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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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二、作战手段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 所谓作战的“手段”是指所使用的武器, 而所谓“方法”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 作战方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人道的角度出发, 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目 的是在不能完全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 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残酷性。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 习惯国际法的形式。作战手段和武器技术的 发展非常迅速,战争法的某些具体规则可能 不足以及时、全面地覆盖这些新的武器系统 或作战方式。但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尚 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不能为所 欲为。根据战争法中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 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 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 1、关于武装冲突或战争本身的规则
2、国际人道法 (三)特征 1、国际条约与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适用
2、新、旧条约并存
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 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 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 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 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 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 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 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 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04年卷一第90题)
甲、乙两国2006年发生边境武装冲突, 随即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此前, 甲、乙两国先后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 (1960年)、《边界条约》(1966年)、 《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1980年)、《引 渡协定》(1982年)等一系列条约。在此状 态下,如果这些条约中不存在相关的特别约 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8年延期区试卷一第78题) A.两国间的《和平友好条约》自动废止 B.两国间的《边界条约》暂停执行 C.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自动废止 D.两国间的《引渡协定》暂停执行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1、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民族解放组织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2、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以是没有战争状态的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4、关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第二节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武装冲突法内容和范围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等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分为: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二、武装冲突法特点不仅存在于条约中,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形式发挥作用第三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二、陆战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忍的武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2、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4、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1、海战2、空战第四节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一、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1、伤病员待遇2、战俘待遇3、战时对平民的保护二、武装冲突中的新问题第五节中立一、中立的概念一个国家是否宣布中立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1、中立国的义务自我约束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容忍的义务2、交战国的义务三、中立制度的变化1、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2、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第六节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等罪行及其责任一、基本概念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三、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属事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地和属时管辖权、并行管辖权四、国际刑事法院1、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院长会议、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2、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五、混合性刑事法庭1.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2.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3.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籍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国籍的丧失 收养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对象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庇护的性质与对象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

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

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

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国家责任的概念 概述 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成立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 概念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义务的性质和来源 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同意 自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反措施不可抗力解除行为不法性 危难 危急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各种情况之间的关系继续履行国家责任的形式 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援引责任国与程序国家责任的履行 反措施国家的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编纂及制度 国家责任法一、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2.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1)特征①国家责任法是关于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确定,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履行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②它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与涉及初级规则的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它主要与次级规则相关。

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③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它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国家责任强调停止与赔偿义务,所以它总体上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相类似。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条约法1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③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④条约是书面协议。

(2)条约法的概念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3)条约的作用①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②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③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分类①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②按条约性质分类。

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③按条约内容分类。

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2)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①条约。

②公约。

③专约。

④宪章、规约、盟约。

⑤协定。

⑥议定书。

⑦宣言。

⑧换文。

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⑩备忘录。

3.条约法的编纂(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2)经过近20年的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条约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并于1969年5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还包括两个宣言: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宣言。

(4)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1.缔约能力(1)缔约能力,也有学者称缔约权。

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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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
伤病员待遇
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
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
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
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
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武装冲突法正式形成,主要标志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结,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审判。

(4)日内瓦四个公约是指: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两个附加议定书是指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3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5)20世纪70年代以后,武装冲突法在国际军备控制领域内继续发展。

2.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①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传统战争法中的宣战、缔结和约、中立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与其他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改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内容既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也适用于非战争的国际武装冲突,同时还适用于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②从历史发展看,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可分为两个体系:
第一,海牙体系,主要是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形成的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中立的一系列条约,包括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和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等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与习惯。

第二,日内瓦体系,主要是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

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唯一独立于联合国组织以外编纂、发展的法律体系。

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的关系。

海牙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例如战俘待遇、军事占领等已经分别被纳入了1929年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

而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则通过其关于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定,使日内瓦体系不但包括改善伤、病员境遇,保护战俘、平民和其他战争受难者的原则和规则,同时也包括作战方法和手段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这两个体系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国际人道法”。

它适用于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是指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军事对抗。

它有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即国内武装冲突)两种。

(2)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武装冲突法最明显、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仅存在于迄今已制定的许多条约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

有关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的大部分规定只是宣布现行的习惯国际法,编纂已经存在的惯例。

①武装冲突法与诉诸战争权法
a.相同
武装冲突法是一种“中立的战争权”,即冲突方只要遵守国际人道法规
则,其交战行为都是合法的。

诉诸战争权的军事行动也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规则。

b.区别
第一,战争权是国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行使人民自决权的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其法律基础是自卫权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武装冲突法赋予个人权利,其法律基础是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条约和习惯国际法。

第二,诉诸战争权法涉及诉诸武力本身的合法性,区分合法的使用武力
与非法的使用武力,适用于武力攻击、侵略行为、威胁和平或破坏和平的情形。

武装冲突法则不论诉诸武力是否有合法理由,仅规范使用武力的方式的合法性,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形。

第三,违反武装冲突法引起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等罪行,违反诉
诸战争权法还引起侵略罪或破坏和平罪。

③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a.相同
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武装冲突。

在国际人道法不适用时,国际人权法可以填补这个空白。

有些权利是这两个国际法部门所共有的,比如免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权、生命权、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权利。

b.区别
第一,国际人道法基于人道原则,起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进行区分;而人权基于权利原则,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是与所有人有关的权利,一般不作区分。

第二,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时期。

第三,国际人道法约束“冲突方”,比如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而国际人权法传统上被认为只约束国家。

第四,大多数国际人权具有可减损性质,而国际人道法不可减损。

那些有关战俘的权利是国际人道法所特有的,而那些诸如言论自由或集会权利是国际人权法特有的。

第五,国际人权法存在个人救济机制,而国际人道法不承认个人在国际上的申诉资格。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手段”(means)是指所使用的武器;“方法”(methods)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作战方法。

在武装冲突法中,这些都是有限制的。

1.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主要有:
(1)限制原则。

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①原则上,各交战国和冲突各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②例如,禁止使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比例原则。

这项原则主张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3)区分原则。

这项原则是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等区分开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同的对待。

(4)中立原则。

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是武装冲突法保护的对象,通常称为“被保护人”。

武装冲突法的规则确定了交战各方与被保护人关系上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后者的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

但是,这些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不得参加军事行动。

(5)“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这项原则强调,尽管在武装冲突中存在有“军事必要”的原则,但“军事必要”不能被用来解除交战各国或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义务。

(6)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①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通过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并随着军事科学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

②在武装冲突法尚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不能为所欲为。

根据“马顿斯条款”,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③有关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一般适用于所有的武装冲突。

然而,由于陆战、海战和空战的性质不同,这些原则的有关具体规定和规则,也有所不同。

2.陆战
迄今为止的国际实践中,被限制或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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