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财建〔2024〕3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0月28日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
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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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二级单位:目前我省干线公路处于建设高峰,有上百个项目近4000Km干线公路在建。
为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省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部省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招投标,严禁施工许可未经批复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路基宽度、路面型式、特大桥结构型式、隧道数量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重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除路线方案调整、大中桥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弱化安保设施、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较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余较大变更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对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厅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压缩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项目,除严肃查处外,同时扣减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编制公路规划。
公路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
第五条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和批准手续。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浅谈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

公路建设资金的有效运作 。 将成为公 路建设 的跨越发展 的关键 。
一
、
概 述
( 一) 公 蓐 建 设 资 金 现状 分 析
“ 十一五” 期间 , 连 云 港 市 公 路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突 飞 猛 进 。 累计 完
成投资 8 1 . 7亿元 。 其 中, 国省干线公路等工程建设投资 5 7 . 6亿元 , 新建
改建国省干线公路 5 5 9公 里 , 一 级公 路 通 车 里 程 达 2 4 6公 里 , 占总 里 程 比重 由“ 十五” 末的 8 %增 长 到 4 4 %。 经 济 效 益 和社 会 效 益 初 步 显 现 , 公 路 运 输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并 促 进 了 区域 和地 方 的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
( 三) 加 强 内部 审计
1 、 不 相 容职 务 、 不 相 容 岗位 相 分 离 的 制 度 不管 是 业 务 活 动 还 是 企 业 的 资 金 管 理 活 动 做 到 一 项 业 务 不 能 完 全
由一人管理与完成 , 要 有多人的参 与, 避免一个人 的舞弊 , 形成资金 与
业 务 的体 外 循 环 。 银行票据与银行印鉴要分开管理 , 企 业 的 合 同 印鉴 、 公 章 等也 要 加 强管理 , 建立使用审批与明细登记制度。 这 样 能 杜 绝 一 人 拿 着 银行 印 鉴 随 意 开户 的 问题 。 2 、 完 善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伴 随 着 公 路 事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的 管 理 工 作 也 面 临 着
新 的挑战 。 如何 更加规范 、 科学 、 高效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 确保公路建设
的顺 利 进 行 , 使 投 资 的 综 合 效 益 达 到 最 佳 已成 为 当务 之 急 。 因此 , 解 决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湘交基建[2007]2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7.04.30【实施日期】2007.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20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0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速公路建设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属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省高管局)为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对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含企业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政策、前期工作管理与审批、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的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年度计划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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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8〕28号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交通局: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二○〇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干线公路建设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上述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公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包括省定额投入资金(以下简称“省投资金”)和市州自筹资金。
省投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车辆购置税、中央预算内投入资金等)、省财政预算投资、省交通规费资金、省统贷资金等。
市州自筹资金包括:市州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或通过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通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干线公路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干线公路建设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评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要通过降低工程成本,杜绝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
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八条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
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
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
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九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
省定额投入标准: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 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3、其他地区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4、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第十条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干线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干线公路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如料场、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应根据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足额组织资金,并严格按工程实施和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拨付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筹集并落实自筹资金,确保干线公路建设任务的如期完成。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湖南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规模、范围,并下达各市(州)交通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通知的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支出预算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由省交通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支出预算。
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五条依据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付柜台前移的有关规定,对省投资金实行省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六条在未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前,中央和省安排的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暂按下述方式进行拨付,待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完善后,再按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操作。
省投资金的管理和支付的执行单位为省公路管理局。
中央和省安排的各项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统一拨付到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依据项目进度和有关要求直接将省投资金支付到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有关项目资料中约定的收款人帐户。
各地自筹资金的拨付办法可由各地财政、交通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依据省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同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申请拨付省投资金的,市(州)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并汇总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汇总上报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依据省公路管理局上报的项目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年度预算和贷款合同商省财政厅和贷款银行确定各项目的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级批复到建设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降低资金成本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作用的原则;3、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协商的原则;4、省投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逐步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制度。
经财政部门确定需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其项目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
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
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项目需预留5%一10%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3、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4、配套资金不落实,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6、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出纳不分离,资金支付没有制定审批制度,失去内部约束机制的;7、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8、符合政府采购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9、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将概算、决(结)算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10、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季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市县自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比例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二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工前,省公路管理局与市(州)政府应根据项目概(预)算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省投资金的使用原则,商定省投资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并签署《湖南省干线公路省投资金支付合同》(以下简称《省投资金支付合同》、格式见附件),签署后的《省投资金支付合同》须报送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备案。
建设单位和省公路管理局应按《省投资金支付合同》确定的支付范围和比例支付省投资金。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审核和支付资金或申请资金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的工程、计划等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含发票、收据、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计量支付证书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2、财务部门审查。
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依据经批准的资金支付计划和《省投资金支付合同》签署同意支付或上报意见;3、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或上报意见;4、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签署的意见办理付款或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支付。
省公路管理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时,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支付:1、依据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省投资金支付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及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支付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2、对经审核合格的支付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对经审核不合格需拒付的支付申请要及时签署拒付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3、将资金支付情况以列账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有拒付的还应将拒付原因一并通知;4、从受理到反馈意见整个支付程序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管理单位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建设资金申请和拨付: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的;3、工程超过概算,且其超过部分未经批准的;4、地方自筹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5、建设单位套取省投资金的;6、工程项目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7、建设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8、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9、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的需要停止建设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支付单位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4、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5、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6、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7、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