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
桂电(补授学位证的条例)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桂电教〔2009〕30号关于修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桂电教〔2008〕9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第四条“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修改: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毕业前解除处分,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修专业本科毕业要求,且学分绩达到70分。
2、毕业时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即非艺术类及非外语类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艺术类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应用能力B级;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四级)。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毕业时学分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者;(2)在校学习期间曾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学科竞赛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3)毕业时被录取为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4)毕业时被录取为公务员者;(5)毕业时应征入伍者;(6)毕业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者。
本修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修改内容仍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桂电教〔2008〕9号)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教学 学位授予 细则修改 通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 校对:邓敏 录入:王再新 (共印2份)。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组织机构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学士学位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3.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教务科长和教务员组成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报学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1.具有电子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2.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表现良好;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国家大学四级英语(C E T4):425分及以上I E L TS:(A类学术类)5分及以上T O E FL:72分及以上G R E:1000分及以上P E T S:4级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6年)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和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2.退学者;3.被开除学籍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5年的结业者;2.已取得毕业资格,仅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3.学业和英语水平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终止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1.符合第六条第1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可以回校申请重新学习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重新学习的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2.符合第六条第2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3.符合第六条第3款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及毕业后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毕业一年以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桂电研〔2014〕10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桂电研〔2014〕10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权限,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两次。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的条件第四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优秀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迟毕业,但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和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超过期限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条 课程学习考核要求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论文答辩:1.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2.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不低于75分。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学位课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但每门课的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者,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术活动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10次以上(含10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讲座等。
第七条 科研成果要求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研究生须参与科研工作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因此,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1.结合导师正式立项国防保密科研项目撰写并提交该项目《技术报告》,并需经课题组认定同意。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并通过验收。
3.结合导师正式立项科研项目,参与完成与学位论文有关并经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1项(省部级及以上排序为前8名,其他排名要求前5名),且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必须为署名单位之一。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定期举行二次(六月和十二月)。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1.学制: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必要时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年。
博士生提前或延期毕业,需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2.学分:1)额定学分 18学分2)学位课 13学分3)教学实践 1学分博士生教学实践的工作量为30学时(按教学工作量计),可给本科生讲课、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和辅导研究生课程。
4)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 1学分5)综合考试(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 1学分6)任选课至少2学分3.对于学制、学分已符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博士生,研究成果满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可申请答辩或提前答辩。
二、学位论文选题与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相结合,一般应以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高新技术问题为背景。
同时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意义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支持创新性学术思想,尤其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
在论文工作中,要注意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课题论证、承担和参与鉴定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科研实践活动,以增长才干,培养博士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及工程项目的能力。
博士论文选题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主要有:1.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
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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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
桂电教﹝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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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中,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艺术类及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英语四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二)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45分,学分绩
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英语专业四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2005年6月以后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按现行的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后计算英语四级成绩。
计算学分绩和英语四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以上各单项成绩均含四舍五入。
但在计算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两项之和时,应按原已取得的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相加后再四舍五入,若两项之和大于等于125,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2、结业后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性竞赛或各类发明、创新实践活动,对参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项目获奖的学生,在计算其学士学位成绩时给予加分。
(一)竞赛项目
1、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
2、其它竞赛,须经教务处认定后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获奖等级及加分分值
1、全国一等奖或发明专利加8分
2、全国二等奖加4分。
3、全国三等奖加3分。
4、广西一等奖或实用新型专项一项加2分。
5、广西二等奖或外型专利一次加1分。
6、广西三等奖加0.5分。
(三)专利要冠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名称。
(四)以上各单项获奖等级的分值只能加入到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学分绩的某一项中。
(五)同一项目不同获奖等级的分值,不能累加或重复计算,只取获奖等级最高的分值加入到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学分绩的某一项中。
(六)不同项目获奖,可取获奖等级最高的分值,分别加入到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学分绩中。
(七)各项目获奖累计加分不能超过8分。
第六条 学有专长或学有余力,除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文凭和学位外,还可选修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取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上述要求者,即可获得第二专业文凭并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我校普通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具有本规定要求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不授予学位的,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者,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୴ኧ!!ኧᆡ၈Ꭴ!!ᇼᐌ!
发:各有关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月24日印校对:邓敏 录入:郑曦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