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精品文档142页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工作管理,明确各单位的职责,规范结算工作的流程,确保工程结算有序开展,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1〕279号)、《关于明确“大建设”体系结算管理职责的通知》(京电基〔2012〕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公司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电财〔2012〕3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网公司及我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35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的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其他电压等级基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结算,包括非物资工程结算及物资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建设费用的结算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基建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组织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三)负责组织公司工程结算复核、监督工作;(四)负责协调解决非物资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六)负责协调属地公司按时完成前期工程结算。
(七)负责批复输变电工程全口径结算。
第六条物资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物资结算管理细则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物资结算工作;(二)负责组织设备监造费用结算;(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组织单位的物资结算工作;(四)负责协调解决工程物资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1. 引言本文件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2. 监督主体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或监理人员进行。
监督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3. 监督内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覆盖以下方面:3.1 施工过程监督监督人员应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杜绝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的出现。
3.2 材料和设备监督监督人员应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3.3 质量验收和检测监督人员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完整、检测结果准确,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监督报告监督人员应根据实际监督情况,及时编写监督报告,并向相关方提交。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4.1 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监督报告应准确记录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2 材料和设备评估监督报告应评估所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指出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4.3 质量验收和检测结果监督报告应详细记录质量验收和检测的结果,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5. 监督结果和处罚根据监督报告和实际情况,相关方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若存在严重违规或质量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 结束语本文件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具体建筑工程项目的需要。
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实现。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需求的增加,电力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1. 及早介入:质量监督管理应尽早介入电力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前期设计、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
2. 全面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从电力工程设备选型、施工方案制定、材料采购、施工现场监督等各个环节。
3. 风险预控:应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控,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4. 合理公正: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5. 提高效率:通过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 预验阶段措施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始前,应进行一系列的预验工作,包括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设计文件的评审、工程预算的审核等。
对于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评审建议书中明确质量要求。
2. 施工阶段措施(1)施工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备案,包括技术措施、施工步骤、质量要求等内容,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可控性。
(2)材料采购管理:材料采购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合格供应商和品牌,进行采购,并进行质量验收。
(3)现场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方案和质量要求的合规执行,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
3. 竣工验收措施(1)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要求。
(2)竣工验收程序:监理单位应按照验收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包括电气设备、供电系统、线路等方面的检测和测试。
(3)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责任与监督1. 相关责任方(1)项目业主: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8bf781ec3a87c24028c48e.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腾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
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
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适应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水平,以电网质量提升促进公司发展质量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落实工程建设人、财、物资源保障,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过程所涉及的各单位、部门,在工程寿命周期内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工艺水平。
— 0 —第五条公司倡导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深化应用标准工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国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的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公司系统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责任第八条公司工程建设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对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全寿命周期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级发展部门对工程可研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各级物资部门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监造及储运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各级基建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及达标创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安监部门对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第九条工程达标创优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在创优管理中发现的可研、设备材料质量等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更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过程监督原则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得到有效控制。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前期的规划、设计审查,提前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格标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和工程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4、公正公平原则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与职责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
3、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负责。
6、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工程建设手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
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1)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2-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质量管理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
第四条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践行公司“一六八”发展战略,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合格队伍,推行标准工艺,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建设“绿色、创新、经济、耐用”的优质、精品工程,持续提高基建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水平。
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各级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全过程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基建部门负责设计、施工环节质量管理,参与或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物资部门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制造、储运及现场服务等环节质量管理;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参与基建质量验收;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制造等工作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要求,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安全和利益,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一)国家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及相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抽检等。
(三)电力企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企业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流程(一)前期准备1. 项目立项审批:电力建设项目需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通过评估和审查,确定项目可行性。
2. 设计阶段:完成工程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3. 资金筹措:制定工程投资计划,筹措资金。
4. 招投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程承包商的招投标,确保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
(二)施工阶段1. 施工组织: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期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2. 施工监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包括现场巡视、抽样检测、记录等。
3. 施工验收:完成工程施工后的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三)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质量档案、验收资料等。
2. 竣工验收审查: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验收合格:经审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竣工验收手续完毕。
四、质量监督抽检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将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
抽检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方面,同时抽检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整改。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敷衍塞责等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开展的电力建设工程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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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认真贯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电力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部门对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基建工程行使质量监督权。
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未经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测的基建工程,不得并网运行,不能申报各类优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35kV及以上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和大型换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及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挂靠公司基建部,并在经研院技经中心设置质量监督办公室,质量监督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公司质量监督站的直接管理。
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担任、基建部主任担任副站长,基建部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安全质量处处长担任秘书长。
第五条质量监督站配有若干名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以满足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取得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颁发的上岗证,并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第六条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公司基建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2.质量监督站负责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受理,负责组织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协调处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签发。
3.公司基建部负责质量监督站财务支出的审批、费用预算管理;重大支出需报站长批准。
4.负责公司年度质监计划管理、培训计划管理。
5.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取证管理。
受上级质量监督站委托,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报名汇总和相关管理。
6.负责与上级质量监督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联系。
(二)质量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受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委托完成综合事务、质监专家库、质监档案、质监信息、质量监督站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具体工作。
2.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在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统一组织下,对公司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按时完成质监记录和质监报告,质监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
4.按照公司质量监督站安排,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培训取证的具体工作。
5.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抽查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6.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7.对工程施工的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8.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和复试工作的符合性;9.监督、检查到场设备的质量检查与相应管理工作。
第七条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一)资质核查中发现问题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降低质量标准或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四)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拨款;(五)协调并仲裁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注册申报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注册,填写《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
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受理质量监督注册后,正式通知质量监督办公室。
已完成监督注册登记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按要求向质监办公室提供用于注册申报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九条质监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一)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根据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上报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工程具体进度情况安排质量监督检查。
(三)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工程质监工作分阶段进行,并在各阶段条件具备后开展质监工作。
(三)对要求质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 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监检申请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
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质监组,报公司基建部批准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二)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可按所涉及专业分组,也可按对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般通过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过程,并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过监检组讨论评议,最后以大会形式将监检组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一)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架空送电线路按照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和线路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杆塔组立前阶段:杆塔基础完成70%及以上,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基础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回填土密实符合规定,施工场地文明整洁;本阶段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2)导、地线架设前阶段:杆塔组立工程完成70%及以上,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本阶段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3)投运前阶段: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线路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线路参数已测定;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变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变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大型换电站工程质量监督参照变电站工程执行)2. 变电站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及见证取样、复试手续齐全、完整。
(2)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齐全。
(3)投运前阶段:全站电气设备均已安装完毕;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保护、远动、自动化和通信系统已调试完毕;消防系统已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毕。
(三)电缆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新建电缆工程按照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电缆敷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 电缆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阶段:工程初衬施工完成,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
(2)电缆敷设前阶段:隧道本体全线完工,隧道内电缆支架、照明设施已安装完毕;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及见证取样、复试手续齐全、完整。
(3)投运前阶段: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已完成,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隧道内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四章质量监督评价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质监组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意见,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交质监办公室存档。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质监办公室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质监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组织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书面报送质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签章(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费和监督过程所发生的检测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
大、中型工程项目按其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小型工程项目比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但最多不超过其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
第十八条跨年度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分期支付,当年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原则上一次支付,由质量监督站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质量监督人员薪酬;(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检测费;(三)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四)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五)质量监督站办公用品、检测工具、交通工具购置费;(六)质量监督站奖励基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建部〔2004〕25号)和《关于明确“大建设”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相关要求的说明》(京电基〔2012〕 69号)同时废止。
附录A: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附录B: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文件填写说明附录A: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附录B: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文件填写说明一、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按基建工程的不同检查阶段分别形成。
(一)变电站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包括:1.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
2.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
3.变电站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
注:大型换电站各阶段工程质监工作填写变电站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