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
收房要求的三书一表

收房要求的三书一表摘要:一、三书一表的含义与作用二、收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三、如何审查三书一表的真实性四、收房后的维权策略正文:购房是人生大事,收房则是购房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
为确保购房者的权益,我国规定开发商须向购房者提供“三书一表”。
作为一名购房者,了解这三书一表的含义、审查其真实性以及收房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一、三书一表的含义与作用三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表则是《竣工验收报告》。
这些文件是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向购房者提供的关于房屋质量、使用和验收情况的证明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购房者作出的房屋质量承诺,包括房屋的结构、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质量保障。
2.《住宅使用说明书》:是为了指导购房者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包括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向建设部门报备的验收报告,包括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的验收结果。
4.《竣工验收报告》:是建设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后,出具的验收合格的文件。
二、收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审查三书一表的真实性:购房者应在收房前认真审查这些文件,确保其真实有效。
如有疑问,可向开发商提出核实。
2.检查房屋实际情况:购房者应根据三书一表的内容,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房屋质量、设施设备等与约定一致。
3.签订《房屋交接书》:在确认房屋无误后,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正式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三、如何审查三书一表的真实性1.查询相关信息:购房者可通过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等渠道,查询开发商提交的三书一表是否真实有效。
2.核实文件编号:检查三书一表上的文件编号是否与实际编号一致,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咨询专业人士:如有必要,购房者可以请教专业人士,对三书一表进行详细解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收房后的维权策略1.保存好相关文件:购房者应妥善保存三书一表、购房合同等文件,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收房时业主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查验开发商哪些文件

收房时业主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查验开发商哪些文件?收房是一件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收房是一件麻烦事儿就随意敷衍,相反,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多加留意,因为它关系到我们购买到的房屋是否“物有所值”。
那么收房时我们应该提前准备好哪些资料呢?业主在收房过程中又要查验哪些文件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吧。
一、收房的时候业主需要带什么资料新房验房流程及验房要点收房的时候业主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收款收据,还有大修基金发票,有的还要提供契税缴纳发票。
“收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中介公司的一种常规操作手法,先用现金将业主要出售的房屋收购,办理公证手续,再以较高的价格转让出去,从中牟利的行为;另一种是指房屋竣工后,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的行为。
二、收房时需查验哪些资料?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3.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4.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5.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6.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此文件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如装修、装饰注意事项,门、窗类型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房产税减免契税申请报告

主送:XX市税务局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司(公司全称)成立于XX年,注册地为XX市,主要从事XX行业。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现将我司在XX年度购买房产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申请事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路的办公用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号,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
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司在购买该房产时需缴纳契税。
经咨询,契税税率为房产价值的XX%。
3. 我司认为,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经营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申请减免契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二、申请减免契税的理由1. 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大。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我司所在行业也受到较大冲击,经营压力不断增大。
2. 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
受国际市场影响,我司所需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
3.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我司销售收入同比下降,资金周转困难。
为保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我司亟需降低各项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4. 减免契税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我司购买房产用于办公,有利于提高企业办公环境,吸引人才,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减免契税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质量。
5.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我司符合申请减免契税的条件。
三、申请减免契税的具体金额根据我司购买房产的实际情况,申请减免契税金额为XX万元。
具体计算如下:1. 房产价值:XX万元2. 契税率:XX%3. 应缴纳契税:XX万元4. 申请减免契税金额:XX万元四、申请减免契税的承诺1. 我司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我司承诺,如申请减免契税成功,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3. 我司承诺,如申请减免契税过程中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房屋契税应该什么时候交

房屋契税应该什么时候交房屋契税应该什么时候交房屋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房屋契税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的税种。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契税应该什么时候交的知识,欢迎阅读。
1、什么是购房契税?购房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求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2、购房契税什么时候交?一般契税的顺序是购房→交首付→办理贷款→贷款审批→审批合格→进入就放流程。
但是有的外行步骤不是很严谨,所以大致就是贷款批下来之后,开发商打电话让当事人去交房,这时候新业主就需要去审批中心交契税了,倘若不是个人购房,则还需要交印花税。
3、购房契税迟交怎么办?一般,购买新房子,需要业主收房子的时候,90天内凭购房合同和买房子的.票据、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交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手续费,凭完税证明,可以办理房产证,逾期不办,需要交纳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罚金。
房屋契税缴纳需要准备的资料:1、如果购买的是新房,凭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2、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办理契税缴纳手续:(1)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2)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4)原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实际操作中有开发商则表示:实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在收楼时由开发商代收契税。
一般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会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向开发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否则不交房。
而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一般开发商为按揭的买家提供了担保,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
另一方面开发商集中代收契税可以方便快捷地去办理房产证,这也是从方便业主的角度出发的。
2023年契税新政策(满足契税退税三个政策)

2023年契税新政策(满足契税退税三个政策)一、2023年买房免契税是真的吗1、2023年买房免契税是真的吗?其实,2023年买房免契税的消息并不是真实的,不过有些地方是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而有些地方是有政府补贴的,所以才流传中这种说法。
2、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交税规模包含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流,房子买卖,房子赠与,房子交流等。
3、根据规则,以现行契税政策,自己采购住所实施不同化税率。
当自己采购通常住所,且该住所为家庭仅有住所的,所购通常商品住所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依照1%履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折半征收,即实践税率为2%;所购住所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依照4%征收。
采购非通常住所、二套及以上住所,以及商业出资性房产,均依照4%的税率纳税。
二、早交契税反而吃亏了1、对于许多已购房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早交契税反而吃亏了,主要是因为交契税那天开始就要开始算产权了,这样的话在没有入住的阶段也是计算产权的,因此许多业主觉得比较吃亏了。
2、契税是在房屋的产权发生了变更的时候,所要缴纳的费用,像我们刚买房子时,这个费用就是要交给相应的征收机关的,若是开发商想尽各种理由来让你缴纳这个费用的话,我们并不需要着急去交,因为最终这个费用并不是交给开发商的,所以我们就需要留心了。
3、国家是规定契税要在购房合同备案开始算起的一个月内缴清。
若购买的是新房,一般是根据开发商所给到的政策,在办理房产证的或收房这两个阶段前往缴纳契税;如果说购买的二手房,那么在买卖双方前往房产局过户之前,就需要将契税缴清。
三、2023年契税征收标准(一)2023年首套房契税征收标准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2、衡量标准一般情况而言有下面几个分类: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
商品房契税发票及购房合同

一、商品房契税发票商品房契税发票是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契税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必须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根据房屋性质、价格、购房者的身份等因素确定。
1. 发票内容商品房契税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票代码和号码:用于识别和查询发票信息。
(2)购买方名称:购房者的姓名或名称。
(3)销售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
(4)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
(5)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即房屋交易价格。
(6)税率:契税的税率。
(7)税额: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8)发票打印日期:发票开具的日期。
2. 发票作用商品房契税发票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购房者已缴纳契税。
(2)作为房产过户手续的一部分。
(3)作为购房者享有房屋产权的凭证。
二、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就商品房买卖达成的协议。
购房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
2. 交易价格房屋的成交价格,包括首付款、贷款金额等。
3. 付款方式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4. 房屋交付房屋交付的时间、方式、条件等。
5. 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违约时的责任。
6. 争议解决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7. 其他约定买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购房合同的作用:1. 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作为房产过户手续的一部分。
3. 作为购房者享有房屋产权的凭证。
总结:商品房契税发票及购房合同是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们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两份文件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开发商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开具发票和签订合同,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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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1、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注: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附件2、(1)京建法〔2011〕22号文件(2)京建法〔2011〕22号文件解答——注:关于“普通住宅”新标准,以及“契税发生日”新规定3、(1)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注:要求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2)财税〔2010〕94号文件——注:关于契税优惠1%和1.5%的全国性文件备注:以上文件参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建法〔2011〕2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定。
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区位调整系数按照《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见附件)确定。
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本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认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注:北部与南部六环内分界线自西向东为:六环路(卧龙岗桥)—莲石西路—五环路(衙门口桥)—莲石东路—西四环中路(南沙窝桥)—莲花池西路—莲花池东路—(天宁寺桥)—广安门北滨河路—(广安门桥)—广安门内大街—骡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广渠门内大街—广渠门外大街—广渠路—东四环中路(大郊亭桥)—东四环中路—东四环中路(四惠桥)—京通快速路—五环路(远通桥)—京通快速路—(双会桥)—双桥东路—京哈高速公路—六环路(施园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和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工作相关问题的解答(一)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存量房评估工作是“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的简称。
2011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新国八条”,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市政府在“京十五条”贯彻落实意见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措施。
(二)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存量房交易双方作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于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我市在2006年开始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
五年来,存量房交易量稳步攀升。
我市依靠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发挥了税收职能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目前在存量房交易市场中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税收征管的漏洞。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破坏了依法、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损害了广大纳税人和国家的合法利益,也削弱了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2011年,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工作要求,我市采集了最新的存量房交易数据作为测算依据,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重新修订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这将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
(三)订立“阴阳合同”的危害有哪些?目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阴阳合同”的现象。
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躲避政策监管、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某人想买套房子,与卖方谈好价款后,为了少缴税,与卖方签署了“阴阳合同”,一份合同为150万,一份合同120万。
买方在支付120万后,以房款付清为由要求卖方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卖方不能接受买方的要求。
买方则坚称另外一份合同多出的30万是计算错误造成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卖方告上法庭。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各项税款;对于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各项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五)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是如何确定的?我市运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方法,依据2010年-2011年3季度全市存量房交易样本,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批量评估是指在给定时间对大批量而非单宗房地产,使用统一的标准方法和共同的数据借助计算机辅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检验和分析的技术方法。
具体技术路线:一是选定基准住房;二是按照成片、连续、同质等原则,划分成若干区域,通过市场调研、交易比对等方法,利用交易样本数据,得到各区域基准住房的评估值;三是选出区域中房屋品质、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小区的项目作为特殊项目,单独确定小区住房的评估值;四是确定基准住房的修正系数。
修正因素包括建成年代、房型、楼层等要素;五是将各区域及小区住房的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基础,再结合上述修正因素,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例如,某区域存量房交易的批量评估的评估值是2万元/平方米,但是考虑其建成年代较早、房型和楼层较差等因素,按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并用修正系数修正后,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评估值可能小于2万元/平方米。
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技术标准是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共同确定的,今后会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六)影响房屋价值的正当理由有哪些?依据房地产估价理论,正当理由是指客观的、实际影响存量房价值的因素,如房屋的环境因素、质量因素等。
在新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中,已经考虑楼层、房屋类型、建筑年代等明显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除此之外,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房产交易价格虽然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如何加强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诚信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按照京财税〔2011〕418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八)京财税〔2011〕418号的执行时间?京财税〔2011〕418号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凡是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通过市住建委网签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均按照新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九)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法〔2011〕22号),其中我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以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分环线区域和方位进行系数调整,调整系数为四环内北部1.8、南部1.6,四至五环北部1.5、南部1.3,五至六环北部1.2、南部1.0,六环外0.8。
南、北部地区以莲石西路经广安门内大街至京沈高速公路一线为界划分。
成交均价、区域范围和方位调整系数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
通过计算(公式为:每平米价格上限=平均交易价格(18000元/平方米)×调整系数×1.2),我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每平米价格上限是:四环内北部地区为38880元、南部地区为34560元,四至五环北部地区为32400元、南部地区为28080元,五至六环北部地区为25920元、南部地区为21600元,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
(十)新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时间?2011年12月10日正式执行,为市场预留了一定的政策适应期,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以申报缴纳契税时点的普通住房标准,界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以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点的普通住房标准,界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符合新的普通住房标准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开发商可否强制代收代缴契税不可以。
开发商强制代收代缴税费,甚至以此作为交房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区地税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建发〔2010〕67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