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重磅文件大批保险产品或将面临整改或停售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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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整改通知书

停售整改通知书

停售整改通知书本通知书旨在就某产品的停售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销售商和渠道进行通知。

背景针对最近我们接收到的一些顾客投诉以及质量问题的检测结果,经过评估和分析,我们决定对某产品进行停售处理,并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

停售原因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这个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 安全隐患: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可能对顾客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安全隐患: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可能对顾客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2. 质量问题:该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了使用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质量问题:该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了使用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为了保证顾客的权益和公司的声誉,我们决定对该产品进行停售,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召回处理:我们将立即启动产品的召回工作,从市场上收回所有已售出的该产品,以确保顾客不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召回处理:我们将立即启动产品的召回工作,从市场上收回所有已售出的该产品,以确保顾客不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2. 质量检查与改进:我们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质量检查与改进:我们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3. 客户服务:我们将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确保受影响的顾客能够及时获得退款、售后支持以及其他补偿措施。

客户服务:我们将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确保受影响的顾客能够及时获得退款、售后支持以及其他补偿措施。

推行时间上述整改措施将于[日期]起正式推行。

在整改期间,该产品将暂停销售,直至整改工作完成并通过相关检测机构的重新认证。

承诺与期望我们郑重承诺,将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整改工作,并确保对所有受影响的顾客给予及时的处理和补偿。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整改能够及时纠正问题,并提升我们的产品品质和客户满意度。

请所有销售商和渠道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执行整改措施。

保险公司紧急停售企划方案

保险公司紧急停售企划方案

02
紧急停售预案制定与实施
制定紧急停售预案的基本原则与流程
基本原则
• 快速响应,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 • 保障客户利益,尽量减少客户在紧急停售过程中的损失 • 最小化影响,降低紧急停售事件对保险公司声誉和经济的影响
预案制定流程
• 风险识别,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影响 • 预案制定,制定针对不同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 • 预案审批,提交预案至公司管理层审批 • 预案演练,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危机公关策略与实施方案
危机公关策略
• 主动沟通,主动与客户、媒体沟通,传递正面信息 • 承担责任,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和改进,承担相应责任 • 重塑形象,通过危机公关活动,重塑保险公司形象
实施方案
• 制定计划,制定危机公关计划,明确目标、策略和时间表 • 执行落实,按照计划执行,确保危机公关活动的顺利进行 • 效果评估,评估危机公关活动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保险公司紧急停售企划方案
01
紧急停售背景及原因分析
当前市场环境及竞争态势分析
市场环境变化
• 政策法规调整,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 • 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下降 • 客户需求变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产品不再符合市场需求
竞争态势分析
• 竞争对手情况,包括市场份额、产品特点、营销策略等 • 市场集中度,分析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 市场潜力,评估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可能性
客户沟通渠道与信息发布策略
客户沟通渠道
• 电话,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 • 邮件,向客户发送正式的通知和说明 • 社交媒体,通过社交平台与客户互动,回应关切
信息发布策略
• 信息透明,及时向客户通报紧急停售的原因和影响 • 口径一致,确保各部门发布的信息一致 • 持续更新,在事件发生后,定期更新客户信息

费率新政引发保险停售潮险企称不影响产品责任

费率新政引发保险停售潮险企称不影响产品责任

【保险停售,说爱你不容易】费率新政引发保险停售潮险企称不影响产品责任从年前开始,市民张先生就盘算着如何打理年终奖。

“听朋友推荐了年金保险,除了人身保障,还享有‘活到老,领到老’的保险金!”张先生说,他前后去了数家保险公司,发现这类产品大多即将停售,让他顾虑的是:即将停售的产品,是否能够投保?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多款年金养老产品停售据了解,从去年四季度至今,陆续有保险公司将包括年金保险、万能险在内的老产品停售。

业内人士回忆,海康人寿、国泰人寿、友邦保险、太平人寿、中英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均在去年年底之前停售部分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产品;2014年以来,年金保险也开始出现停售的现象。

目前,包括中国人寿“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人保寿险鑫荣年金保险(万能型)、太平英才守望教育年金保险在内的多款年金保险均已停售,本月28日,大都会人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也将停售。

该公司一名姓石的销售人员透露,年金保险是一种终身养老计划,其优势在于“活到老,领到老”,但这类产品目前在保险市场上已经基本绝迹,即便会有新的替代性产品面市,随着费率新政的实施,保费也普遍走高。

费率市场化成主要诱因上述石姓人士针对大都会人寿停售终身年金保险解释,就保险公司方面来说,“活到老,领到老”的保险金领取方式并不赚钱,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寿命也会越来越长,加之产品的费率没有任何变化,增加了险企的给付压力。

另外,另一名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徐兴红回忆,从产品停售的时间来看,“停售潮”是从去年四季度开始的,也就是在2013年8月费率市场化改革(费改)政策落地之后。

“执行了14年之久的2.5%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终于放开,新政意味着保险公司对普通型人身险有了自主定价权。

”徐兴红认为,费率新政之下,新产品将不断面市,而旧产品的淘汰也将不可避免。

这才会持续有保险产品停售。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放开上限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自主定价,对消费者来说,应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一般来讲,预定利率越高,消费者需要交纳的保费就越低。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人身险部函〔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1〕3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部在人身保险产品问题通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机制,每年定期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不断强化信息披露作用,进一步提升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近期,我部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各公司应当在日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规制、“负面清单”等监管要求,认真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承担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从严监管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对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持而不息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

附件: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2021年1月19日附件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一、产品条款表述(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二)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

短期理财险产品下架 大型险企无恙

短期理财险产品下架 大型险企无恙

73保险INSURANCE1 May. 2016短期理财险产品下架大型险企无恙文/本刊见习记者 吴 辉受新规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网销渠道和银保渠道,因此对网销和银保更为依赖的中小型保险公司首当其冲,而大型险企影响有限。

日前,保监会对保险行业下达了最严“紧箍咒”,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停售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1至3年的产品在3年内按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50%以内。

此消息一出,立马引来围观,保监会此举将给行业、各保险公司以及大众投资者带来什么影响呢?据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注入了营养剂。

受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网销渠道和银保渠道,因此缺乏网点优势,对网销和银保更为依赖的中小型保险公司首当其冲。

而大型险企由于市场地位稳固,销售团队较大,风险偏好较高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不多,所以影响有限。

至于大众投资者,则在听到“短期理财险”叫停后,纷纷点赞,表示以后有了更良好的投资环境。

中短存续期产品下架3月21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内容,保监会首先对中短期产品进行了全新的定义,规定“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产品”,而在此之前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为“不满3年”,此次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将存续时间延长了2年。

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其次,保监会对不同存续期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也提出了不同要求。

其中,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要求停售。

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进一步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并将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2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冒死揭秘保险为什么要停售

冒死揭秘保险为什么要停售

XX保险产品马上就要停售,这么好的产品错过就不再有,你还在等什么?”类似的信息是否在生活中或者朋友圈中轰炸过你?没想买的,一看到这个立马屏蔽。

考虑买的,一看到这个,纠结到底买不买。

已经买了的,一看到这个,就开始担心自己保单的利益。

那么今天,咱们就来唠唠,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停售产品。

保险产品为什么会停售呢?1、保险公司对市场货风险预估不足,亏的厉害,主动停售比如 90 年代初期,还是高息时代,一些保险公司把自己的预定利率设在 5%,甚至更高,由于年金保险是固定现金流模式,银行利息走低后,保险公司就是亏本经营。

从保险条款我们知道,这一份是增额延期年金保险,每年的保额以 5% 速度递增,一直领到身故为止,而从下面的批注栏可以明确知道第一年领取的生存金即是保单上的养老保额 5000 元,如此,我们假定此人 85 岁寿命终止,即可用 xirr 计算出该保单年化收益率为 8.3%年化收益率 8.3% 什么概念,放在现在银行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只有 1.5% 的情况下,每年 8.3% 还是固定收益,你想想看。

所以保险公司亏大了,必须主动停售。

这也是后来许多保险销售员告诉你的,停售的产品都是好产品的渊源,因为在消费者的脑海中,这已经形成了思维惯性,眼中保险停售只有这个原因。

2、保监会出新规定了,或者新的《保险法》出来了。

2014年10月,新《保险法》中,新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于是一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停售了。

这种强权下的停售,是一棍子打死了一批保险产品,要说这些产品好不好,当然是有好的,也有差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好产品我们也只能挥泪告别了。

但是我们知道也不是年年出新规,出新《保险法》,所以,这种停售也只是两三年、三五年一次,而且是属于较大规模的。

3、刺激销售业绩保险公司是销售型公司,需要良好的营销氛围,刺激全员推动及销售产品,这时候停售就会被拉出来撑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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