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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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委托贷款是什么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

会计经验:委托贷款是什么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

委托贷款是什么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一、委托贷款的常见形式
 比较常见的形式:由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包括:甲方
为委托人,乙方为贷款人,即受托银行,丙方为借款人。

由甲方委托贷款人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币种、委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方式、贷款利率等。

根据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应约定的主要事项:
 1.委托贷款种类:注明该贷款为短期、中期还是长期。

 2.委托贷款币种与金额:注明该贷款的币种及委托贷款的金额。

 3.委托贷款用途: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用于支付货款、补充流动资金还是用于基本建设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的用途。

 4.委托贷款期限:合同中约定委托贷款的期限,并约定是一次划入丙方账户还是分次划付。

委托贷款怎么核算

委托贷款怎么核算

委托贷款怎么核算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提供合法来源的资⾦,委托业务银⾏根据委托⼈确定的贷款对象、⽤途、⾦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等。

例:甲企业于2000年7⽉1⽇,委托银⾏贷款给⼄企业30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2年,利息于每季度终了后次⽉的15⽇⽀付。

⾄2000年12⽉31⽇,甲企业尚未收到第三季度利息(甲企业于季末计提利息)。

甲企业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预计其本⾦的可收回⾦额为200万元。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第三季度计提利息:300×6%×25%=4.5(万元)
借:委托贷款——利息45000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45000
②甲企业10⽉15⽇未收到利息,冲减已确认的利息: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45000
贷:委托贷款——利息45000
③第四季度确认利息收⼊(略)。

④年度终了,计提委托贷款本⾦减值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1000000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1000000。

详解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详解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详解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详细解析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方法和要点。

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一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进行贷款发放的行为。

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可以实现资金流通、增加投资收益等目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委托贷款需要进行特殊的财税处理,以确保贷款的准确计量和合规性。

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贷款计量委托贷款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合理交易双方在公正、公平、善意的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价格。

在贷款发放时,应依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的信誉等因素确定利率水平,并根据贷款期限确定还款计划。

同时,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评估,以更新其公允价值。

2. 贷款准备金计提根据风险预测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因素,受托人需要计提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是对风险暴露贷款的预警措施,用于覆盖可能的损失。

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财务准则的规定,以确保准备金的合理性和充足性。

3. 贷款收益确认贷款收益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收入进行确认。

在确认贷款收益时,需考虑到风险溢价、逾期利息等因素,以反映贷款的实际收益。

4. 委托贷款的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应对委托贷款进行适当的披露,包括贷款的计量方法、利息率、还款计划、贷款准备金计提情况等。

这样可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对委托贷款的全面了解,增强透明度和信任度。

三、委托贷款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委托贷款也需要遵循一些规定:1. 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贷款利息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税。

根据税务法规,贷款利息通常属于应税收入,需要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在计税时,需注意抵扣政策、税率等因素,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

2. 贷款准备金的税务处理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属于损失准备,可以在计税时列为扣除项目,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在税务处理时,需遵循税务法规的规定,履行合规义务。

关于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

关于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

关于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
王黎华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会计》
【年(卷),期】2001(000)012
【摘要】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将闲置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其
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金获得收益。

以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此只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有所规范。

但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委托贷款不再只是股份公司的特殊经济业务,已成为许多企业的一项投资活动。

但是目前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不一致,从而导致了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比,信息质量下降。

因此,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作了规范。

当然,《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委托贷款核算的解释尚不详尽。

对此,笔者结合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和自己的理解,对“委托贷款”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做一探讨。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王黎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1
【相关文献】
1.从一起委托贷款纠纷谈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J], 陶红燕
2.抵押贷款,委托贷款及贷款担保的法律责任 [J], 蔡伟慈;黎冬岭
3.\"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J], 何门锐
4.信托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认定——基于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业务对比 [J], 赵锡礼
5.“委托贷款”已成“核心影子银行”;其风险、乱象、套利等亟须监管委托贷款新规来袭 [J],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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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货款账务处理流程

委托货款账务处理流程

委托货款账务处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委托货款账务处理流程,这可真的超级重要呢!比如说吧,小张的公司接到一笔委托贷款,那这时候就得搞清楚每一步该咋做,不然可就麻烦啦!
首先呢,咱得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

这就好像一场比赛,得知道谁是运动员,谁是裁判一样。

比如说,小李是委托方,他把钱交给小王这个受托方去处理贷款的事儿。

然后呢,受托方要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账户,这就像是给这笔钱找个安全的家呀!
接着啊,资金的划转可不能马虎!这就跟送快递一样,得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假设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的钱后,得准确地把它划转到相应的账户。

再来,账务处理得严谨细致呀!每一笔收支都得记得清清楚楚,就像咱每天记日记一样。

比如说,今天支出了多少利息,收到了多少还款,都要明明白白地记下来。

还有呢,要定期核对账务。

这就像我们定期盘点家里的东西一样,看看有没有少了或者错了。

比如说,小刘每个月都会仔细核对委托货款的账务,确保一切都没问题。

哎呀,大家想想,要是这些步骤没做好,那得多乱套呀!这不就跟盖房子没打好地基一样危险嘛!所以呀,委托货款账务处理流程真的太重要啦!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不能有一丝马虎哦!这样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准确呀!
我的观点就是,委托货款账务处理流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一步都不能错,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这样才能让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放心呀!。

会计实务: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

会计实务: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

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虽然在一些企业发展较快,但会计核算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科目运用不正确,将委托贷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对委托贷款不按期计提利息;会计报表和附注不反映或不充分反映委托贷款事项等。

对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引起重视。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披露,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

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

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

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一、委托贷款的常见形式
比较常见的形式:由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包括: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贷款人,即受托银行,丙方为借款人。

由甲方委托贷款人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币种、委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方式、贷款利率等。

根据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应约定的主要事项:
1.委托贷款种类:注明该贷款为短期、中期还是长期。

2.委托贷款币种与金额:注明该贷款的币种及委托贷款的金额。

3.委托贷款用途: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用于支付货款、补充流动资金还是用于基本建设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的用途。

4.委托贷款期限:合同中约定委托贷款的期限,并约定是一次划入丙方账户还是分次划付。

5.委托贷款利率:利率是贷款合同的重要因素。

应约定贷款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结算方式是按月结息还是按季结息还是利随本清。

6.委托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甲方保证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出具《委托贷款授权办理通知》。

1。

试析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公司委托贷款本金与子公司的中长期借款、母公司的应收利息和子公司 的应付利息进行抵销处理,同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可不按照实际利率 法计提利息收入,直接按照本金对应的合同利率分期计算出应收利息,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 委托贷款发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 委托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对发生减值迹象的委托贷款确认减值损失,按 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 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同时将委托贷款的本金、利息调整等明细 科目转入“委托贷款——已减值”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已计 的利息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 委托贷款发生展期的会计处理。对到期无力偿还或者临时资金紧张 的企业,申请展期成为许多企业的选择,对已经到期而未能偿还的委托 贷款实施展期的,发放贷款企业首先进行减值测试,在没有取得借款方 出现重大经营失败、偿债能力急剧下降的确凿证据前,可不计提减值准 备,对发生减值的,按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发生减值 的,如果原来在短期委托贷款核算的,将不能再列为短期委托贷款,而 应列入中长期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一旦展期, 将不具有流动资产的性质,而且即使是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一 旦有展期历史,将不得列入流动资产相关项目,除非有证据表明到期能
目。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算确定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借记“投资收益——委托贷款税 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 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科目。对于到期收回的委托贷款,冲减“委托 贷款——短期贷款(或者中长期贷款)——本金”科目。对于中长期委 托贷款,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 有的企业将收取的利息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该处理违背了委托 贷款具有投资的性质,同时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符合其他业务 收入的定义,即并非日常经营活动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有的企业不按期计提利息,只是在收到利息时进行会计确认和 计量,这些处理方式都是不规范的。 (2)如果是对本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发放委托贷款,其往往是下属单位 自身直接向银行融资困难,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又 不能直接向子公司拆借资金,这时,为了解决下属单位的资金困难问 题,母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这一机构向子公司发放委托 贷款。当划出款项时增加委托贷款的本金,支付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 借记“财务费用——委托贷款手续费”科目,收到的利息收入,贷记 “财务费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3.每月应摊消的委托贷款手续费(180‚000÷3÷12=5000) 借:投资收益 5000 贷:待摊费用------手续费 5000
4.银行每季度向 B 企业收回贷款利息 (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75‚000×8%=6‚000)。银行同时还要向 A 公司支付利息, 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6000=69‚000)。收 回利息后,A 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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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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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 7 条第 3 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 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 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 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和上浮幅度。 委托贷款很好的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 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企业“短期投资” 科目下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 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 、 “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 费,金额较小,一般情况下直接记入企业损益;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可 以在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消,在记入损益。 举个例子:A 公司于 2007年 1 月 1 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500万元,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何门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财务审计部摘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委托人涉及到的一些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如何披露?国家层面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认可?“营改增”后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关键词:企业经营活动;会计处理;会计报表披露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数量可观的盈余资金,如果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进行闲置资金管理,在较低的风险系数下又能保持增值、升值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其他企业放贷为我们提供了高效而简单的途径,那么何为“委托贷款”?国家层面是否认可这种操作方式?企业应如何进行委托贷款的操作?“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会涉及哪些账务处理?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委托贷款”的定义,2018年1月5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明确: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同时按照权责配比的原则,不参与贷款决策,不参与借款人的审查,相关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

1996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只负责发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的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是指将资金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从以上的背景知识中我们就了解到,不管是从中国银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都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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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审计关注事项【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一、委托贷款的常见形式
比较常见的形式:由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包括: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贷款人,即受托银行,丙方为借款人。

由甲方委托贷款人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币种、委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方式、贷款利率等。

根据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应约定的主要事项:
1. 委托贷款种类:注明该贷款为短期、中期还是长期。

2. 委托贷款币种与金额:注明该贷款的币种及委托贷款的金额。

3. 委托贷款用途: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用于支付货款、补充流动资金还是用于基本建设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的用途。

4. 委托贷款期限:合同中约定委托贷款的期限,并约定是一次划入丙方账户还是分次划付。

5. 委托贷款利率:利率是贷款合同的重要因素。

应约定贷款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结算方式是按月结息还是按季结息还是利随本清。

6. 委托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甲方保证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出具《委托贷款授权办理通知》。

7. 贷款偿还方式:约定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并约定是以一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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