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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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粤价〔2010〕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要求,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粤交运[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粤交运〔2010〕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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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2009年10月30日 10:55:36 索取号:0406-06-2009-000282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77万辆。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

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停车免费的时限,并规定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强化机动车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管理。

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新《管理办法》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提出了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的原则。

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将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市政、规划方面政策的推行,并从根本上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并欢迎广大车主、民众监督。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一、问:我省为何要新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机动车辆数量呈直线增长趋势,原管理办法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反映和投诉等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经过是怎样的?答:为使《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我局先是向各市下发了《关于报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情况的通知》,收集各地有关情况,并针对广州、深圳、东莞等几个重点城市开展了停车收费情况的专题调研。

分别征求了各市物价局以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省高院等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18日至8月31日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

从起草准备到正式公布执行,前后历时半年的时间。

四、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各有什么特点?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停车场是否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特点,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4、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5、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各个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主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

五、问: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是如何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答: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其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首先应优先服务于服务对象,但由于他们一般处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如果其已对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统一制定较低的收费标准,将容易造成与附近的停车场相比形成价格洼地,引导大量外来非主要服务对象的车辆进入停放,从而导致其本身服务对象停车难、办事难的不良后果。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意义?答:机动车停放是否承担保管责任一直是社会的争议焦点,“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社会停车场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逃避应负的保管责任,造成其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纷争。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经营者责任,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纠纷,有必要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七、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违背?车辆发生损毁、灭失时,停车场应负的保管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做出的相应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用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依法”,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人民法院具体认定责任。

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

然后将向保管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投保车主对保管人的追偿权全部转归保险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投保车主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对投保丢失的车辆,先予赔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八、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有下列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1、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1)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车型、计费单位及计费时段是如何划分的?答: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

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

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十、问:车主如何判断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车主怀疑停车场经营者有违规收费行为时,应怎么办?答: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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