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东盟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
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

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东盟国家,寻求更多的商机和投资机会。
东盟国家的多元化和发展不均衡,使得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国家风险。
本文将探讨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面临的首要风险之一。
东盟国家的政治体制、政策稳定性以及政府对外资的态度都对中国企业的投资产生影响。
部分东盟国家政治动荡不安,政策变化频繁,政府对外资投资的政策也不够明确,给中国企业在当地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对于政治风险,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在选择投资国家时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政治情况,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政府对外资的态度和政策。
通过市场潜力和投资环境的评估,选择政治相对稳定的地区进行投资,规避政治风险。
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政府间的协商和谈判,争取更多的政治支持和保障。
二、经济风险东盟国家的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其中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不够完善,市场体系不够健全。
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经营的经济风险。
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市场需求下降等问题都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在面对经济风险时,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和化解风险。
企业应加强对当地市场和经济环境的调研,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动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身经营策略。
企业可以选择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分担经济风险,共同开拓市场。
中国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规避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三、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执行不到位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不足等问题。
在一些东盟国家,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法律执行不到位,司法程序繁琐,容易导致涉诉成本过高,司法裁决不公等问题。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对当地法律体系的了解,与当地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有关法律信息和咨询。
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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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外 国直接 投 资 总额 的 13 , 盟 (5国 ) 于 榜 .% 欧 2 居 首 , 2 .% , 达 63 日本 占 1% , 国 占 8 8 美 %东 盟 成 员 国
之间相 互 直接投 资 的 比例甚 至都 远 高于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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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的直 接投 资还 是呈 上 升趋 势 。以 20 00年为 例 , 中 国在东 盟 国家 的投 资 项 目为 70个 ,投 资 总 额 65 4 . 亿美 元 。2 0 年 ,中 国对 东盟 投 资项 目下 降到 4 01 8 个 , 资总 额 2亿 美元 。但 中 国在本 地 区各 国 的直 投
接投 资各 有 不 同 ( 3 。如 表 所 示 ,9 5年 ~2 0 表 ) 19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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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间 , 律 宾是 接受 中 国直接 投 资最 多 的东 盟 成员 菲 国, 总投 资 额 达 3O . 4亿 美 元 , 次 为 新 加 坡 , 其 总投 资额 为 22 .4亿美 元 。
国和东盟国家带来更多的利益,实现共赢的格局, ;
提 高应 对 来 自经 济 全 球 化 及 西 方发 达 国家 和 地 区
的挑战。在区域经济合作中, 双方共同遵循签署的 j
各 项合 作 框架 协议 , 动 区域 的可持 续发 展 。 推
虽个别年份的总投资额会低于上一年 , 但中国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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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故这次一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涉外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
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亟需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
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探究

作者简介:郭嘉瑜(1995— ),女,汉族,浙江宁波人,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关系。
海外利益对于中国来说,可以算是一个新的概念。
千百年来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从未想过海外利益,直到近代被迫打开大门后,中国才逐渐融入世界的大潮。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尤其进入21世纪后,中国逐渐重视起了海外利益。
一、海外利益的定义海外利益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尚无官方权威的定义,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1)中国海外利益是“境外国家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
(2)指在有效的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地域存在的国家利益。
(3)中国海外利益是指中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全球联系产生的、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存在的、主要以国际合约形式表现出来的中国国家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利益,中国的海外利益规模庞大,种类较多。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海外经济利益、海外政治利益、海外文化利益、海外军事利益、海外人员安全、海外国家形象、国际战略通道安全等。
廖春永认为,“一般看来,海外利益包含以下三个最基本认识:一是海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利益是海外利益的逻辑起点;二是海外利益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行为体参与国际交往而导致国家利益范畴扩大的必然结果;三是海外利益受到国际法、国际制度的根本保护,因而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海外利益是国内利益在境外的存续形态和新增长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海外利益是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国际机制等外生变量“赋予”国际社会成员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国际社会认同、国际组织身份、国际制度主导权等过程性的非物质利益。
二、我国海外利益的现状及挑战根据《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369.1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2万亿美元,外投资流量占全球比重达10.4%。
2020年,在新冠疫情重大影响下,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仍保持稳健发展,对外投资总体实现增长。
中国和东盟签署《投资协议》

当地已对火灾原因展开调 查。 负责官员表示,许多遇难者 都是在火灾发生时的惊惶奔逃 中摔倒,最后遭遇不幸的。
印尼苏门答腊岛 昨日发生 7.0 级地震
中 国 网 8 月 16 日 讯 综 合 外 电 报 道 , 印 尼 苏 门 答 腊 岛 16 日 下 午 发 生 7.0 级 地 震 ,当 地 地 震机构官员称此次地震不会引 发海啸。
当地地震机构官员还称,截 至目前,还没有关于地震造成伤 亡和财产损失的报道。
据测量,本次地震震级达到 里氏 7.0 级, 震源深度 58 公里, 当地城市武吉丁宜一带居民有 震感。
朝鲜军方谴责 美韩联合军事演习
新 华 网 平 壤 8 月 16 日 电 据 朝 鲜 中 央 通 讯 社 16 日 报 道 , 朝鲜人民军驻板门店代表部发 言 人 15 日 在 板 门 店 发 表 谈 话 , 谴责美韩即将举行的“乙支自由 卫士”联合军事演习是以朝鲜为 目标的“侵略性战争演习”。
66 岁的大坪德宏在仪式上呼吁和平。
“我们今天拥有的富足生活,是建
立在和平的基础上……这一点决不能
忘记! ”大坪说。
(新京报)
大选在即恐怖升级
塔利班半吨炸药袭北约驻阿总部
塔利班武装 15 日使用汽车炸弹袭击 驻阿富汗北约联军总部,导致至少 7 人死 亡,包括联军人员在内的近百人受伤。 这 是今年 1 月以来喀布尔首次发生重大爆 炸袭击,距塔利班誓言要破坏的总统选举 只有 5 天。
协议的签署向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 信号, 即中国和东盟各国愿同舟共济,携
手抗击金融危机,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 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为地区 和全球经济复苏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将资金投向海外市场,以寻求更好的投资机会和回报。
然而,海外投资不仅涉及到商业风险和市场波动,还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以便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能够更加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一章区域性法律法规1. 欧洲区域法律法规欧洲是一个经济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其内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较为统一。
欧盟法律对于投资者在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范,包括投资准入、税收政策、劳动法等方面。
此外,欧洲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行业,例如金融服务、食品安全等。
投资者在进行欧洲区域内的投资时,应特别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
2. 北美区域法律法规北美地区包括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国家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到投资行为的方方面面,如公司治理、证券交易、反垄断等。
加拿大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简化,但仍有自己的特点。
投资者在北美地区进行投资时,应对当地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3. 亚洲区域法律法规亚洲地区包括许多不同文化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各有差异。
例如,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行为以及相关的权益保护;印度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投资者在进入亚洲市场时,应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跨境投资法律法规1. 跨境投资准入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准入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些国家实行开放的投资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当地的经济活动;而另一些国家则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
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前,应先了解目标国家/地区的投资准入政策,以确保自己的投资符合当地的要求。
2. 跨境投资合同跨境投资往往需要签订投资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合同应当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其中会涉及到投资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回报、争端解决等细节。
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

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2020年11月15日,涵盖15个成员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签署。
该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
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
目前RCEP正在各国内部批准过程中。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其中,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主要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在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升级,增加了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等内容1。
本文将主要对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及其相关附件与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论。
总体来讲,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大都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
但是RCEP涵盖的“投资”范围比《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更广;另外,在诸如禁止业绩要求、征收补偿、投资转移等方面,RCEP较《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有更为明确详尽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当代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措施梳理

当代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措施梳理作者:郑炜琪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9期摘要: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主权国家的利益普遍都超越了本国的主权范围向全球外溢,从而形成了主权国家之外的海外利益攸关区。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以及相关对外政策的开放,中国的国家利益逐渐延伸到世界各地,海外利益迅速崛起。
然而,海外利益的发展壮大也给我国的相关维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中国的多种海外利益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对各项建议进行总结梳理。
关键词:国家利益;海外利益;保护措施一、中国海外利益的分类(一)中国海外经济利益我国具体的海外经济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外投资。
随着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企业数量的增长,相关的利润也在迅速增长。
二是对外贸易,尤其当下随着“一带一路”的火热开展,可以说,中国的贸易足迹已经遍布世界各地。
三是中国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具体的利益体现包括投票权、国际储备货币以及官员任免权等。
(二)中国海外政治利益中国海外政治利益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国人民的自尊和自信;二是积极参与现有的国际政治体系中,融入国际制度,促进中国发展。
主要体现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重大事务的问题解决,在全球重大问题上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提出中国方案,这是中国的自身发展利益。
同时中国在各个国际制度、国际组织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和主导影响力也是中国海外政治利益的重要体现。
(三)中国海外安全利益全球化的加深使得人口的流动更加便捷和迅速,中国的海外公民包括境外工作、旅游、留学、经商甚至是执行公务的人口。
这些人口对我国的利益贡献第一是经济方面,对祖国的直接投资。
第二是政治方面,无论是建国以前抗日战争时期的爱国声援还是建国后对台独分子的抨击,都促进了国家内部爱国主义思潮的發展。
第三是社会方面,当代海外移民的受教育程度高,专业技术水平优秀,有一定的经商经验,资产雄厚。
二、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措施(一)推动中国对外贸易转型升级中国当前面临着对内对外两个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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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东盟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后,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也呈加速增长之势,但是今年以来,部分东盟国家时常与中国在南海挑起领土纠纷,给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蒙上了阴影。
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是否安全,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好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东盟直接投资法律保护一、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现状分析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简称东盟,是由新加坡、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组成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东盟国家与我国或山水相接,或隔海相望,历来与我国来往交流频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技术、资本实力的累积,我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寻求合作,投资设厂。
而东盟国家作为我国的近邻,自然成为了我国企业的热门投资目的地。
尤其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选择到东盟国家进行投资。
据统计,2011年,中国对东盟十国的投资流量(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59.05亿美元,占对亚洲投资流量的13%;存量(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214.62亿美元,占亚洲地区投资存量的7.1%。
截止2011年末,中国共在东盟设立直接投资企业2400多家,雇佣当地雇员11.75万人。
①但同时,从近年来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总体情况来看,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也出现了以下问题:1.中国对东盟各国的直接投资分布极不均衡。
从2005到2011年各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表②中,可以看出,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大部分流向了新加波、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缅甸等国家。
其中仅新加坡一国就分别占到了2011年末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的55.2%和49.4%。
而对于其他东盟国家,如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所占的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比重则相对较小。
之所以出现以上的分布情况,除了相对稳定的国情,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相对发达的经济外,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的传统友谊(如中国与柬埔寨、老挝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及受益于当地华人帮助(如印尼大多经济命脉行业由华人把持)的因素也不可忽视。
2.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极不均衡。
从2011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分布情况表可以看出,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所占比重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别为交通运输、仓储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
其所占比重分别为18.4%、17%、12.7%③。
而对于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其所占比重则相对较小甚至没有。
出现以上行业分布情况的原因在于东盟境内多数国家(如缅甸、老挝、印尼等国家)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水力资源,而且东盟国家人口众多、人口密集度高,能够满足传统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
而且东盟国家地处亚种东南部,交通地理区位优越。
此外,我国企业在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等领域缺乏优势,而传统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实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3.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潜在风险系数呈上升趋势。
首先,东盟境内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各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有新兴的发达经济体如新加坡、文莱,也有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柬埔寨、老挝;其次,东盟各国民族众多、宗教复杂,部分国家国内政局动荡、地方反政府武装和恐怖主义组织猖獗,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安全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再次,东盟各国之间素来有领土纠纷,而且近年来部分东盟国家由于沿海油气资源也与我国在南中国海发生了严重的摩擦。
尤其是今年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就相继在南中国海领域挑起争端,这对于中国对菲律宾、越南等国及其他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及阻碍;此外,随着东盟国家近年来政治经济改革的兴起,部分国家开始民主政治改革,对民生、环境方面加强监管,也导致了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遭受损害,如中缅密松水电站项目由于环境原因于2011年9月30日被缅甸联邦议会宣布搁置一案就是典型例子。
二、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析尽管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呈上升趋势,但通过上述当前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所出现的问题也是引起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其中对中国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思考的问题。
1.政治风险。
关于政治风险的概念,学术界和实务界前辈学者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而是各自从不同角度来概括归纳的,如国际经济法学界泰斗陈安教授对政治风险的界定为: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东道国可能征收或没收其位于东道国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风险。
④本文结合所述东盟国家的政治经济形态将政治风险定义为:在国际投资中,由于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财产采取征收或没收,或其他类似措施以至于导致外国投资者财产损失和投资目的落空的可能性。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战争、内乱风险。
在政局动荡,民族成分复杂的部分东盟国家中(如菲律宾、缅甸),发生内乱或者小规模反政府武装冲突是常有的事,如果中国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刚好位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区域,那就意味着,中国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将遭受致命损害,且这种情况很难在东道国政府得到赔偿。
(2)征收、征用风险。
这种情况是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企业采取征收或征用措施。
致使投资者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汇兑风险。
这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或者改变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出其所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致使外国投资者遭受损害。
(4)政府违约风险。
这是东道国政府对与外国投资者所签订的特许协议的违反或毁约,这种情况一般要求须满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如中国与缅甸合建的密松水电站项目所遭遇的就是政府违约。
2.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活动时,由于不懂或者错误理解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疏于防范,逃避监管从而使自己的投资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东道国勒令禁止,从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中海油新加坡有限公司违规参与高风险的期权交易导致巨额亏损,最后被迫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特征:(1)法律风险是基于人为因素产生的,它是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或者制定决策过程中或于故意、或于疏忽而进行的非规范性操作而引起的。
法律风险并不一定都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违反或者规避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正确或者有偏差而造成的,这就要求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一定要对所投资东道国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解透彻,以免吃亏上当,导致投资失败。
(2)法律风险所能够引起的后果最为严重。
在海外投资者所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中,法律风险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投资者财产的损失,还包括对触犯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个人的处罚,包括对其生命和自由的剥夺。
如前所述的“中海油新加坡事件”中的责任人陈久霖就因为此次投机交易在新加坡身陷囹圄。
(3)法律风险具有可防范性和可控制性。
法律风险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所以法律风险因此也是可以预先防范的,只要在进行投资行动之前,做好事先的调查了解工作,深入东道国境内考察调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完全可以把法律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的。
三、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上有关我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析,可以知道,要从法律层面对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进行保护须从两个方面入手,当前我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潜在风险集中在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两个层面,政治风险多基于东道国政府的原因所引起,所以要对之进行防范和保护应从国家层面入手,而法律风险则多基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所导致,因此要对它进行防范和保护要从投资企业本身及投资者本人入手。
以下,笔者将结合上诉分析就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
1.从投资者及企业自身考虑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建议第一,企业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在决定到海外投资之前要做一个详细的调研考察计划,可以在投资之前派考察团对投资目的地的相关投资环境进行了解,比如东道国环境法律规定、劳工保护法律法规、税收外汇法律法规、风俗文化,以及当地人民对外国投资的心态,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深入了解,而具体到对东盟的投资,则更需要做好这一步。
由于东盟国家内部,民族众多,宗教信仰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东盟各国人民对待外国投资的心态是不一样的,有的开放,希望外国投资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的则较为保守,对自身国内的各类资源有较强的保护意识。
此外,东盟国家也是世界上华人居住最多的国家,多数国家的重要经济行业都有华人企业参与,华人对中国有着深厚的民族感情,所以我国投资者在选择东盟作为投资目的地时,可以充分利用华人对当地投资政策环境的熟悉了解之优势来帮助自己,减少投资的风险。
第二,企业及投资者要善于利用国际多边条约或者双边条约机制为自身提供保护。
目前,可供中国投资者利用的多边条约机制有《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
对于前者,中国投资者在与投资东道国企业或者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来解决。
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争议时在东道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而对于后者,由于其只受理在发展中东道国的投资项目,而我国与东盟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完全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在东盟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我国企业来说,应该大力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机制,对所投资项目进行投保,以避免遭受政治风险。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根据miga发布的报告,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向miga申请投保项目相当少。
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此外,我国不仅与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而且与大部分东盟国家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投资协议》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包含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为我国企业对东盟国家的直接投资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途径。
2.从国家政府层面考虑应采取的措施建议首先,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并积累了相关经验,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却大大落后海外投资的步伐。
虽然,国务院及各部委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全面的海外投资规章、条例,但这些规章条例的法律位阶太低,缺乏相应的稳定性,而且不乏各部门规章相互抵触的情况。
介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外投资促进法》来规范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
其次,政府对海外投资信息的掌握及其对相关东道国投资环境的了解要远远多于私人投资者,政府可以通过其掌握的东道国投资政策、投资环境等相关信息来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