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规 定 义

定义1 运营事故(事件)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运营生产或危及运营生产安全的,均构成运营事故(事件)。
其他食品安全、收益安全、治安、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事故(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事故(事件)中直接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坏或报废的价值及事故(事件)救援、伤亡人员处理费(不含保险赔偿费用)。
设备报废时按帐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 中断正线行车系指不论事故(事件)发生在区间、车站或车厂,造成运营正线双线之一(上下行线之一)不能通行后续客运列车的,即为中断正线行车。
正线行车中断时间由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起至实际恢复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5 列车是指以运送乘客为目的在正线运营的电动车组,并具备规定的列车标志。
6 其他列车系指回空列车、工程列车、救援列车及内燃机车单机、轨道车单机等。
7 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设备、设施(车库、站台、车档、脱轨设备、止轮设备等)发生冲撞招致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8 脱轨系指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车轮离开钢轨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轨1 轮,即按 1 辆(台)计算。
9 整备作业系指列车、机车、车辆、轨道车等进行检查、试验设备功能、清扫等作业。
整备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运营事故(事件),按调车事故(事件)论。
10 列车分离系指编组列车因未确认车的连结状态或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的车辆分离。
11 占用线系指停有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12 占用区间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2.1 区间已进入列车;12.2 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12.3 封锁的区间(如安排进行施工作业等);12.4 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丄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笫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1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 .被盗(有被盗痕迹);3. 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 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5. 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 .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 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1 . Ill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 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安规》《事规》教学教案

35、作图题。做出在站内道岔上慢行施工和封锁施工时的防护办法。
站内道岔上慢行施工的防护办法
正线道岔
进站信号机
带T字的移动移动减速信号牌
减速信号牌
带T字的减速信号牌
15、在站内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6、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 (距出站信号机不足(1)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答:A.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调度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
(2)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B.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5)、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m的距离。在长大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31、对驻站防护员和工地防护员的要求各有哪些?
对驻站防护员的要求:
(1)、驻站联络员必须由经过学习培训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正式铁路职工担任,上岗时必须持有带照片的防护员证书,必须时头脑清晰、无语言视听障碍者。
12、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段线路上作业时,应于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新《事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A、B类)事故简表(填空题)

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事规Wordument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事规》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事规》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事规》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事规》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事规》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事规》 客运列车脱轨1辆,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事规》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事规》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规》 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不按死亡统计。《事规》 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不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事规》 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不按死亡统计。《事规》 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不按重伤统计。《事规》 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在伤亡人数中统计。《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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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及时、准确、公正调查处理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发生,结合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辖范围内,正式运营和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在建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与行车组织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集团建设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上海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列车车辆冲突、脱轨等,或者在相关的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坏,以及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以下简称为“事故”)。
第四条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负责,集团各相关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依照本规则,配合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及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六条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沪府办【2011】27号文)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2、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3、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6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24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24小时以上;7、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2、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3、造成50-99人重伤(含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5、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16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12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12小时以上。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2、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3、造成10-49人重伤(含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10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6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运营6小时以上。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2、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造成1-10人重伤(含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同时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实际,设列一般D类事故、一般E 类事故。
第十二条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2、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3、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
第十三条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后果不及一般A类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B2、造成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3、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者1条已(试)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第十四条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受伤(无人员死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C类事故:C1、造成1人重伤;C2、造成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C3、造成已(试)运营线路严重晚点2小时以上;第十五条运营过程中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冲突;D2、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脱轨;D3、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挤岔;D4、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分离;D5、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撞轧侵限物;D6、运营时段正线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D7、运营时段正线钢轨断裂;D8、电客列车带电进入停电区;D9、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制动失效;D10、接触网错送、漏停电;D11、运营列车夹人动车;D12、运营时段正线车辆断轴、车轮崩裂、走行部零部件脱落;D13、列车信号(包括车载信号)错误升级显示;D14、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直接导致运营列车最大晚点60分钟以上;D1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D16、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D1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D18、未办或错办电话闭塞发出列车;D19、载客列车开错图定运行方向;D20、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D21、运营时段正线擅自切除列车自动保护装置;D22、载客列车停站错开车门、未关闭车门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动车、运行中开启车门;D23、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D24、电客列车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第十六条运营过程中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一般D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E类事故:E1、车场线路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车辆冲突;E2、车场线路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车辆脱轨;E3、车场线路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车辆挤岔;E4、车场线路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车辆分离;E5、列车车辆碰擦侵限物;E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退行、错办通过、错误通过或漏办全列车乘降;E7、运营列车夹物动车,造成运营后果的;E8、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抱闸运行并造成运营后果的;E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装置动车;E10、车场线路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冒进信号;E11、错挂、漏挂、错撤、漏撤接地保护装置;E12、司机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造成自动开车司机漏乘;E13、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E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E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E16、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耽误列车;E17、错办行车凭证发车;E18、调车作业冒进调车信号或越过警冲标;E19、作业人员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耽误列车;E20、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直接导致运营列车最大晚点30分钟以上。
第十七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不安全因素,其严重程度与上述情形等同但又未列入其中的,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有权按照相应等级定性并进行专项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十九条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定性并统计。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严格保护现场,保留原始记录;若因运营恢复需要,无法有效保护,应在第一时间由现场人员自行取证,取证的样本应确保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人为破坏、伪造现场,不得毁灭、篡改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行车调度员及邻近车站、相关负责人报告。
发生一般C类以上事故,COCC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相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二十二条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2、在车站或车场发生时,由行车值班员、运转值班员或相关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3、在其它运营场所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本单位的生产调度报告。
4、行车调度员、相关单位生产调度接报后,应立即向COCC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区间(上、下行、百米标)、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等;。
2、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3、行车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4、事故造成对运营的影响程度及救援要求;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况;6、应当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
对一时难以判断清楚的现场情况,应先快报,后续了解确认,随时报告。
若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单位应速报现场的实际情况,认真核查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断按要求续报相关救援、抢修信息。
在事故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形成情况报告,书面提交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故速报制度。
COCC接事故情况报告后,经判别已构成运营事故的,应立即报告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并填写《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格式见附件),于当日报送至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发生一般C类以上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市府办2011年27号文)规定调查处理,集团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若有上级部门授权,则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D类、一般E类事故由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的程序:1、成立事故调查组;2、事故的现场处理;3、物证收集;4、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5、证人材料的收集;6、现场摄影、摄像;7、事故现场示意图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0、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由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相关的知识、技能;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确定,至少由3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意见;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