施工人员的财产损失: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还涵盖了施工人员个人财产损失,如工具、设备等,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意义1. 保障施工人员权益: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实施,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降低事故损失:通过强制投保,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减轻事故损失,降低事故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3. 促进安全生产: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
四、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投保流程1. 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2. 保险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投保条件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3. 保险合同生效后,施工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工地施工交强险赔偿吗

⼯地施⼯交强险赔偿吗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在⼯地上施⼯的话是存在⼀定的危险的,很多时候⼯地上车辆过多导致撞车事件发⽣。
那样的话就要申报保险了,⼀般来说买了保险都是可以理赔的。
那么⼯地施⼯交强险是否赔偿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地施⼯交强险赔偿吗赔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追偿:(⼀)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通⾏时发⽣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照适⽤本条例。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资料(⼀)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和受害⼈的有效⾝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驶证和驾驶⼈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协商⽅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地施⼯交强险是有赔偿的,在发⽣交通事故的时候应该及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如果有⼈员受伤的话及时去报警,处理好现场维护问题。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两大类。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为受害施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职业责任保险则是指在施工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因工作过程中的瑕疵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将为受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服务。
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设置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工程质量的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保障和安全意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施工安全,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次,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可以确保受害施工人员及其家属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援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此外,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还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的风险管理和担保服务,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落实。
然而,目前我国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缺乏统一的保险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统一规范和标准。
二是部分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相关保障措施和规范实施,导致施工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是保险公司对工程施工人员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不够全面和深入,需要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加强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协调合作,统一建立健全的保险标准和规范,制定施工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二是要增加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对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理念,推动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的全面普及和实施。
三是要加强保险公司对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工程施工人员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总之,工程施工人员强制险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工程质量的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工程强制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的,用以承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质量缺陷等风险的保险。
工程强制保险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建筑工程强制保险,并按照规定投保、理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建筑工程强制保险,并按照规定投保、理赔。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建筑工程强制保险,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提交保险凭证。
”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建筑工程强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建筑工程强制保险,并按照规定投保、理赔。
”三、工程强制保险的实施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强制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质量缺陷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工程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工程强制保险制度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4.保障国家利益工程强制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受风险影响,保障国家利益。
法律案例泵车伤人(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泵车伤人事故。
事故当天,该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上午9时,工地负责人安排工人小王操作泵车。
在作业过程中,小王因操作失误,导致泵车在输送混凝土时突然失控,将正在附近作业的工人小李撞伤。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腿骨折。
经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法律分析1.事故原因分析(1)泵车操作失误:根据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时,小王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泵车失控。
小王作为泵车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责任心,但其在此次事故中操作失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然而,在该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如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等,导致事故发生。
2.法律责任分析(1)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泵车生产厂家: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泵车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失控,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泵车生产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小王:作为泵车操作人员,小王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施工单位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泵车生产厂家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3.小王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事故原因分析本案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泵车操作失误和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
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
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1、问题引入。
特种车辆,是指经特制或专门改装,配有固定的装置设备,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的机动车辆,如挖掘机、吊车等。
特种车辆发生事故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通行中、二是在在作业中。
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中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
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不属于交通事故,按一般侵权案件处理。
特种车辆一般均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当发生作业事故时,保险公司提出特种车辆非处于通行状态,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商业三者险具有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特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作为免责事由或排除在保险范围外的,保险人对相应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但是,交强险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似有不公。
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审判中存在争议。
2、观点梳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特种车辆”检索,我省近三年处理涉及特种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26件,通过对比检索其他裁判,发现各地法院对该争议问题的裁判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
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只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以省高院(2016)赣民再51号一案为代表,该案判决认为,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正常使用特种车辆进行作业,在作业时发生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3、规则探析。
本课题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分析如下:第一、关于机动车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定义为“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吊车、混凝土泵车、压路机、渣土车等作业车辆虽然是特种工程车辆,但仍属于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特种车工地作业砸伤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伤者
特种车工地作业砸伤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伤者
记者朱琳通讯员毛晓玲
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工地作业时砸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近日,经屈家岭法庭审理,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用交强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伤者损失。
受伤的圣师傅今年43岁。
2013年4月7日,圣师傅在屈家岭一建筑工地浇筑混凝土垫层,邓师傅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进入工地后,操作员张师傅在操作专项车作业时,由于车上的混凝土导管堵住,车子自动加力,突然发生震动,导管的末端软管摆动,将车下的圣师傅砸伤。
随后,圣师傅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经鉴定,圣师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该重型专项作业车车主系李老板,其聘请邓师傅、张师傅为其操作该车,该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
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圣师傅起诉至法庭,要求李老板和保险公司共赔偿其经济损失9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工地作业砸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建筑工地是一个封闭的场所,只有施工人员在内施工,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所以,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圣师傅进行赔偿。
经审核,圣师傅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万余元。
因此,法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圣师傅经济损失6.2万余元,李老板赔偿圣师傅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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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泵车在施工时致人受伤能否主张交强险
【基本案情】2012年2月,太仓某混凝土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3日0时起至2013年2月22日24时止。
2012年10月29日,该混凝土公司的员工在使用混凝土泵车灌浆作业时,泵车的灌浆输送管不慎触碰到正在施工的工人周某的身体,致周某从模板上坠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损伤被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2013年9月,周某以太仓某混凝土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的事实经过较为简单,争议焦点为:混凝土泵车施工作业时致人损伤进行的赔偿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虽不是通常的交通事故,但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应给其同样的社会救济保障,对此情形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虽作为特种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使,也可以作为生产工具施工。
但作为生产工具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如下:
1、从交强险的适用前提来看,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虽作为一种特种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也可以作为生产工具施工。
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是作为生产工具施工使用,并非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行驶,专项作业的行为不是交通行为。
并且该被保险车辆是在停稳后进行作业,而非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从发生事故的场所来看,所涉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上。
一般而言,作为建筑工地,由于其现场施工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封闭性,一般只允许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入、通行,而社会车辆及人员通常被禁止进入其中。
故涉案事故发生地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范围。
3、从受害者提起的案由来看,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而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故涉案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生产责任事故。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混凝土泵车在施工作业中致人受伤所主张的赔偿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太仓某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金硕(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