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广东省物价局548号文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粤建房字[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11号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
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广东省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广东省物价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注:表中计算单位“样”“项”是指该检测项目,“每样" “每项"是指该检测项目中的每一子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改价格[2004]3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2001年12月联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规定,将测绘收费转为测绘产品价格管理,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了具体测绘产品价格。由于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主要是根据大中城市平均测绘成本制定的,未能完全反映不同区域和城乡差异。经商国家测绘局,现就有关测绘产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3
文号:粤价[200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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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粤价[200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Biblioteka 局: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1998]167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地产中介资格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地产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国家未有规定前,暂按本文附表的规定执行。
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二、地产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审批等行政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项目和强行收费。
三、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表:广东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暂行)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服务内容备注地产咨询服务口头咨询宗双方协议地产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建设用地咨询,地产价格及交易信息咨询。
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议商定具体收费标准书面咨询普通报告宗200-800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需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4%复杂报告宗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4%档案咨询宗40-80用地、地籍档案查询取证地产代理服务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登记宗20万以下(含20万)1.5%20万-50万(含50万)部分1%50万100万(含100万)部分0.7%100万-500万(含500万)部分0.5%500万-1000万(含1000万)部分0.2%1000万以上0.1%代卖方联系买方、代拟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文书,惧整理相关资料图件,填写有关表格,代办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27
•【字号】粤价[2002]97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请示》(穗价[2002]40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0]186号),试行期一年已满;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有关“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现行收费标准70%收费”的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房屋可靠性评定机构,
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规定在开展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时,收取“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附表所列为最高收费标准,房屋可靠性评定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按客户的要求及工作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解决。
二、“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房屋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房屋测绘收费通知

房屋测绘收费通知第一篇:房屋测绘收费通知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城市规划定线放样和房产测绘收费是建设项目中重要的服务价格,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且允许承担城市规划定线放样业务的测绘单位,接受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采用仪器测定座标放样(解析法)提供测绘服务,可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建房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每件760元收取(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90元。
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300元收费。
测绘单位收取定线放样费后,不得另行收取过渡点测定费、高程测量费和其他收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定线放样费、验线费。
三、对新建房屋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并进行勘丈测绘的可收取测绘费。
对房屋转移等其他情况,产权人未提出测绘申请的不得收费。
四、房产测绘收费标准。
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新建商品住宅以外的房产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新建商品房的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五、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测绘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二○○三年二月二十第二篇:房屋测绘需提交资料及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收件资料及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预测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预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3、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6、经规划审核盖章的单幢建筑施工平面图(含电子文档光盘,有阁楼的超过2.2米部位在图上标记相关尺寸及范围)7、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资料(含电子文档光盘)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人防办批文(复印件)10、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每幢房屋的结构、层次、用途、户型,阳台封闭情况,公用设施使用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11、房屋的分摊协议及其他合法分摊文件或约定12、房屋现状已出地平正负零以上13、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二)商品房实测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施工现场满足实测条件(房屋土建部分单体竣工验收后,脚手架完全拆除,楼梯、阳台、门厅、廊道、门窗等按图纸要求施工到位,高层项目配套电梯可以安全使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及其附件(复印件)5、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光盘)6、办公、酒店、综合商业楼等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7、地名委员会地名使用证明(复印件)8、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复印件)9、实测过程中需要的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三)新建单位(私)房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及其附件(复印件)5、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光盘)6、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四)房屋变更(扩、加、改建)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发证的提供原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回收原件3、批准扩、加、改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及其附件(复印件)6、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光盘)7、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五)房屋分割、合并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发证的提供原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回收原件3、分割或合并的协议书或公证书,包括分割后共用部位的使用协议(原件)4、分割或合并的平面示意图,标示门牌、房号,申请人图上签名或盖章(原件)5、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六)房屋接管、没收、代管、撤管、裁决、诉讼、评估等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发证的提供原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回收原件3、接管、裁决等受理部门出具的要求测绘的书面意见和权属来源证件、图件等证明文件4、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注:以上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如由单位申请的,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须盖有申请单位的公章。
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来源:测绘局主站时间: 1993-05-18 16:53【大中小】国测发[1993]08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健康发育,逐步解决测绘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问题,建立测绘产品合理的价值补偿机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第134号文“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测绘全行业的《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收费范围一、测绘工程(一)大地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四)地图编制、印刷;(五)工程测量;(六)数字化测图;(七)地籍测绘;(八)海洋测绘;(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1.概述 (3)1.1.用户介绍 (3)1.2.关于本手册 (4)2.系统运行 (4)2.1.系统要求 (4)2.2.鼠标操作 (5)2.2.1.鼠标和指针简介 (5)2.2.2.鼠标按钮 (5)2.3.系统启动 (6)3.功能介绍 (10)3.1.系统界面及菜单 (10)3.2.价格备案 (11)3.2.1.开发商申请 (11)3.2.2.价格调整 (17)1.概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广东省已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定,急需使用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系统中实现对房屋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的社会公示,并实现住规建局、物价局对房屋销售单位的依法监督,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以便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是一个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业务紧密结合的作业系统。
该系统详细介绍了商品房价格备案及其管理等功能,保证了各阶段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减少了后续工作的信息输入量,相应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满足了房地产管理工作中随着管理对象、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变动而产生的动态要求。
1.1.用户介绍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局和住规建局的工作人员。
通过使用商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可以让用户完全体验电脑网上办公的方便快捷,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联网电脑上,将委托测绘院整理的测绘成果备案数据进行提取,当提取成功后,查看、核对本次所售楼盘的相关信息,对每套房屋标记销售单价和总价,提交价格备案申请等待相关房地产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则可以进行网签解锁的相关申请;在开通网签手续后,可以向住规建局提交需网签的房屋明细,住规建局依据宏观调控的落实情况,给予退回或网签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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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的收取采用累进方法,包括评估报告书资料和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5‰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2001万元至5000万元
0.8‰
5001万元至8000万元
0.4‰
8001万元至10000万元
0.2‰
10000万元以上
0.1‰
测绘收费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
宗
80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8]548号
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本数)
宗
120元
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含本数)加收
40元
房地产档案保护费
卷
50元
广东省物价局
河市价字[1995]12号
[1999]532号
房地产咨询
宗
300-1000元
粤价函[1995]362号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成交总额
0.5-2.5%
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
(一)档案保护费(利用档案复印费)
文字材料
每页
1元
河市价字[2000]45号
如需要拆开案卷的,收案卷拆装费10元,复印费按页收取
图纸
每张
6元
(二)证明费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
印花税5元
出具房地产其他资料证明
份
20元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份
10元
外来投资房产确权登记
宗
80元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77号
测绘费
30%收取
2.10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05元
2、混合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175元
500平方米以下
平方米
2.45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2.10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40元
3、框架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210元
500平方米以下
平方米
2.80元
最低收费
210元
1、砖木结构
50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
1.40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1.05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0.70元
2、混合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210元
50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
1.75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1.40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05元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文号
备注
事
业
性
收
费
初始登记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本数)及以下
宗
90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532号
每超过100平方加收
宗
10元
房地产变更登记费
宗
80元
房地产转移登记费
宗
80元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收
费
一、住宅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2.45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75元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房
地
产
交
易
收
费
新建商品房
m2
3元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
[2002]108号
转让方承担
经济适用房
m2
1.5元
其它房产
m2
6元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
[2002]108号
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商品房征收监督管理服务费
2‰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
3、框架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175元
50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
2.10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1.75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05元
二、非住宅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140元
1、砖木结构
500平方米以下
平方米
2.45元5ຫໍສະໝຸດ 0-2000平方米平方米150平方米以内
宗
不超过50元
15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
宗
不超过300元
800平方米以上
宗
不超过400元
查阅档案服务费
宗
50元
复制并出具其它证明材料
宗
20元
(三)咨询费
调阅档案
卷
1元
需书面咨询的
件
10-100元
(四)代理组卷费
卷
20元
评估收费
100万元(含本数)以下
按房地产
价格总额
5‰
国家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