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1997〕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广东省物价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注:表中计算单位“样”“项”是指该检测项目,“每样" “每项"是指该检测项目中的每一子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粤价[2000]150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a1b1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fe.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2013年10月31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公资交采〔2013〕15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采购(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8489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3a.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物价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注:表中计算单位“样”“项”是指该检测项目,“每样”“每项”是指该检测项目中的每一子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粤价[2006]189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06]18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06年8月1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 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 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 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船舶户牌费│││├──┼──┼────────────┼──────────────────┤│││ 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 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1号││├──┼──┼────────────┼──────────────────┤│││ 7│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物价部门││ 8│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 ▲ │ 9│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7号│││││证费││├────┼──┼──┼────────────┼──────────────────┤│劳动部门│ ▲ │ 10 │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47号││├──┼──┼────────────┼──────────────────┤││ ▲ │ 11 │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 12 │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粤价函[20││││││02]223号││├──┼──┼────────────┼──────────────────┤│││ 13 │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 14 │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 15 │劳动年审证照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 ▲ │ 16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 17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67号││├──┼──┼────────────┼──────────────────┤│││ 18 │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181号││├──┼──┼────────────┼──────────────────┤││ ▲ │ 19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 20 │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 21 │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 ▲ │ 22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506号│││││偿费││├────┼──┼──┼────────────┼──────────────────┤│文化部门││ 23 │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 ▲ │ 24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计生部门││ 25 │计划生育服务证费│省物价局粤价[2002]508号││├──┼──┼────────────┼──────────────────┤│││ 26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146号│├────┼──┼──┼────────────┼──────────────────┤│科技部门│ ▲ │ 27 │科技成果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统计部门││ 28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4号│├────┼──┼──┼────────────┼──────────────────┤│建设部门│ ▲ │ 29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粤价[2003]160号││├──┼──┼────────────┼──────────────────┤││ ▲ │ 30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局粤价[2001]323号││├──┼──┼────────────┼──────────────────┤│││ 31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5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163号││├──┼──┼────────────┼──────────────────┤││ ▲ │ 32 │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 │ 33 │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34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费│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农业部门││ 35 │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6 │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7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8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 39 │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验费│││├──┼──┼────────────┼──────────────────┤│││ 40 │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设施检验费││└────┴──┴──┴────────────┴──────────────────┘┌────┬─────┬────────────┬──────────────────┐│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 41 │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 ▲ │ 42 │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农田暂缓征收)│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 │ 43 │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 ▲ │ 44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质量技术│ ▲ │ 45 │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监督部门├──┼──┼────────────┼──────────────────┤│││ 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39号│││││考试费│││├──┼──┼────────────┼──────────────────┤│││ 47 │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34号│├────┼──┼──┼────────────┼──────────────────┤│人事部门││ 48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49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99号││├──┼──┼────────────┼──────────────────┤│││ 50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 51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务员考试费│││├──┼──┼────────────┼──────────────────┤│││ 52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考务费│││├──┼──┼────────────┼──────────────────┤│││ 53 │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53号│├────┼──┼──┼────────────┼──────────────────┤│财政部门│ ▲ │ 5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91号│├────┼──┼──┼────────────┼──────────────────┤│经贸部门│ ▲ │ 55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价局粤盐政[1││││││995]317号│├────┼──┼──┼────────────┼──────────────────┤│卫生部门│ ▲ │ 56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57 │艾滋病监测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 58 │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服务收费│││├──┼──┼────────────┼──────────────────┤││ ▲ │ 59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6号││├──┼──┼────────────┼──────────────────┤│││ 60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7号││├──┼──┼────────────┼──────────────────┤││ ▲ │ 61 │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安监部门│ ▲ │62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教育部门││ 63 │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粤价函[2004]3││││││19号││├──┼──┼────────────┼──────────────────┤│││ 64 │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 65 │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 66 │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 67 │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 68 │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函〔││││││2003〕1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 69 │高中毕业会考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37号││├──┼──┼────────────┼──────────────────┤│││ 70 │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431号、粤价函[20││││││01]295号│├────┼──┼──┼────────────┼──────────────────┤│环保部门│ ▲ │ 71 │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省物价局粤价[2002]153号│├────┼──┼──┼────────────┼──────────────────┤│法制部门││ 72 │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知识产权││ 73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部门│││││├────┼──┼──┼────────────┼──────────────────┤│铁路部门│ ▲ │ 74 │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97号│├────┼──┼──┼────────────┼──────────────────┤│林业部门││ 75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政府粤府[1992]138号│├────┼──┼──┼────────────┼──────────────────┤│工商部门││ 76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省物价局粤价[1999]313号│││││卡工本费││├────┼──┼──┼────────────┼──────────────────┤│口岸部门│ ▲ │ 77 │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67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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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粤价[1997]6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1995]188号)收悉。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先在广州市试行。
少数带强制性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
请你局及时了解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并于今年年底将试行情况报我局。
二、不同意设立房屋安全普查费,以免引致强制性普查、强制性收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注:1.计费采用分段落累计办法。
2.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
3.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50%计算,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