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_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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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二、基本假设1. 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会计信息应当独立于其他主体。

2. 企业会计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3. 企业会计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

4.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三、会计要素1. 资产: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 负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3. 所有者权益: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4. 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5. 费用: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6. 利润: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四、会计计量属性1. 历史成本:资产或负债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承担的负债的金额计量。

2. 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3. 可变现净值: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4. 现值:资产或负债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 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 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3. 会计差错更正:企业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六、财务报表1.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专家组意见最新解读_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专家组意见最新解读_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专家组意见最新解读_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现实问题。

以下将就“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和(三)等相关规定,进行最新解读。

2022年初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的专家工作组,针对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回答了“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10个热点问题。

笔者就以上10个问题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和(三)等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最新解读。

Q1.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认定问题专家工作组给出了一个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一般标准:是否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按照CAS20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所有的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均可认为有共同的控制方――国家,使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围相当广泛。

但是,按照该准则的本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是企业合并范围中的少部分,大部分的企业合并应该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这是因为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国家虽然控股企业,但不直接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不应算是“同一控制”。

相反,如果两家企业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一般会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就应该是“同一控制”。

关于企业合并,以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IAS规定:所有企业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

而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这个说法。

原因是出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而且实务中绝大多数合并实例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原则上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按账面计价,没有商誉。

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看全面收益观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

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看全面收益观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

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看全面收益观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反映了全面收益现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重新定位了财务报告目标、转变了收益计量的观念、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关键词:全面收益传统收益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全面收益与传统收益的比较(一)全面收益涵盖的内容更广泛(二)全面收益采用资产负债观代替传统的收入费用观来确认收益我国资产的市值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变化很大,一些企业持有资产的现实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悬殊。

这种差异必然是一种预期损益,将它揭示出来可以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在全面收益表的编报中,用资产负债观代替传统的收入费用观来确认收益。

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和负债计价被认为是收益确定的前提,收益则是企业在一个时期内净资产的增量,因此,只有在保证资产和负债计价真实性的情况下,正确计算出全面收益,才能有效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全面收益服务于决策有用观。

传统会计收益服务于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呈报目标是向资本所有人提供有效反映资源受托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的报告。

它认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是有限的资源委托者。

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报表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实现原则为基础编制,因而导致了报表面向过去,信息含量低。

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呈报目标是向广泛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合理决策的信息。

它认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是现在的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

因此更强调信息的相关性,采用多种计量属性。

(四)全面收益增加“收益”这一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真实性收益是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全面收益包含了当期已确认而未实现但近期可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因此更能使人们准确、夏时预测“所有”未来现金流,增强了“收益”信息的相关性,而且全面确认、计量收益,增强了“收益”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了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的空间。

企业会计准则2022pdf[财政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等]

企业会计准则2022pdf[财政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等]

企业会计准则2022pdf[财政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等]会计财政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日前,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该路线图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紧密同步。

同时,财政部还将出台包括开展宣传培训在内的多种举措,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及时掌握准则的变化,使修订后的准则得到有效应用。

在这份最新出炉的路线图中,财政部表示,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将争取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仍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等部分构成。

证监会首次制订表格化财务报告披露格式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规范的操作性及透明度,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订。

2022版规则首次制订表格化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完善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对计算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报告期期末和比较期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出明确规定,并新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计算规定。

上市公司自2022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修订后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2022版规则。

审计2022年我国所有审计项目将开展绩效审计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4月12日在北京开幕的“世界审计组织第六届效益审计研讨会”上表示,到2022年,我国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将开展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行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

根据审计署2022年至202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计署将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2022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现场检查范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月20日表示,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

202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详细解释

202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详细解释

2024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准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

新准则与之前的准则相比,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报告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下面将对新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新准则在会计报告的编制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按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在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要求企业保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合理地分配会计期间,确保历史数据的可比性。

同时,要求企业按照会计期间的划分规则,计提各项准备金和准备负债,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次,新准则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准则,对于受控企业,母公司应在其财务报表中合并列示受控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等项目。

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更为严格,对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合并日期的确定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新准则对企业财报审计的要求也有所增加。

根据新准则,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应选择具有独立性和专业知识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的审计。

审计机构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合理性和完整性审计,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内控制度、负债和权益、损益、现金流量等项目进行审查,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新准则还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进行了增加和细化。

根据新准则,企业财务报表应包括基本的金融报表和附注两部分。

基本的金融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要求财务报表中的各项项目和金额都要真实、准确地披露。

附注部分对于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信息和会计政策进行详细说明,以提供更全面、深入的信息。

最后,新准则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监督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应用指南案例详解:准则原文 应用指南 典型案例(2023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应用指南案例详解:准则原文 应用指南 典型案例(2023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应用指南案例详解:准则原文应用指南典型案例
(2023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应用指南案例详解:准则原文应用指南典型案例(2023年版)
准则原文:
第一章概述
1.1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或性质,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进行会计报告。

1.2 定义
“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联营企业、联合企业、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会计报告
2.1 会计报告的组成
会计报告应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其他附注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

应用指南:
本指南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和实施2023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准则”)。

它概述了准则的主要
要求,并举例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实施这些要求。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家中小型制造公司(“公司”)正在准备202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以符合2023年版
的企业会计准则(“准则”)的要求。

公司首先需要确定其财务报表的组成,根据准则第二章的规定,会计报告应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其他附注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

公司应确保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准确、完整和可信的,并且应确保所有必要的披露都已做出。

公司应根据准则确定其财务报表的组成,并且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准备和披露。

(最新)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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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_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2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

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汇总列报。

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汇总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

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否则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

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

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

但是,如果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例如,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列报比较信息的这一要求适用于财务报表的所有组成部分,即既适用于四张报表,也适用于附注。

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

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

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需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可比期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比如,企业在以前期间可能没有按照可以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是不切实可行的,则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进行的调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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