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XX中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莒县第一中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S)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五)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明晰、配置科学、实用高效、处置规范、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我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I1o第七条主管部门对我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学校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为我校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四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方式和基本程序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一)无偿转让(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二)有偿转让;(三)置换;(四)报废;(五)报损;(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等。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含股权)处置;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批量处置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授权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实验室设备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校长、财务处长、设备处长等相关职位人员。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按照不同属性、用途、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实物资产、财务资产和知识产权资产。
第七条实物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财务资产包括货币、存款、票据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收付、核算和监督。
第九条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使用和保护。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档案。
第三章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与保管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最优利用。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取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领用、借用和归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借用台账。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盘点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合法合规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转让、出租、出借、赠与和报废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应包括审批、评估、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环节,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一」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学校每学期期初组织人员对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落实财产管理责任人。
每学期期末对公物进行检查验收。
二、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一是建立公共财物借、还登记制度。
凡是向公共财物管理责任人借、还公物,均记录好借、还公物的品种数量及日期和其它应有的说明。
凡有损坏或遗失,借物人须照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好。
登记簿将作为财会档案予以保存备查。
二是会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财簿,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
凡是班上的讲桌、课桌凳、书柜、卫生工具,毛刷、一切电器、门窗、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级牌,均由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
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照价赔偿。
学校从班主任津贴中那一部分作班级财产管理保管保证金。
四、建立公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制。
实验器材管理、杂物保管室、微机室器材管理、图书室公物管理、体育器材管理、打印室、食堂公物由专人负责。
办公用品等进行发放与登记。
办公桌椅经编号、登记后由各位教师负责管理。
五、学校公物非经校长和管理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不得外借,否则,一切责任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六、各位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爱惜保护公共财产的责任。
七、未尽事宜,由学校或分管领导解释说明。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二」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是保证教学、教育、生活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破坏和流失,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下设总保管一名,分保管若干名。
总保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分保管负责各种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学校各类财产要落实到处室、班、组、人,采取谁用谁管的办法三、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分级管理”的体制。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内各占用、使用单位或部门为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
第七条学校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建帐、建卡,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资产的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学校各类设施设备、家俱、材料的招标采购、保管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资产验收等日常工作;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资产评估,并对投入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产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学校的批复,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报送事项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学校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单位领导有专人分管资产管理,并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处置行为,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府投入或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学校产权单位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图书、文物和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坚持服务教育事业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合理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合理优化的资产保护和管理体系。
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变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目录和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存储和维护。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长期使用。
第三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调配和使用学校拥有的各类资产。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加强与社会合作的机会,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和升级现有设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和技术效益的管理,培养和发展人才,提高学校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对于不再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处置程序合规和处置结果合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损害学校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滥用职权和贪污挪用学校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1)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财教【2022】489 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要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资产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普通资产 (存货) ,如:篮球排球等体育用品、专业室的仪器仪表、办公室的饮水机钟表等有使用价值资产要建立普通资产台帐,登记数量与金额,报废时进行销账处理,同时要上传普通资产数据报支付中心备案。
对于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出入库台账,台账要有专人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买人签字,并且与在支付中心报账时的五人购物清单相符,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字,防止学校虚开辟票,确保流动资产的真实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普通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中小学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库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造物指房屋以外的建造 ,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造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造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实施,如电梯、通讯设施、除尘通风设备、输电路线、水暖管道等.2、专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实验设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德阳市旌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创收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学校资产管理,要逐步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完成上级安排和各项国有资产清理、统计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置专门管理机构。
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资产的管理权。
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组成如下:学校总务室:为学校资产管理机构。
财务室:由会计蒋华青负责管理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由黄国成负责管理专用设备;、图书管理人员:由刘玉珍负责管理图书。
、电教管理人员:由李建负责管理电教设备。
6、远程教育设备管理人员:由杨华明负责管理远程教育电教设备;7 音、体、美、卫设备:由体育教师曾道林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懂经济、会管理的人员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应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具体负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制度;、负责资产的帐、卡监督管理;、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办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合理配置资产,参与设备、材料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6 、价值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下各类物资的管理,建立帐卡,履行核销、验收、登记入帐手续;、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报告工作。
、具体负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财产的登记、造册、保管工作;、负责每年对所管理的财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参与财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工作;、负责《固定财产登记卡》的登记、保管、履行核销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也应建立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安全保障制度。
按照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系统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加强资产购建、入帐登记、保管、调拨、报损报废、维护、检查工作。
第九条、学校资产购置、调入、建制、赠送、盘盈、调出、转让、报废、盘亏、核销等增减变化,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帐。
学校财务对全校资产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有检查监督权。
第十条、学校财务设总分类帐,实行数量、金额控制;各管理人员按管理的资产类别和使用单位设明细分类帐,实行数量、金额控制;各级资产使用单位建立使用、保管维护卡,实行数量控制。
学校资产实行定期对帐、清点制度,实行季度对帐、年终清点对帐,确保资产完整、安全,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学校优化资产配置,物尽其用,发挥最大效益。
总务处人员视资产配置状况和利用,需要情况,经校领导批准,进行平衡调剂。
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只有使用、保管、维护权,没有对外调剂、出租、出借及出售权。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必须填写资产处置申批表,提交资产价值凭证,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需评估的资产由评估机构出具有关评估文件,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统一由学校资产专管机构按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办理。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专用基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事业发展;流动资产处置收入可变现入帐或增抵有关支出,各基层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因过失造成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1 、过失人因个人原因,无故损坏学校资产的,按资产损坏程度折合成原帐面价或重置价赔偿;2、职工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等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的,按损坏程度折合成原帐面价或重置价的一定比例赔偿;3、丢失学校资产,属过失人原因的,由过失人按丢失资产的原帐面价值或重置价赔偿;属责任人的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按丢失资产的原帐面价值或重置价一定比例赔偿。
4 、收取的损坏、丢失学校资产的赔偿收入,一律交学校计财处入帐。
固定资产的赔偿收入列入“专用基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事业发展;流动资产的赔偿收入可变现入帐或增抵有关支出。
第十四条职工借用学校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
职工调离、离任必须事先办理资产归还手续,取得证明,方能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
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还,按侵占追缴原物或从工资中按资产原帐面价值或重置价扣款。
第十五、条学校对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制定各项条款,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维护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奖,对管理松弛,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资产损失,完好率下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责任心不强,不热爱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岗位。
学校实行资产管理人员离任交接制度,办理书面移交手续,造具资产清册经接交双方点验后,由交、接、监交人三方签字盖章,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图书;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划定标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500 元,但是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定价办法、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入帐;二、新建房屋建筑物,按基建工程支出加勘测设计费的金额和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批准的决算,作为依据入帐。
三、赠送的资产,按赠送单位提供的价值或按现市价格估价入帐。
四、无偿调入的按调入价或现市价估价入帐;实存帐外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现市价估价入帐。
五、房屋、构建物改建,按改建实支扣除改建部分的原价后的纯增价入帐。
六、调出、变卖、报损、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帐面价核销。
成套设备部分损坏拆除,按其部分原价销帐。
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日常维修、保养费用、不计增固定资产价值,房屋建筑物改建,加固不在此列。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减管理程序和手续制度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制,必须纳入年度学校事业、基建计划,一定金额以上的要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配置要与发展规模相协调,做到布局合理、经济有效。
二、购置固定资产入帐前,必须由经办单位办审批、经手、验收手续,办理财产增加手续和使用保管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核减,必须经技术鉴定,责任损坏、丢失的附处理文件,编制资产核销处置申报表,经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上报批准后,方能销帐。
四、固定资产的核增核减,必须由校财务、校资产专管部门、基层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关的手续,在附有完备资料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其资产增减才为有效,任何单位不能独自处理资产,以确保核算口径一致,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增减,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卡,此卡是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凭证,无此凭证固定资产不能入帐或销帐。
学校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卡,由学校财务室集中保管,资产管理人员使用,其他部门不能使用。
第二十条、房屋和建筑物的管理一、房屋和建筑物的建造、改造,要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建、改造计划,审批后实施。
房屋和建筑物建、改造后要经过专业验收鉴定,管理、使用部门凭验收鉴定材料,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入帐手续。
二、房屋和建筑物的报损报废,要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履行鉴定审批手续。
没有技术鉴定和审批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损报废和拆除,财务部门不予销帐。
第二十一条、专用设备的管理一、专用设备是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用用途的设备,包括详见固定资产目录。
专用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等的物资条件,供应要与学校的发展规模、实际需要相协调,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按保证正常需求,优先考虑重点的原则配置专用设备资源。
二、专用设备的购置,统一由总务处办理资产增加及管理手续,并由负责人在购物发货票上签名或加盖印章,手续不完备的不能核销购置费用。
三、专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编制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学校资产专管机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后,由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减少书核销冲帐,加盖财务印章的固定资产减少书方为有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如实上报购置资产的行为,要防止购置资产中的化整为零,开假发票的行为;凡购置固定资产等财产物品,不及时反映,不申报财产、窃为己有隐匿时间超过6 个月的视为贪污,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标准价格以下的专用设备,按低值品管理,学校财务设低值品总分类帐,实行金额控制,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形式设立帐卡,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一般设备的管理一、一般设备是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单位标准价格确定为一定金额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标准价格以下的按低值品管理,学校财务设低值品总分类帐,实行金额控制,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形式设立帐卡管理。
一般设备的购置手续,程序与专用设备相同。
二、一般设备的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编制资产处置申报表,由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减少书核销冲帐。
第二十三条、图书的管理一、图书是指中外文图书,期刊杂志(合订本)、报纸(合订本)、原版录音带、录像带、软件、光盘等。
学校由图书馆主管图书管理工作,图书的购置必须办理规定的报帐手续和资产增加入帐手续。
二、图书的报损报废、剔除,实行规范管理。
图书丢失实行赔偿制度,图书报损报废、丢失核减,发生就随时处理,不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