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协议及其附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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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贷第八章 政府贷款

国际信贷第八章 政府贷款

(四)借款国使用政府贷款的社会经济效益 借款国自身的努力也是确定政府贷款的重要因素。如果 借款国在项目选择时较得当,并且后期建设速度快、质量好 ,能够达到促进借款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的效果,就会减轻借 款国的债务负担,借入的政府贷款的规模也会稳定增长,贷 款国也愿意提供贷款,有利于促进两国政治经济关系的良好 发展。否则,政府贷款的数量不但很难增长,而且可能会相 对缩减。
(二)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开发 政府贷款与其他国际贷款形式相比,条件更为优惠,借 入成本低,借款国得到贷款后,如使用得当,对本国的资源 开发、生产发展、出口创汇等方面都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
(三)促进借贷双方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的发展 政府贷款使得两国进行技术合作,促进两国交换商品, 增进提供和使用贷款国家双方政府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 ,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利益协调关系,有利于借贷双方在平 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双方之间的经贸互助合作关系。
四、政府贷款的作用
(一)促进贷款国的民间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时一般规定贷款必须用 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资本物品、技术和劳务。政府贷款与 出口信贷相结合形成混合信贷一起发放时还规定,贷款必须 与银行出口信贷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使用,这使得贷款国既 能输出国家资本,带动产品出口,又能民间资本的输出。
(四)贷款规模较小 政府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国库资金,受到贷款国的 国民生产总值、国际收支及财政收支、政治倾向、价值观念 和外交政策的制约,而所以数量受到一定限制,一般金额不 大,不可能像国际金融组织那样经常提供大额贷款。
(五)贷款条件优惠 政府贷款是一种双边经济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贷款利 率低、贷款期限长、宽限期长。一般为中长期贷款。其贷款 期通常为10年至30年,有的甚至长达50 年;,其宽限期通 常为5年至7年, 最长的可达10年。根据国际惯例,此种优惠 性贷款至少应含有不低于25%的“赠与成分”,这是根据贷款 利率、偿还期限、宽限期间和综合贴现率等数据计算出的一 种综合性指标。政府贷款的利息率一般为1%至3%,有的甚 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限于承诺费和手续费或其中之一种 。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2)《联合国国际汇票说本票公约》 为消除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体系之间的分歧,进一步统一国际票据法而制定。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1.要约:2.承诺:3.定期租船合同是:4.代位求偿权:5.反倾销税:6.倾销::7.商标:8.商标权: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10.BOT(建设—经营—转让):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2、外资企业:14、不质疑条款:15、国际重复征税: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居民税收管辖权:18、信用证: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0、直接投资(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汇合同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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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合同范文模板外汇合同范文10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外汇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外汇合同篇1编号: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应借款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1.2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__)1.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7)其它:3.2 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9.06.09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08.01 【分类号】4170112009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前言2、特点:①商业借贷利息较高。

②贷款一般可以自由使用③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④资金供应充足,借款人可选用各种货币。

3、目前流行的类型:银团贷款、项目融资。

一、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①商务事项条款:主要包括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提取、贷款偿还、提前还款、预定贷款的取消、利息、费用、印花税。

②贷款管理条款:包括代理行条款、多数贷款权银行达到定义、资金分享条款。

③保护性条款:先决条件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违约事件条款。

(该条款基本为贷款协议的必备或共同条款)④法律事项条款:定义条款、文件通知方式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等。

⑤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成本增加条款、税收条款、替代利率条款等。

包括:担保函、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借款人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费用函、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

包括:借款人与保证保持正确、财务状况和商务状况无不利变化、无违约事件、无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无法判断或控制的因素:实行外汇管制国家的借款人缺乏相关的许可,根据借款人国法律或者借款人公司章程,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缺乏借款人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

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

)(1)主要内容:借款人债务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保持正确无误,否则将构成违约。

①它是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因为它列明了发放贷款的合同基础,即借款人的所负债务的合法性、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符合放款要求等;②陈述与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实际调查的结果,可以在放款前发现借款人存在的问题,从而保护贷款银行的权益;③当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失实时,借款人将处于违约状态,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入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借款人不会(并且保证其附属公司不会)在自己的任何资产上创设担保或保留现有担保。

作用:防止贷款人处于不利清偿顺位;维护相同债权凭证、享有相同待遇;限制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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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国际贷款协议及其附属文件(zz from civillaw,writter by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9-05-20 17:03 一项国际贷款往往涉及许多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贷款协议。

从实践来看,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尤其体现了国际贷款的典型要求,由其所概括的内容不仅有惯例化之趋势,而且对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和债券发行法律文件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的某些共同条款往往被各类国际融资文件所采用。

本节将以国际商业贷款为典型,对于国际贷款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件作一介绍。

一、国际贷款协议国际贷款协议是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

但是依照国际融资惯例,同一类型的国际贷款协议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的内容,这在国际商业贷款中较为典型。

国际贷款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约首通常包括主体条款和鉴于条款,用以指明当事人、双方订约目的和所依据的原则,按照英美国家的法律,鉴于条款具有合同解释依据与合同原则的效力。

结尾通常为当事人签章和附录。

正文部分概括了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它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该条款应对贷款协议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术语和缩写作出明确的定义。

2.贷款货币(Currency)。

该条款应规定国际贷款所使用的币种,此为国际贷款条件的基本内容之一,通常在贷款准备阶段即已商定。

3. 贷款承诺(Loan Commitment)。

在一般商业贷款协议中,该条款应确定贷款人承诺贷款的整体金额;在联合贷款协议中,各贷款银行应当依该条款分别承诺其贷款份额或金额;而在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签署的承诺贷款份额的声明文件也具有贷款承诺条款之效力。

此条款意在明确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分别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连带性债权关系。

4.贷款期限(Credit Period)。

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协议签署日起至借款人全部还清本息为止的整个期间。

该条款亦为贷款条件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先行商定;依贷款期限的长短,国际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

5.贷款利率(Interest Rate)。

该条款为贷款条件的主要内容,条款中应明确所采用的利率类型和计息办法。

如为固定利率,应明确规定利息率数值和替代利率;如为浮动利率,应明确规定利率基础、加息率和利息确定方法。

6. 贷款费用(Borrowing Increased Cost)。

在国际贷款中,借款人除须负担还本付息债务外,还应负担贷款组织中的有关费用。

本条款应当明确借款人所负担的费用项目、具体数额及贷款人扣收办法。

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通常要负担贷款管理费、代理费、杂费和承担费用等。

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7.提款条款(Drawdown)。

该条款通常规定借款人分期提款的规则,包括具体的提款期、每次提款的金额、提款前的通知事项等。

8.偿还贷款(Repayment)。

该条款为贷款条件的基本内容,条款中应明确还本付息的方式、期限、每期数额、通知事项等;在允许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还应明确提前还款的限制、方法、通知事项和借款人应付的补偿费(Premium)等内容。

9. 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国际贷款协议中通常设定一些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可以提款的前提条件,即所谓先决条件。

该条款应详细列举限定贷款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件及其限制作用;还应指明限定借款人每次提款权的财务事实及限制作用。

此为各类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共同条款。

10.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在该条款中,借款人须对贷款人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所涉及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事实和经营事实加以说明和承诺,并须保证该等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失实,将构成其违约,并应承担合同法责任。

此为国际融资中常用的共同条款。

11. 约定事项(Restrictive Covenant)。

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系列旨在限制借款人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

借款人在该条款中须承诺于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将承担一系列义务,如不再以其资产设定担保、保障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承诺不从事使其自身财务状况恶化的行为、限制处分财产、保障借款入主体之同一性、保证贷款用于约定之用途、按约定购买保险等等。

12.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

该条款不仅须详细列举各种构成违约的事件及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要对某些预期违约事件(如导致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的事实)加以明确。

此为国际融资共同条款。

13. 债权让与(Assignments)。

该条款须对贷款人转让其贷款权(或残余债权)及其条件加以规定,其内容一般包括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权利、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负担之原则、债权转让是否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债权转让方式等。

一般来说,贷款人往往追求自由而少受限制的债权让与权。

14.税收条款(No Deduction)。

该条款一般针对借款人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而设,其主旨在于明确借款人所在国征收预提税或其他税赋时的负担规则。

依照惯例,该条款通常规定,无论借款人所在国已经征收利息税还是未来增加征收有关的税种,该税赋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在还本付息时不得预扣税费,故该条款又称为”不扣税条款”。

15.抵消条款(Offset Clause)。

该条款通常规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应付的债务行使抵消,即将借款人存放在贷款人银行中的款项或其他债权冲抵其债务。

由于各国法对于抵消的规则有较大差异,条款中往往须对抵消权、抵消权行使方式和行使条件加以明确。

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Abstention and Cumulative Remedies)。

该条款中通常规定,贷款人不行使权利或沉默不等于其放弃权利,其弃权必须以书面通知方式作出;此外通常还规定,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贷款人救济不等于排除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救济,而是对后者的补充或累加。

17.放弃主权豁免(Waiver of Sovereign Immunity)。

在借款人或借款方的当事人为国家机构或者可能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情况下,商业贷款银行将要求其就放弃主权豁免权作出承诺和声明,此条款还应对放弃主权豁免权的范围加以列举。

这一条款实际上与借款人所在国的国际私法政策有关。

18.法律适用(Governing Law)。

又称”法律选择条款”。

该条款应规定贷款协议解释、协议履行和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准据法。

按照商业贷款惯例和市场条件,贷款人通常坚持要求以其本国法或第三国法为准据法,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19.司法管辖(Jurisdiction)。

又称”法院管辖条款”。

该条款应规定与贷款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及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机构。

在目前情况下,国际商业贷款协议通常选择由贷款人所在国法院管辖。

20.本票条款(Loan Bills)。

在订立贷款协议时,一些国家的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签发远期本票作为债务凭证;如国际贷款中有此安排,协议条款中应对该期票的效力、还款提示方式和持票人的权利加以规定,并应在协议附录中附上票样。

二、国际贷款担保协议国际贷款中的担保通常采取信用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又称”保证”,它是指第三人以其资信向国际贷款人的担保;依其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本付息时,担保人负有代其即时清偿的责任。

在国际贷款中,信用担保的担保人通常是具有外汇支付能力或信用能力的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此种担保可以有效地避免物权担保变现能力差和外汇管制障碍的缺点,故为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人所普遍接受。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贷款中的信用担保采取担保(保证)协议方式;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采取贷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方式;此外,银行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和政府组织的担保意愿书也是某种信用担保的方式。

目前的国际贷款担保一般采取所谓”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担保模式。

其担保协议在格式上也分为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其内容中大量采用了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等共同条款,但其正文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担保人条款。

该条款须明确担保人的名称、主体资格、法定住所、担保账户,如为共同担保,应分别列出各担保人。

(2)陈述与保证条款。

担保人须承诺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备担保行为能力、已得到签署和履行担保协议的合法授权与批准等事项。

(3)担保范围条款。

该条款须明确担保人承诺担保的数额或范围,如为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时,还须明确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及其是否负有共同性连带责任等。

(4)无条件担保条款。

该条款通常使用”无条件担保”或”连带担保”字样,并且要求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依此条款,当借款人届期不能清偿本息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以等同于宅债务人的方式立即替代清偿,而不得援引所在国法律上的先诉抗辩权程序。

根据当事人协商,该条款也可以约定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这通常是指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主债务人住所变动而难于向其索偿时、主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等。

(5)持续担保条款。

该条款并非是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无限期的,而是指担保人对于主债务人按贷款协议不断提取的债款数额全部负担保责任(直至主债期满),而非仅对其在某一时期的负债余额负责。

(6)不可撤销担保条款。

依该条款,担保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不完全以贷款协议的效力为基础,担保人不能以因贷款协议而产生的抗辩权(例如贷款协议延期、变更或效力瑕疵等)来对抗贷款人。

(7)贷款人权力条款。

该条款通常以特约方式确定贷款人的某些特别权力,如贷款人有权仅向共同担保人中的某一人请求偿债,贷款人可以对几个共同担保人或某一个担保人起诉求偿等等。

(8)担保执行条款。

该条款须对担保的执行条件和执行程序加以规定,按照无条件担保的要求,只要主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本息,贷款人向担保人送达主债务人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将可立即或随时要求担保人替代偿债。

(9)代位权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担保人在替代主债务人偿债后,将代位贷款人对主债务人取得了贷款协议上规定的债权求偿权;在设有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将与其担保债权并存。

但在通常情况下,代位权条款往往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而明确规定:只有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后,担保人方取得代位权。

除了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外,备用信用证和担保意愿书也是信用担保的常用形式。

备用信用证是指由银行机构(担保人)根据主债务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的旨在担保国际贷款债务的长期信用付款凭证;如主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贷款人可向担保人提示备用信用证和主债务人违约证明,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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