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停车收费标准附件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2日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路外停车场、库、楼等场所及相关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智慧引领、空间破局、多元驱动、精准调控、绿色出行”的停车设施供给思路,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空间破局,科学高效集约用地(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合理布局公共停车设施。
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二)凡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招拍挂牌方式供地。
物业服务分级收费标准及停车费标准

③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已租车位:不超过300元/月·辆(含物管费30元)
B:室外经核定的停车位
不超过90元/月·辆
20元/月·辆
C:按次停放
当日12小时内收5元,超过12小时另加收5元。
当日12小时内收2元,超过12小时另加收2元。
1、公共性服务收费报价
序号
分项内容
服务等级(元/月·㎡)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五级1Fra bibliotek综合管理
0.1
0.15
0.2
0.3
0.4
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0.1
0.15
0.2
0.25
0.3
3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
0.1
0.18
0.27
0.4
0.5
4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元/平米绿地.年)
1.2
2
3
4.5
6.5
5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公共部位
0.05
0.08
0.12
供水系统
多层0.03
高层0.06
0.06
/
排水系统
0.05
公共照明
多层0.03
高层0.05
多层0.06
高层0.08
多层0.08
高层0.1
消防系统
多层0.015
高层0.02
多层0.03
高层0.04
避雷系统
0.015
弱电系统
多层0.02
高层0.01
0.08
电梯系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配建停车标准

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注:①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
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7.9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管价权限,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我委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德思勤停车收费标准

德思勤停车收费标准
德思勤停车场是一家位于市中心的大型停车场,为了更好地为广大车主提供优
质的停车服务,我们特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全天停车费用为30元;
2. 中型车辆(中型SUV、MPV等),每小时8元,全天停车费用为50元;
3.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全天停车费用为80元。
停车场内设有充足的停车位,并且配备了24小时监控和保安巡逻,为您的爱
车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和移动支付,让您停车更加便利快捷。
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我们还推出了停车套餐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 日间停车套餐,针对白天停车需求较多的车主,我们推出了日间停车套餐,
每月300元,可享受每天8:00-20:00的不限次数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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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200元,可享受每天20:00-8:00的不限次数停车服务;
3. 全天停车套餐,针对全天都需要停车的车主,我们推出了全天停车套餐,每
月500元,可享受全天不限次数停车服务。
在使用停车场服务时,请您务必遵守停车场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占
用他人停车位、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在车内大声喧哗等。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停车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最后,我们衷心感谢您选择德思勤停车场,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加优质的停
车服务,让您的停车体验更加愉快和便利。
希望您对我们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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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停车愉快!。
2021年长沙停车管理办法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长沙停车管理办法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__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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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2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探访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错时错峰向社会开放的,社会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为了缓解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对小型车的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五、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六、严格停车场收费审批。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申请机动车停车收费时,应当严格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审批材料。
凡提交材料不符合条件、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收费。
七、要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
所有收费停车场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式样,在停车入口处公示收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人员须佩戴市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凡未按要求做好价格公示和不持证收费的不得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
附:1、长沙市路面停车收费标准
2、长沙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