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有效进行,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原则为独立自主决策,遵循简单策略,避免法律纠纷。
不引用未经确认的内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立项1. 合作办学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时间和参与方。
2. 项目管理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和所需资源。
第四条项目执行1. 项目管理方应按照项目计划履行各项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参与方应配合项目管理方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源和信息。
第五条项目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参与方也应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项目评估第六条项目绩效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2. 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改进和优化的依据,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措施。
第七条项目安全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需对项目安全进行评估,确保留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2. 如评估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防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1. 合作办学项目参与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2. 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九条法律纠纷解决1. 若发生法律纠纷,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某高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与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间的双边及多边交流,开拓国际间合作渠道,规范合作办学及交流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学项目的界定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外方”)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以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在培训就业以及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培训)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项目联系与申请1.学院与外方进行合作办学的项目申报等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并由教务处提供相关事宜的政策咨询、材料审核和报批服务。
2. 系(院)、部与外方进行合作办学,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分两个时段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外方介绍及资质、合作目的、合作可行性论证等。
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签批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合作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外方就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宜进行详细洽谈,起草合作办学协议文本,交由律师、外语专家审核修订后,并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附件一),会同相关系(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⑴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⑵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若不设立机构,则可省去此项);⑶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⑷可行性论证报告;⑸合作项目计划书;⑹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⑺外方合作者简介、网址;⑻使用“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按要求制作mdb 文档;⑼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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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
也请你认真审阅。
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并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讨论具体项目事项时,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具体需要,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项。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推荐,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处备案。
3、各合作办学项目需向社会发布广告、宣传或招生简章时,必须事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级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4、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作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如保证将其派送国外或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和进修等。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
1、原则。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
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税款,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学费收入扣除国外合作外方费用之后形成项目净收入。
(2)二级学院教学经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30%,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其总量至少10%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专业教师、语言教师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国内外培训费用。
(3)项目管理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6%,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用于相关对外联络和日常业务支出、对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补充学生培养和对外交流活
动费用。
人员奖励费用应不超过该项经费的50%,学生费用应不低于超过该项经费的总量的10%。
(4)学校事业经费。
项目净收入的62%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添置更新教育教学设施、维持校园运行等经费。
(5)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
项目净收入的2%,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外事接待、交通、通讯、宣传、办公、服务及其他相关支出。
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管理使用。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
各类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5、项目管理费和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可跨年度使用,其他经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1、对于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每年收取项目总收入的10-15%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二级学院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如学校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外[2003]1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