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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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

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

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摘要:本文认为,协商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是从不同视角对当代刑事司法进行分类的一种司法现象,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交集,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与表现。

首先,从其成因及分类的不同角度来看,协商式司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在面对各种犯罪时,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它是以效率为价值追求的结果,也是以协商为一种合作方式的结果。

关键词:协商司法恢复司法犯罪理念而恢复性司法则强调通过对犯罪理念的转变,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

它是在维护受害者利益、修复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具体表现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以协商调解的合作化形式居多。

其次,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程序,即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等程序;(2)准非法程序,即恢复性正义,将诉讼程序与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判决圆桌审判、圆桌审判等;(3)社会活动,即纯社会管理的恢复性正义,比如“社区复原项目”、“恢复项目”等。

而在这两种形态中,又以后二者为主体。

而磋商型司法则是一种通过协商协商实现的诉讼方式,与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叠,但并不包括后者。

二、中国协作式审判模式的“本土化”要想使合作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看这种模式是否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只有这样,这种趋势和规律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拟从中国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别从理念与制度两个方面对协作式司法的精神基因进行阐释。

(一)理念层次1.协作型审判与传统诉讼理念的一致性。

在中华法律文化中,对“和谐”的追求已有数千年之久。

其“和合思想”与“无讼”是其“和”理念的核心内容。

“和合”一词在中国的春秋时代就已被人们所使用,它所包含的和谐、和谐、和平、融合、合作的意义,也就成为了“和合”一词。

和合思想并不主张消除事物间的差别,而是以事物普遍的差别为前提,通过对矛盾的克服和解决,最终达到整体的和谐。

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研究

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研究

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的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一、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法则是对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

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刑法实体法主要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的方法,而程序法则确保了刑法的正确执行和公正审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时由于实体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导致程序法无法明确地适用;反之,有时程序法的限制又束缚了对刑法实体法的正常适用。

因此,解决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二、影响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的因素1. 法理观念的差异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对司法公正和法制原则的理解不同。

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实践中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益,而另一些则对被害人和社会利益更为关注。

这种差异导致了对于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关系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从而在实践中导致了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

2. 刑诉法与法学理论的脱节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纂注重实践经验,并受法学理论的影响较小。

然而,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刑法学说和观点逐渐诞生,有的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冲突。

这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脱节,也导致了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不一致。

三、解决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的途径1.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面对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培养一支专业素质高、理论联系实际的司法人员队伍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养。

参政议政的概念及思考【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

参政议政的概念及思考【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

参政议政的概念及思考【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10.8思考问题及核心概念思考问题:1. 什么是刑事司法体系,它与司法体系、民事司法体系有什么区别?凡以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为,如刑事侦查、刑事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刑事司法权是以落实刑罚权为内容的权力,具有一般司法权的属性,它本质上是判断权,并具有消极性、分散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但又与司法权不完全相同,应定位为“准司法”权,但可以将检察权列为独立于司法和行政的一项独立权力。

关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司法理性是以国家理性为前提的,只有在国家目的、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有着正当的观念才能够具有民主、文明的刑事司法体制建构和符合理性原则的刑事司法活动。

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以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理念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上述理念。

刑事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应当进一步贯彻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

关于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有两大模式,一是司法统制,一是司法独立。

司法近(现)代化内容之一是便是司法体制由统制向独立转变。

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层含义。

国际社会为司法独立确立的标准最终归结为法官独立,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则意味者司法处于受统制状态。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法官独立原则。

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经历了司法高度统制到司法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实现司法进一步独立既具有必要性,也基本上具备了条件。

作者据此提出确立法官独立的建议。

关于检察体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一般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原则,这种将检察官视为命运共同体并实行上命下从的体制与司法体制形成鲜明的对照。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的一套体系。

而犯罪预防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预防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的关系。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的影响。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罚,起到了震慑和威慑的作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营造了公民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执法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执法机构是负责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和审判犯罪的重要力量。

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在犯罪预防方面,执法机构还可以通过加强巡逻和治安管理,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和预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

刑罚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降低犯罪率。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将来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

四、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加强社会安全管理。

社会安全管理是通过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协作,实施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治安水平,为犯罪分子寻找可乘之机。

总结起来,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密不可分。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安全管理,都是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起到积极作用的重要措施。

只有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犯罪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深知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方面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15年里,我参与并见证了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案件咨询服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构建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程序和具体政策构成的。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监狱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刑事司法管理体系。

二、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能够健康运行、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持续进行构建与完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刑事立法体系:制定和修订刑事法律,严明罪责与刑事责任,细化犯罪行为和刑法适用的规定,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注重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严密审查,建立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

3. 提高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加强监狱管理,推进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法治化,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复核、刑罚执行的监察等,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三、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有些罪犯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更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2. 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一些程序环节存在缺陷,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案件办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亟待解决。

3. 证据收集和鉴定困难:一些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获取渠道单一,鉴定方式落后,导致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困难。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刑事政策是国家为预防和打击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而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则强调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注重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对个体行为的引导。

本文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探讨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以期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介绍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阐述刑事政策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核心理论,包括刑法的社会功能、刑法的调节机制以及刑法对个体行为的引导作用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二者如何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本文将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在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如何更好地发挥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作用,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密而复杂的关系。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对犯罪反应的总和,其核心在于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

而刑法体系,则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罚。

两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安全。

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刑事政策的变化往往直接导致了刑法体系的调整。

例如,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如果刑事政策强调严厉打击,那么刑法体系中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重刑规定;而如果刑事政策倾向于宽严相济,那么刑法体系中可能会增加一些轻刑或非刑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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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的读书报告
本文对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作出深刻的批判。

作者以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为开端,提出美国刑法表面上是以公平作为最基本原则,但事实上美国刑事司法存在双重标准和两种不同体系,即就是,由于被告的种族跟阶级,而采用轻重程度不一的标准来进行判决——也就是,平等只存在于白人和身份地位高的人的群体中。

作者提出,尽管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而且惩罚的合法性也要求,审判的根据不在于身份,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却无视公平,并且利用不公平来减少实现先发权利的代价。

虽然采取双重标准的确能够再节约成本上起到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不能缺少,但是这样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极大挑战。

对此作者分别在辩护权,陪审团和判决三方面通过列举出实例,指出美国刑事司法对种族和阶级上的歧视行为和司法机关如何掩盖不公正事实的手段,并在此之上批评了美国司法体系的不公平。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双重标准歧视
美国刑事司法:作者认为,美国刑事司法表面是平等,但同时却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

原文,“表面看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

惩罚的合法性要求,对个人的审判的根据是行为而非身份。

然而与此同时,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也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


双重标准:指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在处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人的判案标准不同,对于白人,富人用的“平等”的原则来对待,但对于黑人,穷人等,则是用“不公平”的态度处理。

原文,“在每个关键的领域,种族和阶级界线的两端都存在双重标准。

”“所以双重标准的共同点在于他们运用的是不平等,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实现宪法权利的代价。


歧视:本文特指在刑事司法案中法院对黑人、少数族裔和穷人的歧视。

本文思路:
提出论点:作者开篇提出吉迪恩诉温赖案:一个身无分文的被控吉迪恩写信请求最高法院的帮助,法院接受了请求并任命最好的律师来为之辩护,最终吉迪恩无罪释放。

借此,作者提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但作者马上又说,这种公平并非真正的公平,只是表面的——作者列举数据说明监狱里黑人、穷人的数量远多于白人、富人,并指出,黑人、穷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服刑时间更长,交付的保释金更高等等。

因此,作者提出了双重体系的观点,并开始论证。

论证:作者从三个方面来证明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
1、辩护权。

作者指出,虽然法院给被告一个权利——当面对严重的刑事指控时,即使身无分文,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事实上却有严重的限制:一是,法院并不担保所任命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辩护能力;二是,被告只能够在初审和第一上诉的初始阶段才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此以后这个权利就丧失了。

这也意味着,穷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真正有用的帮助,而富人可以自己请律师,并不存在这种问题。

因此作者提出,“一个人所获得的裁判准确地说取决于他或她的财富的多少”,法律本身尽管是公正的,但司法执行之时却不遵循这种公正,而是采取不公正的做法,这就是所谓的两种体系。

2、陪审团歧视。

作者提出,在以前很长一段时间中,陪审团一直都是纯白人,而今日法律上虽然是公正的、不歧视黑人的,但实际操作中,在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上,仍然排斥黑人,用的是一种叫“绝对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出任何理由要求一定人数的陪审员回避——在一次判决中的陪审团名单上,即使能够看到黑人的名字,也因为绝对回避而使陪审团实际上都是白人。

明确的种族歧视没有了,但隐晦的歧视依旧存在,作者对此提出强烈批评。

3、判决。

在这一点,作者用大麻的例子来说明。

作者提出,历史上,携带大麻的处罚一开始很重,但后来却越来轻——这是因为开始使用大麻的主要是黑人和少数族裔的人,但
后来白人也大量吸食大麻,法院不能大量地惩罚白人,于是就减轻了判决。

这样就使得监狱中的人还是黑人、少数族裔人为主,而不是白人。

从判决轻重上也进一步证明了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平。

结论:作者认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表面是平等,但事实上却存在两种体系,歧视严重。

作者强烈批判这种歧视,因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容忍这种歧视会使惩罚的合法性变得极其薄弱。

美国从来就自称是个崇尚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想出国。

但由本文看来,并非如此,从美国的刑事司法两种体系就可以看出:美国的平等是狭隘的平等,平等只存在于富人与白人中,而黑人、少数族裔和穷人是享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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