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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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分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分析

决 于 自由贸 易 区经济 一 体化 的程 度 。中 国 一东盟 自由贸 易区现 实施 ; 2 反倾 销反 补贴 税 的决 定 ;3 劳 工争 端 :4 环 境争 端 ; () () ()
在 仍处 于建 设 阶段 , 目前 达成 的 实体规 则只 有 中 国一东盟 《 全面 ( ) 5 投资争 端 。 样就 提高 了争 端解 决 的针 对性 和专 家处 理 的专 这 经 济合 作框 架协 议》 以及 C F A ̄ 物贸 易协定 》 《 AT 货 和 服务 贸易协 业性 。如 第二 章所 述 , A T 的反倾销 反 补贴 争端 没有 显 著要 N FA
究其 原 因 , 们可 以看 出, O和 C F A 之所 以采 用单 一 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我 WT AT 采取 ( 多套)并行的争端解决立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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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作 出规 定 , 缔约 方 全体 同意 , 《 架协 议》 经 对 框 中有 关 争端解 决 规 则 。 因为 , 际经济 的发 展是 多 领域 的 , 涉及 的争 端有 时 甚 国 其
的特 殊和 附加 规 则 , 将其 列 为原 争端 解 决协议 的 附件 。 可 这些 争 至 超 出 了经 济 的范畴 , 例如 环境 、 工保护 等 。所 以千 篇一 律 的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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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东盟自由贸 易区争 端解决机制之此较分析
廖增金
摘 要
洪英利

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

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

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东盟国家,寻求更多的商机和投资机会。

东盟国家的多元化和发展不均衡,使得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国家风险。

本文将探讨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面临的首要风险之一。

东盟国家的政治体制、政策稳定性以及政府对外资的态度都对中国企业的投资产生影响。

部分东盟国家政治动荡不安,政策变化频繁,政府对外资投资的政策也不够明确,给中国企业在当地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对于政治风险,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在选择投资国家时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政治情况,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政府对外资的态度和政策。

通过市场潜力和投资环境的评估,选择政治相对稳定的地区进行投资,规避政治风险。

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政府间的协商和谈判,争取更多的政治支持和保障。

二、经济风险东盟国家的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其中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不够完善,市场体系不够健全。

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经营的经济风险。

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市场需求下降等问题都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在面对经济风险时,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和化解风险。

企业应加强对当地市场和经济环境的调研,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动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身经营策略。

企业可以选择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分担经济风险,共同开拓市场。

中国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规避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三、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执行不到位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不足等问题。

在一些东盟国家,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法律执行不到位,司法程序繁琐,容易导致涉诉成本过高,司法裁决不公等问题。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对当地法律体系的了解,与当地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有关法律信息和咨询。

浅析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制占 缸金
◆ 司 法 天地
2 0 1 4 ・2 ( 中)
浅析 中国
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陈 君
摘 要 随着“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 两者之 间的经济交往 日益密切 , 在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产生愈来愈 多的投资争端。而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因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阻碍 了两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此 ,本文以投资争端
( 一) 中国方存在 的 问题
中 国方在 中 国. 东盟投 资 中存 在一 定 的问题 , 不 利于 双方经 东道 国当地救 济 。东道 国 当地救 济是指 在 东道 国的 司法机 构或 济 的深入 发展 。第一 , 中 国企业对 东盟投 资相 关信 息 的缺 乏 。由
行政 机构 中依照东道 国 的程 序法和 实体法 解决投 资争端 , 一般包
解 决机 制 为研 究 对 象, 在 深入 分析投 资 争端与投 资 争端解 决机制 的基 础上提 出完善 的具体措 施 。 关 键词 中国一 东盟 投 资 争端 作 者简 介 : 陈君 , 西南政 法大 学。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2 . 2 9

争端 解决机 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1 1 4 . O 2
于对 有关 国家 的政 治 、 经 济、 法律 等信 息缺 乏深入 了解 , 企业 的对 括 司法救 济和 行政救 济 。东 道 国对本 国境 内发生 的投 资争 端享 外 投资 意愿无 法与 具体 实施计 划相 契合 : 第二, 国有 企业 体制缺 有管 辖权 , 并可 依据本 国法 律进 行解 决 。 国际法 上 的东道 国救济 陷。目 前 我 国海外 投 资主体 仍为 国有企业 , 其体 制上 的缺 陷如 非 是基 于属 地管辖 原则 , 并且要 求 当事方 用尽 当地救 济 , 仍 未解 决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探析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探析

d v lp n. i tr o n lz gtec aa trs co et me t ip t , i at l x o n sted fc fte e eo me t t sat fa ay i h h rceit fst e n s u e t s ri e e p u d h ee to W h n i l d h c h
d s u e e t me t ip t s t e n me h n s l c a im a d n ma e e e a t e o k rl v n r c mme d t n ,h n u fr a d o c u tr a u e n a i s t e p t o w r s me o n e me s r s o
o h f t e Wo l a e Or a i t n S se S n e 4 Co r Trd g n z i y tm ic 1 8, mmo d ao 9 n
不会持续有效” 。《 ① 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以下简称《 ( 中国一东盟争
M reLwRv w a r a ei ,见赵维 田:世贸组织 ( O k e 《 WT )的法律制 度》 吉林人 民出版社 ,00年版 , 4 0页 。 , 20 第 3
和调解程序、 仲裁庭 的设置 、 职能、 组成和程序 、 仲裁 的执行 、补偿和中止减让作 了一系列的规定。该争
密 。仲裁员 由争端双方从具有仲裁资格的专家中选 任, 这样也使得仲裁结果更为公平与公正 。此外 , 中 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 ,一旦选择了该争端 解决机制便具有排除求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的可 能, 这既保障了争端的快速有效解决 , 又使司法运用
[ 文献标识码 ]A

浅谈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冯伟杰魏磊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从2000年11月,在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政府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到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签署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一直在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

拥有19亿人口和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中国和东盟建立自贸区为双方带来了经济、政治、外交等多方面的综合利益。

也为东亚、亚洲、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经济的繁荣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不过在中国与东盟区域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与东盟区域合作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区域合作的动力来源问题:政治主导下的经济驱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区域合作,究竟在多大成分上是出于经济考虑的,如何平衡经济与政治、外交利益是中国与东盟区域合作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双方之间的经济竞争性与互补性来看,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使东盟担心失去自身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

以新加坡为例,中国相当大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是在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再加工制造的(该类产品结构与新加坡极为类似)。

中国与东盟单个国家的制造业结构和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果与整个东盟相比,双方的制造业结构非常相似。

机电设备是中国和东盟中发达成员最大的制造业产业,服装、制鞋等轻工业产品则是东盟中发展相对滞后的新成员国的主要制造业。

原有的东盟发达成员在资本密集型制造业领域与中国竞争,新加入的成员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方面与中国竞争。

东盟的中等发展水平的成员无论是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制造业都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集中体现在对国际出口市场的争夺上。

因为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均无一例外的高度依赖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市场。

(二)区域合作的主导权问题:中国主动但不主导1.东盟牢牢把握住区域合作的主导权。

东盟国家由于市场狭小,需要与中国进行合作,借助中国庞大的市场,实现区域经济资源的整合。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国— — 东 盟 自 由贸 易 区 是 一 个 全 部 由 发 展
中 国家 成 员 组 成 的 自由 贸 易 区 .也 是 我 国
参与 建成 的第一个 区域性 自由贸易 区 . 在 投 资 方 面 中 国 和东 盟 各 国都 将 为 相 互 投 资 提 供 便 利 . 力 为 努 投 资 提供 保 护 . 无 疑 将 对 中国 企 业 在 东 盟 的投 资 合作 产 生 这
经 济 纵 横

【 国 东 盟 自 由贸 易 区 日 l 】 g 投姿争端解 决机制 的完善建议 端解 决运 行 的 效率 . 免 了不 必 要 的 拖 延 。 外 , 避 另 考 虑 到 争端 解 决 机制 的特 殊需 求 . 议 还 对 争 端 解 决 过 程 中透 协 明度 问题 和保 密 问题 予 以 明确 规 定
决协 议》 落实《 架协议 》 项 原则和措施 的有力保 障 , 是 框 各 二 者 之 间 的关 系 实 质 上 就 是 程 序 法 与 实 体 法 的 关 系 。将 《 架 框
协 议 》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过 有 效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在 通 解 决 .并 切 实 地 落 实 到 自由 贸易 区各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上 . 将 各 方 的权 益 通 过 法 律 形 式 得 到 实 质 性 保 护 2 既借 鉴 了 国 际通 行 原 则 . 富 有 自己 的 特性 。《 . 又 争端 解 决 协 议 》 一个 在 内容 上 比较 完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 规 定 的 内 是 所 容 对 于解 决 中 国和 东 盟 成 员 之 间 可 能 出 现 的 贸 易 争 端 具 有
效保 证 . 此 必须 建立 完 善 的投 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 因

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称作投资仲裁,是一种在双边与多边框架下,用于解决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一种程序。

最普遍的类型是投资仲裁协议(BITs),以及如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ICSI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多边贸易投资安排(MTIA)等多边机构。

投资仲裁机制可能有助于释放国际投资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潜力,促进国际投资者对所投资国家的投资。

通过投资仲裁,可以使投资者相信其投资将得到客观、廉正的调解或裁决,从而保护其投资并鼓励其继续投资。

一般来说,投资仲裁机制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

仲裁程序定义了参与仲裁的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机制如何实施;仲裁规则指定投资者可以提出的可供考虑的补救措施;仲裁结果指定了参与仲裁的各方所需遵守的结论。

世界银行在其《投资规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概述了一些根本原则,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确定该机制是否适合他们的投资情况。

这包括:(1)受益人资格;(2)投资者和投资的类型;(3)仲裁的形式(双边还是多边);(4)仲裁的快速性;(5)仲裁结果的确定性;以及(6)仲裁的一致性。

另外,在签署投资仲裁协议时,应考虑两个因素:政策实施歧视和超越合同职责(OTC)。

政策实施歧视可以防止上述根本原则中的一些规定被滥用,而OTC能够限制一些投资者未能预期的损害补偿。

总之,投资仲裁机制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机制,以促进国家间的贸易投资,有助于发展经济。

同时,它也受到一些根本原则和限制的约束,以防止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双方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投资仲裁机制是一种有助于增强国家间投资信心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国际投资者以及当地投资者双方更好地解决投资争端,最终达到投资者和受托投资国家共赢的目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析
裁庭 的设 置 、 职能 、 组成 和程序 、 仲裁 的执行 、 补偿和 中止减 让作 了一 系列 的规定 。
( ) 一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根据《 中国一 东盟 自由贸易
区争端解 决机制协议 》 2 第 条规 定 , 其适用 范围有 : 根据《 架 ① 框 协定》包括 附件及 内容 ) ( 下提起 的争端 ; ②对缔约方境 内的中央 、
规定将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 , 如何处理多个争端解 决场所裁决
之 间的关系 , 争端当事方应 当作 出先行的安排。 ( ) 二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定 1磋商 ( o sl t n ) 磋商是《 、 C nut o s。 a i 中国一 东盟 自由贸易 区争端
解决机制协议》 规定 的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阶段 。根 据该协定 提
是, 涉及本 协定项 下或者争端 当事方均是缔 约方的其他 条约项 下 具体权利或义务 的争端 , 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 下的争端解 决程序 已经启动 , 起诉方所选择 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 除其他争端 解决机制对该争端 的适用 。 一旦起诉方依据本协定或争端当事方 均 是缔约方 的其 他条约 ,要求设立或将争 端提交一争端解 决机 构, 将视为起诉 方 已经选择 了争 端解 决场所 , 那么将不能再选 择 其他条约 的争端解决场所 。 不过 , 对一具体争端 , 如争端 当事方明 示 同意选择一个 以上的争端解决场所 , 么单一争端 解决场所 的 那
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 2 1 年建成 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 区 , 00
(AT 。 C F A) 这个 自由贸易 区将成为拥有 1 . 8 5亿人 口、 P总和超 GN 过 1 00亿美元 、 70 对外 贸易总额将会有 10 0亿美元 的亚洲最大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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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国际投资法律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非仲裁方式和仲裁方式两类,分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投资争议解决
1CAFTA投资争端非仲裁解决方式
1.1协议对非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①缔约方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应当书面提出,被诉方应在收到请求7 d内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 d内进行秘密磋商,利益相关第三方也可参加。

调解或调停程序作为选择性程序,可以在磋商后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程序期间进行,随时开始、随时终止。

②投资者与缔约方政府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有磋商、东道国当地救济、调解、外交保护。

《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时限应在6个月内,若在时限内未能解决,可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在其作出决定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请,并且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需满足该请求是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或损害之后的3 a内提出的;并提前90 d书面通知争端缔约方)。

《投资协议》亦允许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非正式外交交涉,在争端缔约方未遵守裁定的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1.2与NAFTA的比较
目前,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第11章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文件最具创造性的一项贡献,对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CAFTA制定此类机制提供了经验。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也没有关于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而需适用第20章中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

其与《投资协议》所采用的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委员会以解决缔约方间的争端,当双方在30~45 d内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贸易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贸易委员会将力求通过斡旋、调解、调停或其他可采用的手段迅速找到解决办法。

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出面请求成立专家组审查没有解决的事项并向争端方提出报告。

尽管专家组的裁决没有约束性,但争端各方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协商,并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另外,CAFTA《投资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在解决争端之前可以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可以排除缔约方对仲裁事项提出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等内容,而此类要求在NAFTA中则未反映。

2CAFTA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方式
2.1协议对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2.1.1《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其对仲裁提起的条件、仲裁庭的设立、组成、职能、仲裁程序、第三方参与仲裁、裁决的实施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如第六条规定: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 d内,或在包括涉及易腐货物案件在内的紧急情况下20 d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书面通知被诉方请求依据本条设立仲裁庭。

其他缔约方应收到此请求的副本。

设立仲裁庭的请求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庭应由3人组成,争端当事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主席等。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

另外,该协议第2条第6款还规定了该协议并不妨碍缔约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解决争议的权利,如果该协议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2.1.2《投资协议》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第14条第4款规定,如果提出磋商和谈判的书面请求后6个月内,争端仍未解决,可以提起仲裁。

可以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程序规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或由争端所涉方同意的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或根据任何其他仲裁规则。

同时,仲裁需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包括:投资者须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违反《投资协议》并导致损害的事实之日起3 a内提出;在实际提请仲裁之前90 d内,须向被指控的当事方通知;超过磋商6个月的时限;投资者必须同意仲裁并放弃利用其他场所解决投资争端的权利。

另外,第5款允许投资者即使已诉诸东道国法院,只要在争端判决作出前从国内法院撤回案件,仍可提交国际仲裁,但此款对印尼、菲律宾、泰国和越南除外。

2.2与NAFTA、WTO的比较
2.2.1《投资协议》与NAFTA比较
CAFTA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与NAFTA一致的,包括一些时间要求和前提条件等。

但很大的不同就是,NAFTA有其自身的一套仲裁规则,而CAFTA《投资协议》则主要依靠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因此相比较而言,NAFTA对仲裁的规定更加完善,将仲裁庭的设立、组成、程序等都详尽规范,《投资协议》则在规定可选择的仲裁程序之后就草草收尾,有待改进。

2.2.2《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与WTO比较
在机构设置方面,在CAFTA中主要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仲裁庭,但其只是临时性的机构,并不是一个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完毕,此仲裁庭就自行解散;WTO则设立了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争端,随时受理成员方之间的争端。

“相较于完全依靠争议双方自行解决争端的模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的由一个中立机构来主持争端解决模式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尤其在效率方面的优势明显。

”在程序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而CAFTA中则无此类程序。

3对完善C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总的来说,目前CAFTA《投资协议》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无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未对非违约之诉加以规定、法律规定不统一,据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3.1在CAFTA中设立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
CAFTA未像WTO或是NAFTA那样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也没有WTO 那样的设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缔约方之间的争端完全依靠其自身的力量解决,缺乏一个中立机构进行斡旋、调停,不利于争端的迅速、有效解决。

同时,不同区域内发生的争议都具有其独特之处,若能在中国东盟这个区域内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其更了解中国与东盟间经济交往的具体情况,将有助于争端的顺利解决,同时较临时仲裁庭更具有权威性,也更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3.2增加对非违约之诉的规定
CAFTA中《投资协议》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均未对非违约之诉加以规定,若缔约方或投资者的措施损害了对方利益而又并未违反协议规定,则受损方无法得到救济,不利于投资的长远发展。

因此建议增加对非违约之诉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使主体得到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投资信心,以增加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另一方面,此举也是与WTO规则相一致,在多边投资条约中对非违约之诉提供解决方法也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

3.3完善统一相关法律
法制不统一会导致效率低下、不便于权利人寻求保护,也会出现多头监管等问题。

因此,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CAFTA也应注重维护其法律的统一性,不仅是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个方面,更包括了货物贸易争端、服务贸易争端等领域,建立起如WTO那样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完善法律程序,为各方相关利益者提供更好的争端解决途径。

另外,《投资协议》执行程序及惩罚机制欠缺、裁决的执行力有待加强。

中国与东盟国家应首先完善本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操作性,使争端能真正得到有效解决。

中国作为CAFTA的成员之一,区域内完善的投资法制对我国十分有利,对我国的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经济战略具有促进作用,并且可以依托投资的基础积极发展贸易往来及文化交流。

当然,现在区域内的许多规定都是框架性的,很多细节还有待完善,在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也需要法律制度的跟进。

中国自身要保持积极的状态应对未来出现的问题,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燕琼.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法律评析[J].思想战线, 2009,(35).
[2] 雷俊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规则研究——兼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构建[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4.
[3] 牛光军.国际投资待遇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
[4]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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