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合集下载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粤建房字[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11号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

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粤价[1997]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1.17
【实施日期】1997.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1997年1月17日粤价[1997]19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座落位置、楼层、方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

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汕价[2011]112号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汕价[2011]112号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汕价〔2011〕11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经营单位: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 2011 〕10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6月1日起,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回执)后,应在商品房销售前10天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现有在售商品房应当向价格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三、中心城区金平、龙湖区范围内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其他区县范围楼盘的商品房由当地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监制。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资料、变更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申报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材料2份。

主要包括:1、标题:关于申请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函。

2、主送机关:汕头市(或者汕头市区县)物价局检查分局。

3、正文内容:企业性质和基本情况,楼盘名称、销售时间、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等情况。

4、监制后使用场所的名称、地点、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八条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126号)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