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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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疾病、伤害和危害因素,保护工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各个行业和企业都需要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下文将阐述一份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包括管理体系、卫生防护、危害因素控制等。

一、管理体系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2.确保管理层对职业卫生的重要性和影响有深刻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3.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4.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卫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评估和内审,持续改进职业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卫生防护1.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明确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中可容许的卫生参数和限值。

2.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监测。

3.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卫生防护用品,包括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等。

4.教育和培训员工有关职业卫生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组织定期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与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

6.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和垃圾处理。

三、危害因素控制1.识别和评估各类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人为等多种类型。

2.制定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分为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3.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包括设立警示标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加强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5.实施危害因素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职业健康促进1.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健康知识和行为意识。

2.通过体育锻炼、心理疏导等方式,增强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3.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轻工作压力和身体负担。

4.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工生产力。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并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监测服务、职业卫生评价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服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等。

第五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可靠性。

第六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不得泄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职业病的监测、诊断、治疗、康复和职业福利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医师、助理医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建立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进行评价和监测,并及时纠正不合格的工作做法。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测服务第十二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卫生监测服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采集和分析劳动者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提供合理的防护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为了科学防护职业健康,全面提高职业健康状况,改善职业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人员的健康,提高职业健康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绿色安全发展环境而设立的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开展条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水平,有能力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实行质量责任制,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客户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认识,解决客户的咨询,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规范,是保护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把规范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为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做出贡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示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示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示例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管理责任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卫生评价1.针对新增岗位或工艺环节,进行职业卫生评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2.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职业卫生管理1.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符合标准。

3.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记录相关数据和控制情况,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的可追溯性。

五、健康体检1.所有员工入职时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定期进行职业体检,记录体检结果。

2.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监护,保证其身体健康。

六、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理1.发生职业卫生事故时,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2.及时报告职业卫生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受伤员工进行妥善的医疗救治,并及时申报工伤。

七、职工培训1.新员工入职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紧急救护等内容。

2.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3.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保证其了解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八、职业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1.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如通风设备、除尘设备、眼防护装置等,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标准。

2.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鞋、口罩等,提供操作指导。

九、记录和报告1.记录职业卫生评价、监测和体检结果等相关数据,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

2.定期向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报告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卫生评价、监测结果、培训情况等。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前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确保工作环境达到卫生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操作规定。

本文档旨在指导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正确和有效地执行相关职业卫生措施,避免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1. 确保岗位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并持续改进。

2.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3. 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岗位工作环境1.1 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没有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积累。

1.2 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清洁,定期清理和消毒。

1.3 避免工作区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提供必要的防噪音措施。

1.4 高温工作场所要设立适当的休息区域,并提供充足的饮水设施。

1.5 确保工作场所的照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过强或过弱的光线。

1.6 工作区域要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如安全扶手、防护网等。

2. 个人防护措施2.1 员工应佩戴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口罩等。

2.2 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防护设备并正确佩戴。

2.3 在高温工作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注意防晒和补水,必要时进行定期休息。

2.4 岗位上不允许穿戴长发、宝石饰品等可能引起危险的物品。

2.5 员工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了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维护注意事项。

3. 废物和污染物处理3.1 废弃物和污染物应按照相关的处理程序进行分类和处理。

3.2 员工应正确使用存放和处理废弃物的容器和设备。

3.3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处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要求。

4. 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4.1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向员工传授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4.2 公司应通过宣传栏、公告和会议等形式,加强职业卫生意识的宣传。

4.3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咨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范本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范本序言职业卫生是指通过对职工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进行监测、评价、控制和管理,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一系列措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一、工作范围及责任1.1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本单位内从事各类工作的职工。

1.2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分工:a) 企业领导层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政策和目标,并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b) 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职业卫生事务的决策和协调;c) 各部门负责自身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职业卫生评价、监测、控制等;d)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2.1 企业领导层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包括职业卫生政策、目标、职责及职工参与机制等。

2.2 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协调和决策职业卫生事务的重要机构,由企业领导层、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2.3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三、职业卫生评价与监测3.1 职业卫生评价是对职工工作环境进行的定性和定量评估,包括对职业危害的评估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

3.2 职业卫生监测是对职工工作环境、职工健康状况及职业病患病情况的监测和调查。

3.3 职业卫生评价与监测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果应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职业卫生控制4.1 职业危害控制是指通过职工工作环境改善、工程控制、个体防护等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对职工的危害。

4.2 职业危害控制应采取技术措施优先、管理措施协助的原则。

4.3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的选取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相关标准要求。

五、职业卫生培训与健康教育5.1 职业卫生培训是对职工进行的关于职业卫生常识、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5.2 职业卫生培训应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等,培训内容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进行。

5.3 健康教育应开展定期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车间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模版

车间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模版一、卫生责任制度1. 车间经理负责车间岗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2. 岗位操作人员要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健康与安全,并积极参与卫生安全工作。

二、个人卫生操作规范1. 岗位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进行洗手,确保手部清洁。

2. 岗位操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食用食品或饮用饮料。

3. 岗位操作人员不得抽烟或嚼槟榔等不良习惯。

4. 岗位操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5. 岗位操作人员工作时应着装整洁,不得穿戴过长或松散的衣物和饰品。

三、工作环境卫生操作规范1. 操作岗位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确保无明显污染和危险。

2. 工作区域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垃圾,确保通道畅通。

3. 工作台面、机器设备、工具等工作区域的表面要保持干净,经常进行清洁和消毒。

4. 对于易积尘的地方,应定期清扫,确保空气清新和员工健康。

5. 工作区域应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确保员工安全和操作准确。

四、职业卫生防护操作规范1. 根据工作的特点,理性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 操作岗位时,要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有效防护。

3. 如果个人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应立即更换,并汇报车间经理进行补充。

4. 接触有害物质后,应立即进行清洁,避免意外摄入或吸入。

5. 操作结束后,必须正确处理和储存个人防护用品。

五、紧急情况应急操作规范1. 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泄漏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车间经理报告,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安全撤离和救助。

2. 在紧急情况下,岗位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遵从现场指挥,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在紧急情况过后,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和记录事故情况,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预防。

六、培训和宣传操作规范1. 车间经理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了解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 车间经理应定期进行车间内职业卫生宣传,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视和意识。

车间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范本

车间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的目的是确保车间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适用范围为本车间的所有岗位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业卫生管理责任1. 车间负责人应明确岗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并确保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2. 车间负责人应组织岗位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3. 车间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等。

三、工作场所环境管理1. 确保车间的通风设施正常运行,保持空气的流通和清新。

2. 定期清洁工作场所,包括地面、墙壁、设备等,确保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噪音、粉尘、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

四、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使用管理1. 对于需要佩戴防护口罩的工种,确保岗位工作人员正确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

2. 对于需要佩戴防护手套的工种,确保岗位工作人员正确佩戴手套,并定期更换。

3. 对于需要佩戴防护眼镜的工种,确保岗位工作人员正确佩戴眼镜,并保持清洁。

4. 对于需要佩戴防护耳塞的工种,确保岗位工作人员正确佩戴耳塞,并定期更换。

五、岗位职业卫生培训1. 每位岗位工作人员入职时需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了解岗位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

2. 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3. 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卫生知识测试和技能培训,确保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职业病防治1. 车间负责人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2. 针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岗位,应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或改进,减少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3. 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的存在,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七、急救和应急处理1. 确保车间配备急救设备和物品,保证岗位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2. 岗位工作人员应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在需要时进行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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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

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现场调查应满足:(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

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

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

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

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

第二十条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

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应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5.检测类别;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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