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渝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区县扶贫办,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现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落实,保持过渡期内工作总体稳定请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及时抓好文件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政策要义,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过渡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补偿机制、贷款用途、续贷展期等方面政策总体保持稳定。
各部门要继续参照原扶贫小额信贷会商、监测、通报等制度,持续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坚持原有分片包干责任制,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款管理等工作,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切实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促进脱贫人口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
二、把准要点,抓好政策变化点的衔接连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延续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
请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及时落地,不走偏,不走样。
一是可合理追加贷款。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3•【文号】农办议〔2021〕391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8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91号蒋小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落实扶持中小农户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扶持引导小农户政策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共同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等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调查研究,营造促进小农户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为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我部制定分工方案、开展政策落实分析评估,指导推动各地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江苏、广西等省份出台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若干措施,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措施落实落地。
同时,有关部门将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加大对贫困户的扶持力度。
根据脱贫攻坚普查,产业帮扶政策已覆盖98.9%的贫困户,参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脱贫户分别达1158万户、935万户、168万户,70%以上的脱贫户接受了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982元增加到2020年的10740元,年均增长29.2%。
二、关于将提升中小农户发展能力作为“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我部组成工作专班,调集精干力量,精心组织“十四五”农业农村各类规划编制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在各级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中,设置中小农户发展规划专门章节”的建议,我部将认真研究,积极争取纳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组织部等30个部门正在编制的“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e624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6b.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监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
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4.08•【文号】银发[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8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加收入,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支农服务的自觉性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提出的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做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精神实质。
要把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放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抓实抓好。
要着力提高各地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端正经营思想,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加大资金组织与投放力度,增加农贷资金供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存款,增加资金供应,满足支农资金的需求。
要发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与农民联系密切的特点,深入农村,改进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吸收农民闲置资金,力争实现2003年存款增加2600亿元以上;进行存贷款利率浮动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总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灵活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增强信用社的筹资能力;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大力开发中间业务品种,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增加对公存款;要加强地区间的资金融通调剂,满足资金紧张地区的支农资金需求;要加大对到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清理其他资金占用,增加支农资金来源;要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实现2003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增长15%以上,其中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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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xt2008太不正常了,一切都不正常!在这个关键时刻,中国男足挺身而出,向全世界证明:中国男足还是正常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06月28日 17时49分 170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农业农村
“农户”
“信用贷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和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陕西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是银行业机构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金融信贷产品。
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既是支持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涉农银行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近年来,全省主要涉农银行机构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还存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覆盖面小以及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和涉农银行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根据所处地域的特点,科学细分市场,准确定位发展战略,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信贷支持,充分培育和促进这一市场做强、做大。
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各级涉农银行机构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力争短期内实现全省范围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二、扎实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信用工程是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把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领导和组织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要加强与涉农银行机构的联动,大力开展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认真做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清收不良贷款和化解农村债务等工作,有效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各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对农村信用户评定及信用档案制订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细化服务对象和评级档次,对完善信用档案等基础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动态监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力争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尽快将农户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要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档案,适时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时更新内容,以满足农户信用贷款需求。
三、构建激励机制,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
各级政府应对银行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尽快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和补偿机制;积极协调当地保险机构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保险制度,对农户遭受灾害或发生人身意外等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保险补偿,分散信贷风险;要组织农业、畜牧、科技等部门对贷款农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帮助农户提高还贷能力。
各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充分用好国家对农村金融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后评价制度,并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纳入对各级机构及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其考核权重,加大指标相应奖励分值,加大费用补贴等。
建立专项考核基金,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业绩、薪酬挂钩。
四、加强业务规划,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范围
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成立推进农户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常态工作机制,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工作部门全面负责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定期制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农村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发展目标以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增长目标;制订具体的措施,不断提高和强化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执行力;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统计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并向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报备。
为适应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从种养业延伸到运输业以及流通和消费等领域,将农户所有合法经济活动资金需求、农民建房、医疗、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拓宽县域金融服务领域,拓展涉农银行机构的市场空间。
五、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创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方式
改进现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实行“适时评定、随到随贷、余额控制、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的管理模式。
在期限上,涉农银行机构应根据不同贷款对象与用途,按照农户生产经营需要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
在贷款额度上适当增加灵活性,对一些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在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调高贷款额度,采用与项目资金需求相适应的信用额度,在贷款利率上,各级涉农银行机构除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等因素外,还应充分考虑现阶段农户的利益及经济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各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简便易行、方便农户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完善科学的发放流程,充分开发和利用银行卡的结算功能,提高信贷管理的质效。
要在各营业网点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对外公开、公示办理程序,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
六、加强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各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三查”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资产风险。
要严格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尽职责任制度,对于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在对信贷人员考核时予以免责。
要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列入机构内审部门的主要稽核范围,每年度安排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