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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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法庭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和范围。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展开讨论。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依法行使管辖权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二是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即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地域划分、级别划分、专属划分和特殊划分。

1. 地域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进行划分。

依照属地原则,行政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专属管辖原则,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和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等因素,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公诉的行政案件。

4. 特殊划分:根据特定行政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能会由特定的法院行使。

比如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由具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管辖。

三、行政行为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受案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1. 一审管辖权: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一审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在很多的行政诉讼中,我们知道法院是具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并不是任何法院都能进行受理,需要在案件范围内的法院才能进行受理相应的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我们要知道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更好的进行相应的行政诉讼。

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行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公民要提起⾏政诉讼,应按照⼈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权⼒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
1.⾼级⼈民法院、最⾼⼈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般⾏政案件要到基层⼈民法院起诉。

根据《⾏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引言在诉讼程序中,管辖权是法院决定是否有权审理具体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二、管辖权的定义与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案件适用的法院辖区和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它的存在旨在确保合适的法院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普通民事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在普通民事起诉案件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物质管辖权物质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物的性质、金额等因素划定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依法选择满足一定条件的法院进行起诉。

2.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的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起诉地法院,同时也可以由法院按照地域管辖规定进行判定。

3.人民法院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涉及海事争议的案件,就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特定案件也有相应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地域管辖权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同普通民事案件类似,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原则上由原告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2.行政诉讼特定管辖权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裁决等有关的案件,由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五、刑事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亦有所不同。

1.地域管辖权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以犯罪行为实施地为基础。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2.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例如,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

此外,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行政法 (17)

行政法 (17)
C.港商朱某对南京海关以涉嫌走私为由扣押其船 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D.钱某对深圳市政府驳回其申请承包矿藏资源许 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答案
AD。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B项是对国务院部门国家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项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五类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①国务院各部门这一概念的范围,包括“归口局”
答案
AB。
B选项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从级别管辖上看,李 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 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 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 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 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 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B。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
题。 本题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讼,应当由争议土地所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 因本案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 属于甲村所有,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 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被告为省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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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⑷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

“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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