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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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面向农村农民、农村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一种金融产品。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扶持。

2.建立信用担保机制,提供对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案,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二、机构组织1.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及催收工作。

2.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专员、风险评估师、催收人员等,确保贷款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贷款对象及额度1.贷款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具备发展农村产业能力的农村居民。

2.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贷款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内。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1.农户凭借相关资料和申请书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递交贷款申请。

2.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调查、贷款用途审查等。

3.进行风险评估,对农户的还款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5.批准贷款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细则。

五、贷款管理及催收1.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系统,对贷款流程进行管理和记录。

2.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理的农业经营或农村产业发展。

六、评估与调整1.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包括贷款发放数量、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的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回收,以及防止贷后风险的发生,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贷后管理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农户应当按时还款,并完整、真实地向贷款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协商解决原则:贷后管理应采取灵活的方式,通过与农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3.风险防控原则:贷后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违约和逾期还款的情况,以减少贷后风险的发生。

三、贷后管理措施3.贷后监督: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和调查,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4.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5.建立征信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征信机制,将农户的贷款信息和还款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档案,以便其他贷款机构查询和参考。

四、贷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是贷后管理的主体,应制定贷后管理规定,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

2.农户:农户是贷后管理的对象,应按时还款,并配合贷款机构的贷后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贷款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的评估和改进贷后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贷款机构应制定评估指标,并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六、总结通过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明确贷后管理的原则、措施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第九条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4、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 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
贷款由来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 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2001年推出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农行富阳市支行还推出了房地产抵押、林权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等灵活方式来解决担保问题。所谓自然人 保证,即保证人要求是政府公务员、金融保险、教师、律师、电力、烟草等具有稳定收入的正式在职人员或个私 企业主。
贷款发放
(一)已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户持本人和《农户贷款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
贷款模式
四种贷款模式及担保方式
农户小额贷款最头疼的还是担保问题。目前,农行富阳支行提供了4种可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公司+农户”。由公司法人为紧密合作的农户贷款提供保证,如公司定向收购农户农产品、农户向 公司购货并销售的情况。昨天上午,与杭州华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医药等有紧密合作关系的80多家直营店、加 盟店,就由两家企业担保贷到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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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风险防范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一方面,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身存在着“信用风险”,所以针对“人性”的不确定性,对农户贷款适当 的引入贷款担保机制,分散贷款的潜在风险,让老百姓互相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另一方面,农村信 用社是老百姓自己的银行,是为“三农”服务的,而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再加上农业受自然条件因素的影 响很大(比如今年我市百年不遇的旱灾),所以国家应从不同的角度在政策上给予信用社的支持,如能否考虑由 于自然条件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坏账,国家财政拨付部分款项予以核销;能否减免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这 既减少信用社的财务支出,提高信用社的竞争力,又大大提高了老百姓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不断 发展。信用社能否考虑引入贷款保险机制或建立风险基金保障制度,让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形成的贷款风险得以 分散,使其贷款风险不断的弱化。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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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一)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三)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四)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五)服刑(刑满释放仍从事种养业的人员除外)、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六)户在人不在,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七)人在户不在,无本地户口的。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至二年(含)以内的贷款。

不论哪种贷款都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经营收入的实现情况,由借贷双方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共同商议确定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贷款展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确属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减少不能按期还款者,借款人应当提前15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麦积合行贷款利率浮动意见执行。

贷款展期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五条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申请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由支行长、分理处主任、包片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支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为农户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电子资信档案→初步核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提交资信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一)农户申请。

农户向所辖网点提出信用评级申请;(二)入户调查。

包片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系统根据录入的调查信息,对农户进行自动综合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评级等级,客户经理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五)张榜公示。

客户经理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六)按权审批。

对经公示的信用户,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支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七)核发贷款证。

对经审批通过的信用户,客户经理向其签发《贷款证》。

第十七条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为白金信用户、黄金信用户、优秀信用户、良好信用户、一般信用户。

具体标准为:(一)白金信用户评定标准:1、在本行政村具有致富带头作用的种养大户或致富能手,生产、管理能力强,无债务纠纷的农户;2、与合作银行往来关系非常密切,积极协助合作银行联系存贷款客户;3、近三年在合作银行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5、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80%以上。

(二)黄金信用户评定标准:1、近三年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7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3、从事的生产项目投资前景看好、生产、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高、偿债能力强,无债务纠纷;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65%以上。

(三)优秀信用户评定标准:1、近三年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1.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5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3、生产、管理能力较强,无债务纠纷;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四)良好信用户评定标准:1、近两年的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在本乡镇平均水平,年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3、有较好的生产管理能力,无债务纠纷;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五)一般信用户评定标准:1、贷款无逾期(除自然灾害外),能按时结息;2、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基本有保障,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本乡镇平均水平;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不足30%的。

第十九条授信额度。

白金信用户授信额度15-10万元(含10万元),黄金信用户授信额度10-5万元(含5万元),优秀信用户授信额度5-3万元(含3万元),良好信用户授信额度3-1万元(含1万元),一般信用户授信额度1万元至1000元。

具体授信额度由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农村信用社自身规模等情况,在以上额度内科学自主确定农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必须统一。

农户初评为白金、黄金信用户的,除包片客户经理调查外,必须由支行、分理处负责人另指派两名客户经理进行再调查上报审批后方可复评。

对种养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支行、分理处上报合行审议后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审查,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黄金户(含)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资格。

农户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应在贷款证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四章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农户申请贷款,缩短贷款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维护麦积合作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自主审查发放,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由村委会或党支部代替农户和合作银行借贷。

第二十四条对已评定信用等级,且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申请贷款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章和借款申请,到所在地麦积合行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办。

办理时应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借款农户到场办理、出示贷款证和身份证、本人签名。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及信贷管理系统中记载内容,核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化名贷款,防止农户借用贷款证垒大额贷款。

第二十七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自愿的情况下必须全额办理保险业务,即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麦积合行的贷款分户账一致。

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正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

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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