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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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严格的身份性,这是基于保障农民不失地、不失去生活保障的考虑。

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理论上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也应该可以被继承。

那么,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宗文)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国家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一户居住的房屋的
政策。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给予村民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用地。

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为农民提
供了更好的住房条件。

根据政策,每个农户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利在宅基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这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农户遵守一系列条件,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
建筑面积、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宅基地使用期限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使用期限为50年。

这意味着,在一户一宅政策的框架下,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持续居住,享受自己建造的住房带来的福利。

另外,根据政策要求,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也有限制。

根据不
同的地区和规划要求,建筑面积通常为150平方米左右。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扩张和浪费土地资源。

此外,政策还对农民的建筑风格进行了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和乡村风貌要求,
农民在建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建筑风格和材料使用规范,保护乡村的传统文化和风貌。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
高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该政策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的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拆迁补偿也变得越来越合理,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大家对于老家宅基地的关注度却并没有降低,毕竟宅基地拆迁后至少还能分到一套房子也值不少钱。

但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现在很大一部分生活、居住在农村的中、青年都早已变更为城镇户口,然而由于宅基地特殊的土地性质,如何继承老家宅基地就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父母过世后,老家宅基地该如何继承”。

【父母过世宅基地如何继承】很多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个使用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简单理解就是宅基地是村里面的地,但是村民可以用于盖房子保障自己的住房需求。

1.与父母在同一户头上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使用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属于一户居民的,所以如果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属于所在村子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父母过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就“落”到子女名下,无需“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与父母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村民但已经分户或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要分为宅基地(土地)和地上房屋(地上物)两个部分。

宅基地(土地):前面说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被继承。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022年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2022年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2022年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如今,农村⼟地确权开始进⼊最后的收尾阶段,国家原⽅案在年末前完成,但是如今有不少省份的农⼈拿到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这三本证书的发放,表明国家在法律层⾯已对您的房屋和⼟地进⾏保障。

随着乡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违犯⼀户⼀宅规则的农⼈要收费
我国《⼟地管理法》规定,乡村建房必须符合“⼀户⼀宅”的规则,也便是说⼀户⼈家只能审请⼀处宅基地⽤于建房。

但是在这次地⽪确权中,却发现乡村存在很多⼀户多宅的情况。

国家的政策是,假如⼀户多宅的农⼈情愿退出宅基地可取得⼀定的经济补偿,假如想持续拥有宅基地的话必须付费才能够持续使⽤。

2、宅基地⾯积超标的农⼈要收费
在我国,各个地⽅的乡村都对宅基地的标准⾯积做了规定,⽽且还存在⼀定的差别。

以河北省举例阐明,当地乡村宅基地标准⾯积是200平⽅⽶左右,⽽城市或近郊的⾯积是120平⽅⽶左右。

当地规则关于超出标准⾯积的部分将收费使⽤,超出20平⽅⽶以下的不收费,超出20平⽅⽶以上就要开始收费了
3、改动地⽪性质的农⼈要收费
我们都晓得,从前国家对地⽪的管控⼒度还不是很⼤,因⽽就出现了⼀些农⼈擅⾃将耕地、荒地改形成宅基地的景象。

的确,这种⾏为属于违法⾏为,是相对不容许出现的。

农⼈擅⾃改动地⽪本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迫进⾏撤除,实在不能撤除的需求缴费才能持续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乡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民自建房大小法律规定(3篇)

农民自建房大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建房成为许多农民朋友改善居住条件的首选。

然而,在自建房的过程中,很多农民朋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导致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民自建房大小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帮助农民朋友们合法合规地建设自建房。

一、农民自建房的定义农民自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行建设、使用的房屋。

农民自建房主要包括住宅、附属用房等。

二、农民自建房大小的法律规定1. 宅基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宅基地面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一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人均占地标准。

人均占地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建筑面积:农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合理比例。

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宅基地选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不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等。

(2)不影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3. 宅基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宅基地批准书。

三、农民自建房大小的注意事项1. 了解当地政策在建设自建房之前,农民朋友应当详细了解当地关于宅基地面积、选址、审批等政策,确保符合规定。

2. 合理规划布局在规划自建房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等因素,确保房屋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为农民提供住房的一项政策。

根据该政策,每个农村户籍家庭在宅基地上有权建造一栋或一套住房,并享有长期使用权。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它给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规定,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例如,住房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住房的用途应为居住。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对农民建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

该政策还规定了住房的继承和流转问题。

一般来说,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可以随户口迁移和继承传承。

但是,政策也规定了对住房流转的条件和限制,以防止滥用和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户一宅政策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和支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它有助于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第一,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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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编印说明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将随着实践的发展对《问答》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编者2020年3月第一部分基本政策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

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

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

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

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

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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