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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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做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村委会做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村委会做被告的民事起诉状【村委会做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XXX村(下称“原告”)的村民,特向贵庭起诉XXX村委会(下称“被告”)的民事纠纷。

一、案件背景我是村中一名普通村民,自愿通过选举成为村委会主任。

然而,在我主持村委会期间,被告未尽职守,导致多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经过1.未履行资金管理义务被告在我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妥善管理村民集资、政府拨款等资金。

经调查,被告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造成村公共设施建设滞后,村民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

2.滥用职权违法拆迁被告滥用职权,违法拆迁村民住房。

在我任职期间,被告未经合法手续和村民同意,擅自对村民住房进行拆迁,造成许多村民失去住房,并且未获得充分经济补偿。

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村民的住房权益和财产利益,给村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3.失职不作为被告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严重失职。

我在主持村委会期间,要求被告采取措施解决农田排水问题,但被告长期未予理睬和采取实际行动,导致农田大面积积水,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直接影响村民农业收入。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挪用的资金,并支付合理利息;2.判决被告依法进行拆迁补偿,赔偿村民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3.判决被告对农田排水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村民正常农业生产;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法律责任。

五、证据清单1.村民声明书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滥用职权违法拆迁事实;2.村委会账目及相关财务凭证——证明被告挪用资金事实;3.农田排水问题的调查照片及农民证言——证明被告失职事实。

六、案件价值评估根据我对案件的初步评估,我提出了100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该金额合理合法,能够充分保护原告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被告即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缺陷——以村民诉村委会为视角的法律思考

“被告即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缺陷——以村民诉村委会为视角的法律思考
已经不能有效地指导法律实践, 也无法适应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 , 它 不仅造成了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时的困难 ,为公民诉讼带来诸多不
这种局 限性直接导致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的局限, 传统行政主体理 论 会是否 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上 , 从大量发表在 网站等大众媒体上
便, 甚至因此使大量公民诉 讼无门, 而无从 寻求法律 的救济和保护 。
格 。这 种 ‘ 告 即行 政主 体” 钦 的思 维模 式对 行政诉 讼 的理 论与 实践 产生 了很 大 的消极 作用 , 文将 以此 为视 角对 ‘ 告 即行 本 被
政 主体” 的理 论 与 实践缺 陷发 表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被告 行政 主体 诉 讼 主体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种实体责任的承担作为一种诉讼的 门槛 。
二、 从村 民诉村委会看“ 被告即行政主体” 的理论 缺陷
我 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直接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 定 第三 ,被告即行政主体” “ 的思维模式最终将导致 村民 自治无法得 缺乏根基。 事实上, 行政主体的确立与认定行政诉 讼的被 告之 间并无 到 良好的实现, 有悖设立村 民自治的初衷 。 民 自治是向社会分 权的 村 多大的联系 , 作为行政实体法上的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主体之一的被 结果 , 在未经适当程序予 以改变或撤销之前 , 民必须服 从村民委员 村 告分别属 于不 同的领域 和阶段 , 其所遵循 的逻辑并不相 同。 行政主体 会的决定。那么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得不到相关 司法机关 的有 效
而不需要重视行政实体责任的归属问题 。 诉讼主体与行政主 体不应 争论其是否是一个适格的行政主体 , 0 因为它的行政诉讼主体地位是不 该也没有必要完全统一, 在特 定的情况下, 诉讼主体可以独立于行政 应再受到质疑的 , 我们不单应从立法上尽快予 以明确和完 善 以维护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统称为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是经常遇到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行使权利应当依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显然,村民小组既不属公民也不属法人,但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小组是否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要求呢?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

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村委会不是由村民小组组成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的一个二级管理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有关一些行政事物的处理上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计划生育等。

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①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最高院判例及观点

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最高院判例及观点

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最高院判例及观点摘要:一、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村委会调解的背景和作用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 解释行政诉讼时效的含义和作用三、最高院关于村委会调解的判例- 介绍最高院相关判例,说明村委会调解对行政诉讼时效的影响四、最高院关于村委会调解的观点- 阐述最高院对于村委会调解在行政诉讼时效方面的观点五、结论- 总结村委会调解对行政诉讼时效的影响及意义正文:一、背景介绍村委会调解是我国农村地区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村委会调解,许多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得以有效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村委会调解在行政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时效为6 个月。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行政诉讼时效可能会有所延长。

三、最高院关于村委会调解的判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村委会调解协议的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村委会调解协议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效力。

根据该解释,村委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

同时,该解释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调解协议不服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调解协议内容之日起6 个月内提起诉讼。

四、最高院关于村委会调解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村委会调解作为我国农村地区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实用性。

在行政诉讼中,应承认村委会调解协议的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对于涉及村委会调解的行政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五、结论总之,村委会调解对行政诉讼时效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调解协议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效力。

最高院关于村委会调解的判例和观点为我们处理涉及村委会调解的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最高院判例及观点

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最高院判例及观点

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最高院判例及观点【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三、最高院判例及观点对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的影响四、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方式,逐渐成为村民维权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最高院判例及观点的分析,为理解和解决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问题提供参考。

二、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对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主体:村委会作为调解主体,具有独立、公正的地位。

2.调解范围:主要用于解决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补偿等。

3.调解效力:经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

三、最高院判例及观点对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村委会调解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一般诉讼时效: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起诉村委会可以行政诉讼吗

起诉村委会可以行政诉讼吗

一、起诉村委会可以行政诉讼吗起诉村委会可以行政诉讼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起诉村委会不属于行政诉讼。

负责人是村委会主任。

二、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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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5万元/亩),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

其余600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

村民们搞不懂,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祖祖辈辈靠地吃饭的农民以后靠什么“奔富”?村民不服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

【思考讨论题】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理分析】1、村委会的法律性质村委会源于中国农民的实践,并得到了我国1982年宪法的认可。

宪法第111条规定:“车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987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

”因此,按照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这一界定并不准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只是基层群众组织的次级组织,因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等组织组成。

村委会实际上只是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执行组织。

[1]现实中,作为村民基层性组织的执行机构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一种公共职能,甚至是行政职能,村委会的职能往往以公共权力作为支撑,而这种公权力则突出地体现为强烈的强制性,对村委会的决定村民必须服从。

村委会的职权由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履行公共行政职责,实施公共行政活动。

例如,按照村民自治法第2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等。

第二,村民委员会从事自治活动时,享有优越性,并且独立的享有和承担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而公权力诉讼包括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既然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存在制度上的困难,因此,公民剩下的救济渠道可能只有行政诉讼了。

2、本案的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村委会征收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但是给与的补偿明显过低,那么,此种征收及补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些规定,体现了一种行政权力的特征,所授予的权力内容也是管理性质的,既然村委会行使了管理职能,就是一种行政行为。

因而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是应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已经将管理土地的职权授予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国家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此项职权就成为了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不能抛弃,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村委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的管理,其征收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并给村民以合理的补偿,否则,就属于违法。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所实施的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行为是一种施加于村民的公法行为或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村民来说并没有选择性,这种无选择性意味着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并且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种征收和补偿行为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从事的许多行为时区别于内部自治事务的公共事务,其行为已经明显具有了公权力的性质。

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婚姻时,必须提供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再如,《村民委员会》相关发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缴乡统筹、村提留、收缴水电费、发放救济,村民的承包方案,村办学校、村办道路等村公益设施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以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公共事务的范围内的某个方面、某个阶段行使其法定职权,同国家形成一种代表关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要求村民委员会必须独立承担其所作出的公权力的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制约村民委员会的公权力行为,加强对村民的权利保障。

本案中,村委会合村民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不等性,地位上的隶属性和意思表示的单方性,这些特点都具有明显的行政行为的特征,即使其不是一种标准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明显的公权力行为。

这种公权力行为的行使必须受到公法诉讼的约束,受到法院的审查。

3、余论随着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通过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农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加强,法律成了他们维权的重要武器。

而从实际状况看,对农民权利的侵害往往更多地来自于握有权力的公共组织。

因此,必须依法协调好这方面的矛盾,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而这首要问题要把村委会的定位明确下来。

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模糊定位才造成了大量村委会非法侵害荣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关键是行政诉讼被告概念的界定,通说认为,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依此定义,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必须为行政主体;二是必须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传统上,“行政”通常被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现代行政法认为,“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3],明确这一点,对分析诸如村委会这种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尤为重。

再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加以考察。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以行政主体为标准,是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被告,即只有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被告。

最高法院近年来又扩大解释,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也列入被告之列。

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地位毋庸置疑,而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却往往被忽视,但却是最容易产生困惑的。

一是这类组织被人们认为在整个公行政中的地位、比例无法与国家行政相比,二是行政机关由相应的组织法明确规定,一目了然,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抽象,不易了解和把握。

而能否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是解决类似本文所提问题的关键所在。

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这类组织的特定行政职能被国家认可,有其现实背景。

在现代社会,行政职能大量增加,为防止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滥用,根据民主发展的趋势,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而且,一些行政职能由于社会组织更接近行政相对人,因此由其行使比行政机关更适合。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方面:其一,它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其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当然也无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作为一个农村的社会组织,村委会行使着大量的职权,而这些职权中的相当一部分在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授权其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和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包括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等),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等。

问题是实践中对这种授权的认识不一,传统观点认为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村委会享有行政职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授予其行政职权,从而否定了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5]。

而随着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观点,认为村委会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行使多种行政职能,属于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

从村委会日常工作的具体运作层面考察,能够为这种新观点提供实践支撑。

村委会依职权作出的一类行为相当于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法律明确要求要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审核同意为必经程序。

如个体工商业开业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建房等。

这类行为在行政法上无疑均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本来,村民可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行政机关调查后作出决定,不必假手村委会。

但上述情形中,法律法规强制性地规定要以村委会的证明或同意作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必须的前置程序。

村委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行政职权色彩十分浓厚,其针对本村特定事项作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予以保障和促进,相对而言,法律手段具有其他手段所不能企及的效果。

这缘于法律的明确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或不显著的特性,即法律规定了相关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标准和合理的预期。

而法律的施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法律更易于在社会生活中实施,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导向、预见、调节和保障等功能。

显然,充分利用法律的这些功能,把国家对农村的调控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民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律的调整之中,无疑有利于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农村的国家意志,并在农村建立改革、发展和稳定所必需的秩序。

从这个角度而言,把村委会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纳入行政主体范畴,继而认定为相关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其意义是深远的,即政府从村级治理中淡出,由法院这样中立、超脱的机构通过行政审判来裁决农村自治中的纷争,从而使村民自治真正得到尊重和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当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尽快加以明确。

(李建锋)【注释】--------------------------------------------------------------------------------[1] 应松年,王成栋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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