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国苏州 苏政办发〔200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11.12
•【字号】劳社秘[2004]281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的
答复
(劳社秘[2004]281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劳社[2004]17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2004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论工伤发生的时间,用人单位均应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此后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原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担。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粤府办[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我省下发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与《通知》规定精神基本一致,请各地一并结合贯彻实施。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核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市,要加快组织实施;尚未制订好改革方案的市,应抓紧制订,尽快报省审核。
二、各统筹地区应在做好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公费医疗发生数剔除不参加医改的人群的医疗费发生数、不合理开支因素后,减去统筹地区的单位筹资数并结合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
三、《通知》关于医疗补助经费要用于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中,该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补助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下,对于公务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确保公务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态。
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在常见疾病治疗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确保公务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上。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也可能造成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在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豫政办[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九日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厅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厅级(含已退休)人员98%。
60岁以上正厅级人员患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二、个人帐户铺底金补助由2年改为3年。
三、患大病、重病职工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辽政办发[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定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三)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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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 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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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 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 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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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 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 休人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机关参照试行〈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 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 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 1996〕7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 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皖组字〔1996〕28号文件精神,经省 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 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皖政办[2000]95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0-11-18 【实施时间】2000-11-1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 000年十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 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 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 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 事业单位,由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 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近 年来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等 情况合理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超封 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补助。各地可按照建立医疗救助金的意见,从公务员医疗补助 经费中按医疗救助金的筹资标准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金帐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2、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 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3、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 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 次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 的规定,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 肥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地 税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驻肥以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统筹地区确 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 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完善之前,其管理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 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保健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 准后执行。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 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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