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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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厅水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上述职责划分,不涉及海事部门职责)。

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港口法》和《条例》的规定,鉴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为确保港口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交办水〔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水〔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58)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58)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58)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以偷窃或抢夺钱财为主的海盗在选择袭击船舶时具有随意性,( )可能是其主要袭击目标。

Ⅰ.低速船;Ⅱ.干舷低的船;Ⅲ.客船;Ⅳ.戒备松懈的船。

A)Ⅰ~ⅣB)Ⅱ~ⅣC)Ⅰ~ⅢD)Ⅰ,Ⅱ,Ⅳ答案:D解析:2.[单选题]从事下列哪些活动的船舶或生产单位必须遵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①在我国沿海陆域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②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开发活动的;③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④在公海上航行时排放污染物的A)②③④B)①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答案:C解析:3.[单选题]我国规定,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配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货船或客船应变部署表。

A)200B)500C)1600D)3000答案:A解析:4.[单选题]_______是属于按航行状态分类的船舶。

A)帆船B)水翼船C)渡船D)载驳船答案:B解析:5.[单选题]根据《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对证书的延期应在证书上签署,并只有在影响船舶干舷尺度的___无变动的情况下才能准许。

①船体结构;②设备;③布置、材料;④构件尺寸A)①②③④答案:A解析:6.[单选题]起居处所与相邻的机器、货舱、服务处所之间应采用___。

A)A 级分隔B)B 级分隔C)C 级分隔D)D 级分隔答案:A解析:7.[单选题]除声光警报系统外,船上还使用______报警。

Ⅰ. 汽笛 Ⅱ有线广播 Ⅲ 船钟 Ⅳ 口哨A)ⅠB)ⅠC)ⅢD)Ⅰ答案:A解析:8.[单选题]美国《90 油污法》规定,如果由于负责方或其代理人、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油污染事故,则将承担______。

A)油污赔偿B)限额赔偿C)无限赔偿D)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9.[单选题]每当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 )作业时,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

NSM规则理解

NSM规则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 管理规则》(NSM)
青岛海事局监管一处 曾宪军
研讨的内容 NSM规则的简介
NSM规则理解
全称
NSM规则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 理规则》(2001年7月12日)
简称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N S M 规则”
通过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其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管理协议: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确
保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管理公司对安 全和防污染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
NSM规则条文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 防止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以 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 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 责任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 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 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 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 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规则1.1.7的理解要点
“客观证据”—是事实—是SMS运行的事 实;
表现形式—可以是信息、记录、声明; 获得方式—观察、衡量、测试等; 具有可追索性—能被证实或进一步查证。
NSM规则条文
1.1.8 “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 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油船作为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生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营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本文将从油船安全管理的必要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管理规则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油船作为一种危险品运输工具,其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风险。

例如,油船在携带大量石油或石油产品的同时,还需要面对恶劣的天气条件、海上交通的复杂性以及设备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因素。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确保油船安全运营,是维护航运市场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举措。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了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确保油船的强度和稳定性符合国际标准,能够抵御恶劣海况和船舶碰撞等意外情况。

为了有效实施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国应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油船的安全运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其次,加强对船舶设计、建造和设备的检验和监测,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此外,还需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国际油船安全管理标准,促进全球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油船的安全运营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加强监管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油船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航运市场秩序。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全球油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为了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这些规则对油船的设计、建造、操作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油船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油船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

船体结构、油舱容量、防火设备、泄漏防护等方面都要满足严格的要求。

设计者和建造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油船的结构牢固,能够承受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油船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手册进行。

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油船的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速度和航行规则进行,确保油船的安全航行。

油船的维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

船舶维护必须定期进行,包括船体、机械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和维修。

油船的维护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船舶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在油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中,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油船的运营、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

油船的安全生产管理还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在油船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危险,如船舶碰撞、火灾、泄漏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还包括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

船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相关的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船员的工时和休息时间也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他们在工作时能够保持良好的状态和专注力。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对油船的设计、建造、操作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遵守这些规则,能够确保油船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

各国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油船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监管和培训,确保油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已作废!交通部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83)交水监字860号主送、(略)为了贯彻“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油船、港口油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油船、港口油区安全生产,我部从1982年初开始,重新修订了原颁发的《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和《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新修订的两个规则,是经我部有关部门和部属有关航运单位以及油港广大干部、职工、装卸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公安消防干警、油船船长、船员等,在原两个规则的基础上,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定稿的。

修改前的两个规则,只在交通部直属港、航单位执行,现决定颁发到全国交通系统,自1983年10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

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执行本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须将规则翻印给有关人员,人手一册,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干部、职工和船员、装卸工人、公安、消防干警进行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有关条文规定要熟记。

2.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尽快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3.要对所属的油船、油区进行一次检查,按照规则的要求,应该设置的机构、人员以及配备的设备、器材等,在规则正式执行前要设好配齐。

4.要注意总结经验,搜集对执行的意见及时报部。

附件: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2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1983年4月12日附件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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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已作废!交通部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83)交水监字860号主送、(略)为了贯彻“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油船、港口油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油船、港口油区安全生产,我部从1982年初开始,重新修订了原颁发的《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和《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新修订的两个规则,是经我部有关部门和部属有关航运单位以及油港广大干部、职工、装卸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公安消防干警、油船船长、船员等,在原两个规则的基础上,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定稿的。

修改前的两个规则,只在交通部直属港、航单位执行,现决定颁发到全国交通系统,自1983年10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

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执行本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须将规则翻印给有关人员,人手一册,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干部、职工和船员、装卸工人、公安、消防干警进行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有关条文规定要熟记。

2.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尽快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3.要对所属的油船、油区进行一次检查,按照规则的要求,应该设置的机构、人员以及配备的设备、器材等,在规则正式执行前要设好配齐。

4.要注意总结经验,搜集对执行的意见及时报部。

附件:(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2)《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队1983年4月12日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我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

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第一节治安保卫第六条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进出油区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发电、变电、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研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

保密内容: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一节消防第十四条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属的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并对油区内其他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有有关规范规定。

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

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

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信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第十六条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

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拖拉机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凡进入生产区人员: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空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第二十条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挡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送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支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司;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

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

码头上要设置“软碰垫”,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要_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时下列规定执行: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_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

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的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_车、船(包括汽车和灌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属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好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贮存第二十七条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油罐和使用方法: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的防火器。

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有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加温第二十九条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

当遇到下旬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供电和电第三十条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

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的1.5倍。

第三十二条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

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施工用明火第三十四条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地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必须做到在用火前,用火单位应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

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

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50米内,严禁用火。

如码头上距油船50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污染第三十七条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守好状态。

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上列声号:(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2)开妈作业鸣示两短声(··);(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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