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VS11400-2008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_2008080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08)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
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评估程序中,真实反映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产权、取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3.3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等文档。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使用与管理,均应按《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执行。
3.6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提供的资料应有提供方的签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

鲁天平信矿评字[2010]第 012 号
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济南济王公路 173 号/邮政编码 250014/电话(0531)86921895/传真(0531)86921768 网址 /电子信箱 sdtpxzcpg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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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目录
11.6 可采储量 .................................................................................................................... 25 11.7 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 26 11.8 销售收入 .................................................................................................................... 27 11.9 固定资产投资 ............................................................................................................ 28 11.10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 28 11.11 流动资金 .................................................................................................................. 29 11.12 总成本费用 .............................................................................................................. 29 11.13 税金及附加 .............................................................................................................. 34 11.14 折现率 ...................................................................................................................... 36 12 评估假设 ..........................................................................................................................37 13 评估结论 ..........................................................................................................................37 14 特别事项说明 ..................................................................................................................37 15 本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38 16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8 17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 ......................................................................39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一、总则(一)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三)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四)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
(五)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基本要求(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1、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评估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结论的因素进行客观介绍、分析和评论,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3、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业务约定书;(3)编制评估计划;(4)尽职调查;(5)收集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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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 114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1.3 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1.4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1.5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2 基本要求2.1 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2.1.1 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报告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1.2 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陈述、分析,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2.1.3 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是事项本身及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1.4 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必需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2.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2.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2.5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该明确报告的使用者,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
2.6 矿业权评估报告通常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以中文为准。
2.7 矿业权评估结果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需要使用外币表示的,应注明币种及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2.8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日期。
3 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3.1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矿业权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2)摘要;(3)正文:a. 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等b. 委托方概况c. 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概况d. 评估目的e.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f. 评估基准日g. 评估依据h.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i. 评估实施过程j. 评估方法k. 评估参数的确定l. 评估假设m. 评估结论n. 特别事项说明o. 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p.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q.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4)附表;(5)附件。
3.2 矿业权评估报告名称一般包含以下主题词:(1)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2)探矿权或采矿权;(3)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文号应简明,并反映评估机构特征字及年序。
3.3 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方便报告使用者使用。
摘要应由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摘要具有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3.4 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内容应满足如下要求:(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机构名称全称、有效资格证书等。
(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委托方的名称、企业类型等简要情况。
(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简述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简述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价值评估、处置或交易等情况。
(4)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为满足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5)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分别介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
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准确、清晰。
(8)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描述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a. 勘查区或矿区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b. 勘查区或矿区地质工作概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
c. 勘查区或矿区地质概况。
重点说明勘查区或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围岩蚀变情况等。
d. 矿产资源概况。
重点说明矿床特征、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
e.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f. 勘查区勘查现状或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9)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说明评估程序实施的基本内容。
(10)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
(1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参数确定选取情况,基本要点如下:a. 简述所依据或参考资料的来源或出处。
b. 各评估参数选取、确定的原则、依据、确定(计算)过程和结果。
计算的评估参数,需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c. 引用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
对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其调整过程。
d. 利用专家协助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以及分析的过程。
(1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假设及其对所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
(1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与数字的形式表示评估结果。
(1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认为需要说明的特别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完成的事项,在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客观说明,重点提请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特别事项通常包括:a. 产权瑕疵;b. 或有事项(包括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c. 引用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d. 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e. 委托方的特殊要求;f.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所采取的有关措施;g. 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否则,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 尽职调查过程中,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未开展的、超出评估专业范畴的工作;i. 委托方要求执行的、超出评估规范要求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专业范畴的工作;j. 评估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评估结论影响;k. 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15)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但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说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通常包括:a. 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由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b. 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c.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并由评估机构盖章出具。
(1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载明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5 矿业权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包括:(1)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资料;(2)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3)评估机构资质及本项目签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4)其他相关资料等。
4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4.1 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在评估咨询报告中提示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了解矿业权的价值。
4.2 矿业权评估咨询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制和出具。
5 附则5.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规范推荐矿业权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5.2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5.3 本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