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粤价[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机场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向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收。
5.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企业、小微企业免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粤价[2001]33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粤价[2001]3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增强药品政府定价的可操作性,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价格管理处。
附件: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则:一、基本规则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市场供求状况,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价格要体现质量、疗效的差异,反映合理比价关系,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以通用名定价,不分厂家,不分产地,不分国产或进口,同药同质同价,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对部分药品有效性、安全性、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或生产工艺、组方、疗效、质量等明显不同的,经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化学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物价部门制定公布的零售价格,如没特殊原因,原则上执行一年后才重新审定;因成本变化较大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价格构成规则(一)药品出厂价格构成药品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税金等构成。
政府定价应考虑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1、制造成本。
除一、二类新药外,普通药品和三、四、五类新药的制造成本占不含税销售价格(无税出厂价)的比重应在50%以上,低于50%的,按50%核算。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粤价[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七月五日粤价〔201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广东价格公报

广东价格公报2010年3、4月广东省物价局主办《广东价格公报》PRICE GAZETTE OF GUANG DONG总第68、69期2010年第3、4期4月1日出版目录主办:广东省物价局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编:510040粤内登字O 第11361号电话:(020)87306185传真:(020)87306160印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刷厂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1)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韶关市曲江至南雄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和珠江新城集中供冷系统试行蓄冷电价的通知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议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交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依据的复函 (10)粤价发电〔2010〕1号粤价发电〔2010〕2号粤费〔2010〕2号粤价〔2010〕46号粤价函〔2010〕131号粤价函〔2010〕140号粤价函〔2010〕146号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1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华润汕头潮南区成田和沙陇风电场接网费用加价的批复……………………………………………(1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惠州大亚湾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1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华厦阳西电厂2号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1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装修材料搬运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6)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1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潭岭水电厂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1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二期项目2×300M W 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20)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23)粤价函〔2010〕48号粤价〔2010〕55号粤价〔2010〕57号粤价〔2010〕59号粤价〔2010〕60号粤价函〔2010〕214号粤价〔2010〕63号粤价〔2010〕68号粤价函〔2010〕262号粤价〔2010〕69号粤价〔2010〕71号粤价〔2010〕7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云浮电厂C 厂上网电价的批复…(2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等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问题的复函……………………………(2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汽车客运站收取客运代理费范围的复函…………………………………………………………(2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变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复函…………………………………………………………(25)粤价〔2010〕75号粤价函〔2010〕276号粤价函〔2010〕279号粤价函〔2010〕292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3ea3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6.png)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2010年7月13日粤价〔2010〕145号)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原则开展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一章价格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价格执法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可采用检查、复查、核查三种方式。
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准予检查等方式开展,经批准后可对被查单位开展复查、核查。
第七条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
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粤价[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的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粤价[2008]19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2008年第1号)印发你们,请将通告发送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2008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临时价格干预,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防止和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和保持社会安定,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辅助性行政手段,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按照“依法适度、程序规范、保障供给、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及其制品;(四)乳品;(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
下列企业(第一批)凡需提高价格,应当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粤价函[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1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做好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和我省物价工作部署,以及今年价格监测工作安排,制定了《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安排,紧紧围绕“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基础,提高价格监测反应的灵敏度,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稳步推进提升广东价格话语权工作”。
一、继续做好常规价格监测,加强价格总水平分析预测认真组织全省各地价格监测机构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在全省802个监测定点单位,对国家下达的596个品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以及省定的18大类290个品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测。
继续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价格监测。
以我省确定的2010年价格预期目标为基准点,加强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和关结点分析预测工作。
既要做好价格总水平的月度、季度、年度常规分析,也要做好关键时期、关键问题的专题分析预测工作,重点监测影响价格总水平变化的主要品种、关键品种的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高度关注通胀预期发展、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对市场的影响,力求对价格形势变化做出及时准确判断,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建议。
努力提高价格监测分析水平,被领导批示、当地党委和政府采用的文章数量要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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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5月31日以粤价〔2010〕102号发布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含收费单位,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原则。
第四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包括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尚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应当坚持市场取向,对市场竞争较充分、能够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暂不具备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制定价格;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统一管理的,应采取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等方式。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制定价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结合国家和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部署,明确具体定调价项目、定调价目标、实施步骤、工作时限以及责任人等。
第八条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公开提交建议的方式和途径,已建立价格综合服务窗口的地区按照“前台受理、后台办理”的模式运作。
由经营者或其行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的,其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制定价格的项目名称;
(二)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定价项目现行价格水平和建议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四)相关成本测算,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以及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社会承受能力;
(六)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社会价格总水平的影响等;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或其行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后,应当进行资料审查,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议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经审查,决定受理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价格,并告知建议人。
收到消费者提出的建议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可以征求经营者意见。
决定受理建议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或行业组织报送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价格,并告知建议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建议,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定价权的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重点调查市场供求、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成本等,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
依法应当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应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开展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依法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的,应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组织定价听证。
第十三条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
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履行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
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拟制定的价格和单位调价幅度以及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
(二)属于依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建议而启动制定价格程序的,附建议人相关书面材料;
(三)价格(成本)调查报告,经过定价成本监审的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四)经过专家论证(咨询)、定价听证或者评审的,附相关资料或者纪要;
(五)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六)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七)拟执行时间和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制定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方案供社会评议,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价项目除外。
方案公开供社会评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方案中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内容的,可以择取主要观点公开。
第十六条制定专业技术性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形成定价方案后,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全封闭进行。
评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并经全体评审人员签名确认。
评审意见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公开供社会评议或者评审的,提交集体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社会评议意见、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集体审议过程中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存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议。
第十八条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并抄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具体项目和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将所作的决定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建议人的,还应当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含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决定时,所转发内容的生效时间以上级机关确定的执行时间为准;加注了具体贯彻意见的,所加注内容的生效时间以转发机关确定的执行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价(费)一卷的模式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收集整理制定价格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归档,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调价政策执行情况信息采集制度,定期采集和整理经营者在执行定调价政策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发布或者组织实施的定调价政策,应当在其生效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政策跟踪调查或者评估,并将跟踪调查或者评估情况作为调整、校正定调价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价格行为的行政监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定价听证、专家论证、评审、集体审议和政策评估等工作时,指派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制度,将从事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的定价(含成本调查和监审)业务且掌握较大审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重点岗位,强化对其制定价格行为各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通过执法监督、工作调研、办理信访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和告诫,可以制作意见书责令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
有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报告制发意见书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价格行为的效能评议考核,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议考核机制。
效能评议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