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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安徽省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32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第三章备案第四章清理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五)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长三角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应当遵循有关区域一体化发展协调协作机制的规定。

第二章制定第六条下列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皖发〔1980〕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皖发〔1980〕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1980年4月22日皖发〔1980〕55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宿舍(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

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

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

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

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甩费(一)宿台应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057号文件规定的房租标准,收缴房租。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皖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提升我省5G网络基础设施水平,深化5G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培育壮大5G战略性新兴产业,赋能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夯实网络基础(一)统筹基站布局。

结合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广电企业5G基站建设需求,科学编制5G基站站址规划。

将5G基站站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5G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市、县政府制订国土空间、城乡建设、交通设施、产业园区等规划时,要同步落实5G网络站址、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等配建空间,并明确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帮助解决基站建设选址难、协调难的问题。

(省通信管理局、省铁塔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基础电信企业、广电企业负责)依法依规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

积极推动学校、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路服务区、市政绿化区、展览馆、公共地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向5G网络设施免费开放。

在推动市政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电力塔等公共设施免费开放的基础上,推广应用集智慧照明、视频监控、交通管理、环境监测、5G通信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智能杆。

各有关单位要免除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减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资源占用、施工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免费开放所属非涉密楼宇及公共区域,为5G网络设施部署提供便利。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皖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2009年8月28日)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加速崛起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根据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立足安徽实际,现就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思路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跨越发展,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崛起进程、构建和谐安徽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发展思路。

把握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经济文化日益融合的新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文化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充分发挥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更快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加快建设文化强省。

--构建“三大体系”:门类众多、特色鲜明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体系;覆盖全社会、全民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满生机、富有活力的文化创新体系。

--形成“四大格局”: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带动农村,各方面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文化发展格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格局;民族文化和安徽地域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开放格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皖政〔199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级36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20项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12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市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2.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7日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教育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要研究制定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5•【字号】皖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2002年7月25日)为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当前,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但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薄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加入WTO后,社会治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各级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结合起来,稳、准、狠地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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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0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和重点1、发展目标。

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

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户。

2、发展重点。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

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在国家、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允许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6、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7、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音像和艺术品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

8、允许非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在科研课题招标、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9、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控投、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与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由改制后的企业沿用。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10、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报务范围,主动与一批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搭建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放。

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从非公有制企业中培育优质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

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13、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

支持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

积极探索建立产业基金和产业发展投资公司,引导和集中民间资本进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引导和规范典当、拍卖、产权交易等机构发展,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服务。

1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支持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四、大力推进全民创业15、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费用。

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城乡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

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6、放宽创业条件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对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且在创业基地内设立的初创小型企业,一年内免予工商登记。

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准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冠用“安徽”。

17、推进创业基地建设。

各地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创业基地。

创业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基地,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18、维护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开透明收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推销指定产品等。

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评比活动。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协处理机制。

严肃查处侵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19、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严格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0、加强企业工会工作。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工会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要依法拨付工会经费,支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21、加快产业集群发展。

各地要充分发挥产业优势,统筹规划,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

鼓励和支持乡村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引导产业集群进行技术开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扶持在国内外市场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壮大。

引导产业集群升级,增强产业集群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引导产业集群中的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2、加强产学研合作。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

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研发机构,攻克企业技术难题,对招标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支持。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

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转让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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