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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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4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4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财建〔2001〕44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规范烟草打假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打假经费(以下简称“打假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证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打假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打假经费用于以下开支:1.举报费。

指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支付标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确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

2.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支出。

4.专用器具、器材费。

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

指参加打假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

6.协同办案费。

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

指对一线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

最新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最新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制度为加强烟草办案经费的管理,确保烟草办案经费用到实处,提高专卖人员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健全和完善烟草打假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一)统一建立“三项奖励”制度。

“三项奖励”即查烟草处违法案件支付的举报奖、协办奖、办案有功人员奖。

制定统一的“三项奖励”制度,要求统一支付范围、统一支付奖励标准、统一支付手续、统一审批程序。

(二)设立烟草打假经费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设立烟草打假经费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到的各项打假经费(包括上级拨入打假经费、地方财政专卖罚没收入返还等)存入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打假经费统一的具体的使用范围。

统一制定具体的烟草打假经费使用办法,避免由于各地使用的标准、范围不同,导致打假经费失真。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如增加制定《烟草罚没物资的定期盘存制度》,《烟草专卖打假成果定期核对制度》,《烟草专卖打假司法衔接制度》,《烟草打假协同办案制度》等系列制度,完善节假日出警、夜间出警、紧急出警以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受阻请公安干警协助执法报批程序、报批资料以及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执行专项资金报帐程序,严把审批手续,严格分类核算。

打假经费的报帐程序和经费各项具体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烟财[2001]731号)等文件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一案一结的审批制度。

同时,加强痕迹管理,进一步完善举报奖的举报记录等有关附件;完善宣传费中召开打假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会议签到册有关资料;完善各项奖励计提依据,如在会计凭证后附齐案件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对支付给协办单位的办案经费及奖励补助必须上要严格打假取得行政收据或盖有预算单位公章的财务手续。

三、要进一部强化对烟草打假经费的申报和使用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一)统一申报口径。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烟草公司的资金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了烟草行业的一大难点。

尽管烟草公司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在资金管理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资金浪费、贪污现象等。

针对这些问题,烟草公司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本文主要就“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探讨,旨在帮助烟草公司提高管理效率,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烟草公司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举足轻重。

烟草行业不仅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烟草公司的资金管理关系到国家财政安全和行业发展状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应对。

如果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督,会导致资金管理漏洞百出,财务风险增加,甚至影响行业发展和形象。

因此,加强烟草公司的资金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二、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的现状在我国烟草行业中,烟草公司的资金监督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还存在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

其次,一些部门存在文化程度不高、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此外,烟草公司缺乏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部分岗位人员职业道德不高,工作纪律不严格,对资金使用不够节约,甚至还有部分员工将烟草生产过程中的浪费物品私自拿出来卖掉等违规行为。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烟草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如果不加以解决,既可能使烟草公司的经济效益下降,同时也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导致消费者对烟草产品的信誉度下降,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烟草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资金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烟草公司应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定操作流程、加强制度的监督机制。

应确保每位制订制度的人员明确职责、具备业务能力,制定出健全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财务内部控制财务内部控制是烟草公司应实施的基础性、常规性管理制度。

通过财务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加强企业内部资金控制和管理。

烟草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预算暂行管理办法

烟草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预算暂行管理办法

烟草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预算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补贴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烟草行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扶持烟草行业各项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以下称预算资金)。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及时、足额入库;科学规范编制预算,合理有效地安排烟草行业年度预算资金;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审查、批准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3.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4.审议、批准预算建议草案;5.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6.审查、批准决算报告。

第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具体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其主要职责是:1.收集并初审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2.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及时编报国家局预算建议草案;3.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国家局执行预算草案;4.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细化预算,编报具体预算方案和用款计划;5.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6.监督预算的执行;7.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8.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9.编报年终决算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提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建议;2.落实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3.按规定程序提报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4.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最新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

最新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

最新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为切实维护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烟”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方式按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案值及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并按财务相关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二、案值的确定查获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的烟草专卖品,按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定书或者根据烟草市场的批发或收购价格计算。

三、奖励(补助)资金来源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本级财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支付举报奖和奖励(补助)等经费。

不足部分由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假经费、办案经费以及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补助)范围(一)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的;(二)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假烟(含半成品)的;(三)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假用烟叶、烟丝的;(四)检举和查处非法生产、加工(机械、手工)假烟、烟丝的;(五)检举和查处非法拼装、运输、倒卖烟机设备的;(六)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售假烟原辅材料的。

五、奖励(补助)对象(一)提供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线索、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且依据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查获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法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二)参与、协助、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三)将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烟草公司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以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收付管理1.烟草公司资金收付流程应严格规范,收款人应仔细核查付款方的账户信息,在账目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将收到的资金及时上缴财务部门进行统计备案。

2.支付业务经办人应在支付前仔细审查企业往来和预算管理方案,核实付款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后,方可进行支付操作。

3.烟草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归集和汇划制度,对资金进行归集、清算、结算,并确保收入和支出的安全、及时、准确。

同时,应每月对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资金动态等情况进行核对。

三、财务制度管理1.烟草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税务管理等,保证财务业务的规范、透明和稳定。

2.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审计机关提交相关财务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风险管理1.烟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及时排查、预警、解决,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2.应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对重要财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和预警,避免损失损害。

3.烟草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各项财务业务流程,及时发现和排查各种潜在风险隐患。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烟草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全员掌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2.如发现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禁止任意干预和包庇,对涉嫌犯罪、违法违规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已经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订。

2.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平政办[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确保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树立我市良好的外部形象,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

为确保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县乡联动、标本兼治的卷烟联合打假机制,全面根治我市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依法收缴全部卷烟制假设备、假冒商标卷烟及其它制假原辅材料,依法端掉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窝点,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一批顶风制假和暴力抗法不法分子,早日实现我市根治卷烟制假活动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重点(一)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高发地区,重点是叶县洪庄杨、邓李、马庄等乡(镇);(二)组织、参与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及商标标识活动的人员;(三)为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原料、技术、资金、场地、电力、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人员;(四)收取制假售假人员保护费、为制假售假人员通风报信、充当制假售假活动“保护伞”的有关人员;(五)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式阻挠联合打假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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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4.举报在逃或重大涉烟犯罪嫌疑人信息且成功抓获的,按每抓获1人不超过10000元标准支付。

原则上:市内抓获控制在3000元以内,市外省内6000元以内,省外10000元以内。

5.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支付举报费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将举报费支付给相关执法机关,由其代为支付给举报人。

6.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先行举报并查获者进行奖励。

7.举报费依据查获实物案(标)值计算,个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1.办案过程中因卷烟鉴定、定价、烟叶评级定价等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报销。

2.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费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烟法〔2010〕3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列支。

(三)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

指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单位或部门凭合法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印证材料据实列支。

(四)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

指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购置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支出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必须符合省、市局配置或列支有关标准,并经市局专卖、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规范采购,据实列支。

(五)人员费用。

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补助费。

1.市外产生的食宿费参照市局(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就餐费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45元),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

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2.交通费、通讯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市打网办督办的大要案件,市内就餐费按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35元)标准执行。

(六)协同办案费。

指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1.市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市局(公司)专卖科(稽查支队)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2.县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各单位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3.其他需要支付协同办案费者,支付标准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由申请支付部门报市局(公司)审批确定。

(七)奖励、保险费。

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行政执法机关因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开具搜查证实施检查取证的,按照每份2000元的标准奖励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2.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抓获涉烟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主犯每名5000元、从犯每名2000元的标准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3.公安机关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卷烟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拘留当事人者,按照行政拘留每人每天200元,刑事拘留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办案有功人员奖励。

4.检察机关每批捕涉烟犯罪分子一人,奖励检察机关办案有功人员6000元。

5.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的,按照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每人每月500元,有期徒刑实刑每人每月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奖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6.破获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网络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案有功人员20万元。

奖励费发放的人员范围和金额将根据参与办案人员的贡献大小,经专案组研究确定,报市打网办审批后,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7.在专项行动或打假破网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的,可采取表彰决定等形式进行奖励。

8.在卷烟打假过程中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以及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八)专项宣传费。

指地市级以上单位召开专项打假工作协调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费和地市级以上单位打假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宣传活动等费用。

该项费用由使用部门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

(九)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由各单位或部门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规范列支。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使用管理第六条各单位打假经费预算要根据预算管理和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专卖部门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打假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票据。

无法出具合法票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立案报告、物品清单、质量检验报告或验级报告、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货物案件说明书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打假经费支出需使用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支付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费用时要附人员名单、补助标准等明细开支项目,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和经办人签字,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打假经费使用采取事前审批制度。

具体包括:1.外出办理涉烟违法案件实施报告制度。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外出办案审批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外出。

办案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每行政机关3人以内。

2.大额或超出标准打假经费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凡单笔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或支付数额超出最高限额或者规定范围、标准者,必须事前填写《大额打假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详细说明费用项目、费用金额、支付理由,并由办案局事前提报市局(公司)专卖、财务部门审核,经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支付。

单笔费用超过5万元或为规定标准2倍以上者,须经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后支付。

第十一条支付举报费,要按照规定标准,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举报费实施一案一结,在烟草专卖品案件查处立案后30日内,由办案单位填制《举报费申请表》,并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依据等材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经办人员从财务部门领取给举报人的举报费,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单位的贡献和支出情况,列出补助的内容和金额,并取得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

报销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协同办案费申请表》,并附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本年度协办案件明细表及大案要案案情简要说明、协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协同办案费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工商部门奖励补助费的,要附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款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支付奖励、保险费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视具体奖励事项附立案报告表及案件移送函、搜查证、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文件等资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领款凭证上要有被奖励人员的签字。

奖励保险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一案一结,案件结案后一次性支付,不得多次支付。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网络案件奖励,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并附网络案件认定文件、结案报告复印件,经市局专卖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十五条宣传费中的打假会议费用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其它宣传费凭与有关媒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烟草打假经费要严格案件的案卷资料管理,支付相关文书、合法票据、领款凭证等复印件应存入相应案卷,保证有关资料的安全、完整。

对无法立案的侦查行动或线索经营,要有相关说明材料和证明,如会议纪要、举报说明和案件经营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财务处理第十七条烟草打假经费的核算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打假经费”科目单独核算;在“打假经费”科目下设“举报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人员费用”,“协同办案费”,“奖励、保险费”,“专项宣传费”及“其他”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

具体核算按照《烟草行业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区分打假经费支出和日常管理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规范会计核算,不得将日常管理性的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列入“打假经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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