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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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混凝土质量,做好混凝土质量控制工作,通过规范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出厂的产品送至客户处质量合格,从而更好的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全公司的质量管理活动,使质量意识和管理方法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试验室全面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根据生产进展情况分析与质量有关的主要因素、可能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以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负责收集公司各科室、各相关业务单位以及质监站对生产质量管理的各种信息,并进行有效分析,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制定有效措施以保证并改进质量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

第四条定期组织试验室人员学习有关混凝土及与其相关的原材料的各种标准规范,使质检员能灵活处理各种常见混凝土质量问题;试验人员能够熟悉、准确的进行各相关试验操作,为正常生产提供准确数据;质量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从容的处理各类质量事故。

第三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原材料进厂后,计量人员查看原材料的随货通行和质量证明文件,文件不齐全的不能过磅,文件齐全的通知质检员进行验收。

第六条质检员按照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批次进行取样、送

检,试验员对水泥、粉煤灰细度以及外加剂出机状态、坍落度损失及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材料科做退货处理。

第七条对于砂石等骨料试验结果不能当场出具的由质检员目测其颗粒级配、含水率、石粉含量等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的由材料科做退货处理。

第八条对于检测结果不能立即出具的原材料,可先办理临时入库手续。待检测结果出具后,如果不合格由材料科做退货处理,并在材料科进行备案,做好相关记录和标识。

第九条各种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由质检员进行分类放置,并做好登记、标识。

第十条对于长期供应、质量稳定的材料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抽样,送检:水泥每500吨为一批,粉煤灰、矿粉、膨胀剂每200吨为一批,外加剂每50吨为一批,砂、石料每天根据实际情况抽检。试验员根据所送样品及时进行试验,按时出具报告。

第四章配合比设计和试配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应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合同要求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第十一条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还应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混凝土泵送剂》JC47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等的规定。

第十二条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试配时应使用和实际生产相同的材

料,生产时应根据骨料含水率及时进行微调,而且配制的混凝土应满足设计强度等级的要求、坍落度要求及抗渗、抗冻、含气量等特殊性能要求,同时混凝土拌合物还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

第五章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场部提前下达生产任务通知单,特别是大方量混凝土生产时,应提前24小时下达。通知单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工地、混凝土强度及施工要求、浇筑部位及方式等项目。

二、材料科根据当日材料统计数量,依据混凝土性质(甲供材或自购)合理调配时间组织材料入场,以保证正常生产所需。

三、试验员对进场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测,并根据生产任务单及时为施工方出具所需的配合比及原材报告。

四、根据检测结果和生产要求试验人员及时进行配合比试配,质检员根据试配结果给微机室下达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微机操作人员严格按此配合比进行生产。正常生产后,资料员根据生产实际认真填写开盘鉴定、出厂检验台账等资料。

五、生产过程中,质检员要根据砂石料情况、工地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中途不间断查看混凝土质量,对混凝土的和易性和坍落度进行检测,确保出厂混凝土质量满足施工要求。

六、质检员依据生产方量按规范对混凝土进行试块制作和养护。

七、对于新开工程或大方量工程,质检员和现场调度员必须跟车

到现场,质检员进行坍落度和和易性检测,保证混凝土满足施工要求。调度员负责好现场车辆调度。特别是禁行时间,质检员要根据施工情况酌情把坍落度调大,调度员要提前多往现场派车。

八、浇筑完毕后,质检员做好现场质量跟踪服务工作,对于现场养护不到位的及时协调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处理,对于工地反映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以解除工地的后顾之忧。

九、混凝土试块到期后,试验员按标准规范对试块进行抗压、抗渗等试验并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质检、试验人员应做好各项检验及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各项记录表格,防止弄虚作假,客观反应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要严格进行标识、隔离、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以及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鼓励和提倡在员工针对实际生产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节能降耗或者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各种有力措施进行有计划的研究,并且将重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正确指导实践。

第六章奖惩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对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产品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处分。

第十九条对忽视质量管理工作,多次发生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逐级上报,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3日内,有关科室将事故经过、处理意见报分公司领导班子,每迟报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负责人应对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对未检查、未记录的各科室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文件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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