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英美法系上“震惊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英美法系上“震惊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摘要:“震惊损害”赔偿制度源于英国法,是侵权责任法中颇有争议的话题。
19世纪以来法律对“震惊损害”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在一些案件中开始确认“震惊损害”的赔偿,我国尚未确立该种制度,因其有引起滥诉、虚假诉讼之虞,但因噎废食不是解决之道。
英美法系上“震惊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借鉴意义:英美侵权行为法区分被告对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不同注意义务;英美侵权行为法规定了请求损害赔偿较为宽泛的原告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震惊损害;直接受害者;间接受害者一、“震惊损害”的含义及特征1.“震惊损害”的含义震惊损害的概念源于英国法,后逐渐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
在英国法中被称为Nervous shock,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或mental harm。
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谓Nervous shock,是指因受惊吓致精神损害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Nervous shock”中文直译为“神经性休克”,我国学者的翻译也是五花八门,笔者认为,休克、精神打击、惊骇案件之类的表述都存在问题。
休克一词具有的医学意义,易误导人们将其理解为一种即时刺激,而英美法上的震惊损害赔偿是因当事人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而给予赔偿;精神打击的称谓只道出“打击”,而未有“损害”,过于片面;惊骇案件的表述仅说明精神受到震动,没有表明遭受损害之事实。
相对而言,震惊损害的表述较为可取:“震惊”表明精神受打击的严重程度,“损害”则表明打击已造成精神受损之结果。
一般来说,震惊损害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直接受害者或者第三人遭受纯粹精神损害,即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
2.震惊损害的特征按照当前学者的分类,震惊损害属纯精神损害的一种,所谓纯精神损害,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摘要]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也成为与大陆法系侵权法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之一。
在过失已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侵权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进一步研究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成为法官作出过失构成与否的判断的必要前提,从而为创立更加合理的检验规则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检验规则一、英美法系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概念之演变一般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法特有的“规范发生器”,各国都有相应规定。
①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它犹如一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使英国上议院如坐针毡。
②其概念的形成和地位的确立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英美法司法判例发展的基础上逐渐被接受和确立的。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保险业兴盛并对传统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救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由于英美国家的社会基础或生活方式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为基础转变为以工业制造业和现在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系列活动——金融、电信通讯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
因此,人们面临的主要社会威胁由传统的暴力侵犯和其他故意侵害威胁转变为由于过失与疏忽引致的威胁。
事实上,新的社会威胁在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中产生并与电子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甚至无需因疏忽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其结果是过失侵权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最具活力、变化最快的责任领域和表现形式。
在司法判例实务中,法官们在解释判决时越来越倾向于阐述合法性的同时为其判决披上符合政策的外衣,“注意义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产生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 英国Buller1768 年出版的《初审法庭》(Nisi Prius)一书首次将英美侵权法中的“义务”作为一个统一概念提出,并将“义务”界定为“每个人都应合理注意以免伤及邻人”。
③后来在司法判例实践中逐渐建立起“过失侵权中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的观念。
判例经过适用和发展至上世纪30年代,出现了对由于过失和疏忽行为引致损害侵权行为人施加侵权法上一般义务的判例。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shock刍议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管洪彦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关键词: Nervous Shock/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提要: 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
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
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Denning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
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
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
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
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直到现在仍然一直被中外学者和法官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是,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去公正地认定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和近半个世纪的沉寂之后,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该说的已经说了,不该说的也已经说了”,可因果关系的标准“仍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上找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被作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要使侵害人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
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也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和对于近因关系认定的规则,一般来说,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主要有必要条件规则(But-For-Test)和实质要素规则(Material Element or Substantial Factor Rule)。
对于近因关系的认定规则主要有直接结果(direct consequence)规则和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规则。
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性质和框架英美侵权行为法实质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
就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是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这里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普通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指英国的一种法律渊源,与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对。
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仅指英国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对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济。
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狭窄。
从英国法发展的情况看,1875司法法令颁布后,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的区分逐渐消失,现在再去区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和衡平法对不当行为受害者的救济已没有实际的意义。
而且,随着英国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国法的侵权行为法已大大超过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的救济。
“普通法”的另外一个含义是指普通法系的传统,它既包括英国法传统,又包括美国法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统,以及原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这个含义与罗马日尔曼法系相对。
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指通行于普通法系传统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共同特征。
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庞杂,况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国家毕竟是具有统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权国家,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侵权行为诉讼和侵权行为救济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的差别。
这里,只是一般地探讨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所共同涉及的几个问题。
从原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为其受到的损害提供一种补偿;从被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保护他的一种行动的自由,即并非不当的行为不发生什么责任;从社会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防止损害行为。
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法律的救济,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济中的一种,其他救济的方法还有: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刑事伤害补偿,以及各种健康服务性质的国家福利。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
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在美国法律中被定义为违反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四个要素:违反了合法权益、过失、因果关系和损失。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他需要证明被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对方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别: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了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和财产权侵害等。
名誉侵权指的是通过诽谤、诬蔑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
隐私权侵犯则是通过侵犯他人的个人生活、家庭和通讯私密权利来达到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财产权侵害则包括了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盗窃等行为。
严重侵权行为是指那些对个人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
这些行为除了会面临刑事惩罚,也可以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美国法律中,一旦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几种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和公开道歉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犯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继续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公开道歉是指侵权人需要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开向被侵权人道歉,以修复其受损的声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发放禁制令,以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
禁制令是指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的命令,要求其停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违反禁制令,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美国法律中,个人隐私权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可编辑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2006 年1 月, 我国正式施行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这一新规定, 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并不算长,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
但是,人格否认制度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
因此,接下来我主要想要谈下在英美法系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沿革和发展。
这对我们深刻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乃至实践都有深远意义。
人格否认在美国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的法官在20 世纪初创立了法人人格否定法理, 这种法理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
在1905 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 美国法院明确表示, 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 原则上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的。
但法人的独立人格如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 以使其不法行为正当化, 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单一实体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 以实现公平。
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 开创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先河。
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 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
“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法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
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 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 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 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
人格否认制度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在法律意义上, 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oflegalprocess)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
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
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
(注:c.d.baker,tort(3rdedition),sweet&maxwell1981,p.295.)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法律诉讼的滥用"的情况,因此也就存在三种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具体而言,法律诉讼的滥用有这样三种形式:第一,恶意刑事起诉;第二,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其他的诉讼滥用。
在这三种诉讼中,大量的诉讼是第一种形式,即恶意的刑事诉讼。
一、恶意刑事起诉要构成恶意刑事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第一,对原告提起刑事诉讼;第二,恶意地;第三,没有合理或可能的理由;第四,未成功地;第五,导致对原告的损害。
现在分述如下:1.被告导致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这个要件是要求,被告必须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诉讼,使原告可能遭受刑事的审判。
被告不一定成为这个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所涉及的刑事审判,可以以英国国王的名义提起,也可以由检察官提起,也可以由警察局提起,不过,原告被交付刑事审判,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
这里,被告必须是"个人地"和"积极地"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被告仅仅向警察或地方法官表明他所相信的事实,让他们开始刑事诉讼,那么就不是这里谈的问题。
比如,在英国1880年danbyv.beardsley (注:danbyv.beardsley(1880)43l.t.603.)一案中,被告告诉警察,他的一宗财产被盗,而且已发现它在原告的手里。
原告是被告的一位园林工,警察因此逮捕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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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
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Denning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
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
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
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
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 [2]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传统的观念已经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可获赔偿。
它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
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骇。
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
法庭通常要求精神刺激超过雇员日常遇到的情绪紧张。
换句话说,雇员遭受的精神压力最终导致精神损伤,这种精神压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日常工作的压力,索赔的精神损伤并不包含各种日常生活的压力或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令人不快的经历。
[3]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人和的精神上的刺激或者是损害都可构成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它最基本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为受到打击或者是刺激的长期性,二为受到的打击或者是刺激的严重性。
过失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有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确属性质严重的情况才能成立,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则通常要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
例如,在Lewis 诉Westinghouse Electrric Corp. 一案中,法院判定:普通人并不会因被困在电梯中长达40分钟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能成立。
[4]具备上述两个特点并不一定会获得损害赔偿,还必须考虑到利益衡量和政策取舍的因素等,因为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核心的问题是被告的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判断均离不开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取舍。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功并不以受到身体上的损害(physical injury)为前提。
[5]因此只要由于被告的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可辨认的精神损害即可,可辨认的精神损害包括:所有相关形式的精神疾病,精神紧张和个性的变化。
[6](二)Nervous Shock的历史演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19世纪,当被告由于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原告Nervous Shock 时,法院并不判给原告以赔偿。
法院对于不能以肉眼观察出的损害是持怀疑态度的,因此由于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是不能给与救济的,例如在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s诉Coultas一案中法院就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对于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
在肯定损害可以得到救济的起初阶段,如果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对他自己的安全产生的合理的恐惧所引起的那么他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在Dulieu 诉 white 案中,原告由于担心被告的疏忽大意驾车而导致的自己受到损害,结果这样的打击造成了她的流产。
法院认为只有原告所受到的打击是出于自己安全的合理的恐惧才可以获得赔偿。
[8]但是,仅仅由于对于自己安全的合理的恐惧引起的Nervous Shock方可获得赔偿的限制很快被打破了,法院认为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
在Hambrook案中,一个妇女看到一辆没有司机的汽车从山上朝他放置孩子的地点冲下来,她不能够看到她的孩子,但是她害怕孩子也许会遭到伤害。
法院清楚地说道,如果她因为对于孩子合理的担心而受到Nervous Shock,她有权获得赔偿。
Atkin LJ说道,“他将会造成法律上的这样的一个状态,一个母亲由于自己受到的威胁而得到赔偿,而当她的孩子在她的面前被杀害而受到的打击的却不能够得到赔偿。
一个母亲抱着一个孩子穿越高速路时如果是由于她自己的恐惧而受到惊吓时她可以得到赔偿,然而当经过交叉的盘问而获知惊吓是真正是因为她的孩子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却不能够得到赔偿。
” [9]出现上述的尴尬情形,显然是法律所不愿意看到的,法院针对这种情形又勇敢的向前迈进了一步,逐步的肯定因为对于他人的担心或者恐惧而导致Nervous Shock的损害也可以获得赔偿。
直到最近,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被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二、Nervous Shock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认定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的时候是区分直接受害者(primary victim)和间接受害者(secondary victim)的,对于二者的认定标准多有不同。
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区别法官已做出了论述。
在Alcock 诉 Chief Constable of Yorkshire 案中Oliver勋爵谈到,“两个种类,这就是说,原告受到伤害的这些案件中,或者作为一个间接的,或者是直接的参与者,原告在其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且不愿意目睹造成他人的伤害。
Lloyd勋爵在Page 诉 Smith案中谈到Bourhill, McLoughlin 和Alcock,并且说,“原告在每个案中,不在可预见的身体伤害的范围,在这些所有的案件中,原告是被告的过失的次要的受害者,他处于观众或者是旁观者的位置。
在最近的案件中,通过比较,原告是一个参与者,他自己卷入了事故,且恰巧在可预见的身体伤害的范围内。
他是主要的受害者。
被归类为主要的受害者原告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
在现场的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上伤害的旁观者或者是救助者是次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受害者。
在事故中受害的亲戚和朋友也是次要的受害者。
” 因此在下文中将对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Nervous Shock请求权区别讨论。
(一)直接受害者受到Nervous Shock的责任认定直接受害者一般是由于原告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财产造成伤害而产生的恐惧而导致的Nervous Shock。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过失并没有造成原告的身体上的损害,但是使原告感觉到他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损害而导致的合理的恐惧之中,这种恐惧也可以造成Nervous Shock。
在Dulieu 诉 White and Sons一案中,原告正在一家公共剧场服侍顾客,当他看到被告漫不经心地驾驶着他的汽车,她想这辆汽车将会撞进剧场,将会导致她的身体上的伤害。
她并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任何伤害,但是对于伤害的想象造成了她的Nervous Shock。
法院判决被告负有责任。
[10]在Attia 诉 British Gas plc 案中,由于被告的过失烧坏了原告的屋子及其中的物品。
当原告看见大火烧损害了他的财产而受到了Nervous Shock。
判决认为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因为有足够的理由可以预见到原告将会受到Nervous Shock。
[11]对于主要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标准就是对于精神伤害的可预见性。
这是不同于下文中谈到的次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次要的受害者的请求权要受到诸多“控制机制”(Control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Mechanism)的限制。
在主要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上的损害是精神的而不是身体上的不能成为赔偿的障碍。
不难看出,对于由于原告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受到伤害而导致的Nervous Shock案件的判断标准是可预见性标准,即对于原告受到的Nervous Shock被告是否能够合理的预见。
(二)间接受害者受到Nervous Shock的责任认定次要的受害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被卷入事故之中而受到Nervous Shock的受害者,如旁观者,救助者,雇员,亲戚和朋友受到伤害而受到Nervous Shock的人。
由于他们并没有直接的事故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对于他们受到的Nervous Shock就必须在法律的价值衡量和政策取舍上予以谨慎判断,否则有可能扩大被告的注意义务,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对于间接受害者受到Nervous Shock 的案件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旁观者(Bystanders)如果一个粗心大意的司机碾过原告,而致使原告受到了Nervous Shock。
原告有权获得赔偿吗?为了发现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转向Hay (or Bourhill) 诉 Young 一案。
Porter勋爵在该案件中谈到:即使汽车的驾驶这是疏忽的,但他有理由相信:街上的常客具有足够的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韧去忍受这样的事件,因为也许他们会不时地会遇见它们,包括碰撞而引起的噪音和伤害他人的场面,而并不被认为是被告对于那些习惯上不具有关联性的人的过失。
[12]这段陈述表明,法律希望当见证了一起事故及其后果事故的旁观者是勇敢的和能够保持足够冷静的。
受到Nervous Shock的旁观者将不会被判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